当前外贸中的原产地证种类

点赞:3868 浏览:1147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对外贸易的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进程,相继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或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出口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待遇.中国出口产品凭借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国海关通关时,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关税优惠待遇.

对于中国出口企业而言,申领使用原产地证虽然不像出口退税政策那样能使企业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但由于进口商减免的关税降低了货物的采购成本,从而能够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出口.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计,200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为我国出口产品签发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430万份,签证金额约1300亿美元,使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国外减免关税优惠约65亿美元.

当前在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原产地证书种类繁多,外贸企业应该掌握不同种类原产地证书适用的国家地区和关税减让的产品清单.一方面,出口企业应主动学习和研究区域性优惠政策,掌握产品关税减让清单,适时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积极扩大关税减让清单内的产品出口.对原产地证企业应改变被动使用的方式,在与外商谈判时应利用优惠政策多争取利益,以税率的降低作为谈判的筹码,从而争得主动权,分享关税减免的好处.另一方面,进口企业要利用区域性或双边协议的关税优惠,将出口方提供规范的原产地证等单证的条款写入合同,实现最大幅度的关税减免,最大限度地降低进口成本.

一、一般产地证(C/O)

一般原产地证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税)待遇的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C/O产地证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二、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

这是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对于自我国出口产品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凭证.目前世界上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8个,相关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可以申请FORM A:欧盟27个国家(法国、英国、爱尔兰、德国、丹麦、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2005年7月20日起,7000多种正常产品开始全面降税.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国(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至2005年7月4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07年1月6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老挝、缅甸至2009年1月、柬埔寨至2012年1月50%的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3年40%税目的关税降到零.越南2010年50%税目的关税降到0-5%.2015年其它四国(老挝、缅甸、柬埔寨、越南)将关税降为零.

可以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亚太贸易协定》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现有6个成员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2006年9月1日起启动第三轮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3.《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FORM P)


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2006年1月1日起双方先期实施降税的3000多个税目产品,主要为两大类 : 一类是零关税待遇,即中国出口至巴基斯坦的509项产品,主要涉及蔬菜、水果 、 石料、机械和有机化工品等.上述产品的零关税待遇将在两年内分3次降税实现, 到 2008年1月1日全部降为零.另一类是关税减让优惠,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巴方将对原产于中国的575项产品实施优惠关税,主要包括部分水产品、矿产品、化工品、橡胶制品、皮革、木制品、纸制品、棉机织物、钢铁制品、机电产品、家具及玩具等,其中水产品的关税优惠幅度最大,由原来的10%降为零,减让幅度达到100%,油酸、石膏板、航空器用轮胎、糖蜜等产品的关税减让幅度为50%,其他产品关税减让幅度从4%- 20%不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巴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出口产品享受关税优惠的书面证明.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F)

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F),该日起对原产于我国的5891个6位税目产品关税降为零.出口企业取得关税优惠待遇的唯一条件是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FORM F,证明产品产自中国.

5.中-新原产地证(FORM N)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我国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即实现零关税. 包括初级农产品、化工品、毛皮及皮革制品、纺织原料及织物等.从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四、其他原产地证

1.原产地证(FORM C)

此为非多种纤维纺织品申明书,适用于主要价值或主要重量是属于麻或丝的原料,或其中所含毛重不超过17%的纺织品为多国家产地声明书(Multiple country declaration),声明商品的原材料是由几个国家产生的.一般由出口企业书面声明后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以证明.

当前外贸中的原产地证种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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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盟纺织品产地证

出口到欧盟国家的纺织品、服装必须要有此证才能提货清关,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取消所有国别的数量限制.根据中美纺织品协议 ,2009年1月1日起,我对美纺织服装出口将全面取消数量限制.为期一年的输欧盟部分纺织品出口双边监控措施到期停止执行.至此,我纺织服装企业对全球出口如期实现自由贸易.与此同时,商务部公告称,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再签发输美纺织品各类.应欧盟要求,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纺织品类别仍需申领产地证书,出口到土耳其的部分纺织品仍需提交原产地证、丝麻制品产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