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反倾销――后发制人?

点赞:25692 浏览:1189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过去长达百年的时间里,发达国家基本上垄断了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工具,以保护国内产业,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倾销法规体系和执法机构,其相关立法规定和具体做法也对世界反倾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为反倾销的最大使用方(下称“传统四大使用方”).仅1989年一年,传统四大使用方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就占该年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90%.

发展中国家“异军突起”

然而,近十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反倾销行列中,传统四大使用方的垄断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1995年,传统四大使用方当年反倾销案件总数在全球当年案件总数中所占比重下降到40%,2002年更是跌至24%.当然,这并不是说传统四大使用方减少了对反倾销工具的运用,只是相对比重在下降而已.在WTO成立后的十年间(1995~2004),传统四大使用方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合计高达962起(表一),仍然位居发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八个WTO成员的行列中(其他四个成员分别为印度、阿根廷、南非和巴西,参见表二).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加入到使用反倾销的行列中.从WTO成立至2004年底,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发起过反倾销调查,其中35个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在发展中国家里也产生了四大反倾销使用方――印度、阿根廷、南非和巴西.1995年~2004年,这四个国家的反倾销案件总数均分别超过了100起,其中仅印度一家就高达399起,既是发展中国家里最大的反倾销使用方,也超过了一贯领先的美国成了全球最大的反倾销使用方(表二).此外,中国、土耳其、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和秘鲁也成了反倾销的主要使用方,同期反倾销案件数分别为99起、88起、78起、77起、61起和54起.

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反倾销案件的涉案方来看,从WTO成立至2004年底,共有91个国家和地区涉案,其中22个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涉案总数为549起,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起案件总数(1637起)中所占比重为33.5%;其他69个均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涉案总数为1088起,所占比重为66.5%.在22个发达国家和地区中,欧盟及其成员国(未计算十个新加入的成员国,下同)为最大的涉案方,涉案总数高达261起,占发达国家和地区涉案总数的48%,其次是美国、日本和俄罗斯;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发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分别为印度、南非、阿根廷和巴西.在69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中,中国为最大的涉案方,涉案总数高达262起,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涉案总数的24%,其次是韩国、中国台北、巴西、印度尼西亚和泰国;对中国发起反倾销案件最多的是印度、阿根廷、土耳其和南非.

中国受到夹击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中国产品大量发起反倾销调查,这已经引起了中国各界的普遍关注.大家逐渐认识到,我们既遭受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重击(杀伤力往往很大,如,美国对中国家具反倾销案涉案金额接近10亿美元,虾反倾销案也接近4亿美元),也已经并且还在不断地受到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指控,其影响不容忽视.从1979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进行反倾销调查到2005年10月16日,我国共遭遇30个国家提起的649起反倾销调查,其中有345起由发展中国家发起.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发展中国家有25个,其中印度发起的案件最多,高达89起,其次是土耳其(51起)、阿根廷(46起)、南非(35起)、墨西哥(34起)、韩国(21起)、秘鲁(21起)、巴西(21起)、哥伦比亚(14起)和埃及(11起)等.


与其他贸易保护措施(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相比较,反倾销也是发展中国家最常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需要重视的几个方面

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势头如此凶猛?除了人们通常提及的因素――出口国出口增加、出口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以及进口国国内产业面临竞争压力等直观因素外,以下问题也不容忽视,应引起我国企业、相似度检测组织乃至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

首先,在全球贸易体制并非完善、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仍起主导作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开放市场并不平衡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有运用反倾销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必要性.

其次,WTO成立后,进口关税的降低、纺织品一体化和其他产品进口限制的解除,使得以往能够采取的一些进口限制措施受到了禁止或极大的限制,反倾销等方式就成了WTO允许的少数贸易救济方式之一.

第三,较之其他贸易救济方式(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使用反倾销的难度较小,调查机构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直接针对企业开展调查并采取措施,较少受到涉案方政府的直接干预.

第四,广大发展中国家运用WTO规则的能力不断提高,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产品倾销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第五,不断蔓延的贸易保护措施也可能带动发展中国家纷纷效仿.同时,某一产品在一个国家遭受贸易保护措施之后,不得不转而出口到没有采取措施的国家,这也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跟着进行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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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有些具备实力和经验的大企业可能将反倾销作为实现其全球市场战略的方式之一,不惜重金聘请退休的反倾销调查官员和律师进行反倾销策划.我们会发现,某些产品在一个市场上遭受反倾销后,在其他市场上也同样遭受反倾销,而提起反倾销的申诉方则是同一家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

第七,近年来不少发展中国家纷纷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无疑加快了对自由贸易伙伴的市场开放步伐.这一方面可能导致从自由贸易伙伴的进口增加,从而诱导进口方采取反倾销的方式对其国内产业予以救济,或者将矛盾转移到非自由贸易伙伴(包括其他发展中国家)身上,对这些国家的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也可能给非自由贸易伙伴的出口带来通常所说的贸易排挤效应,非自由贸易伙伴尤其是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要想在这些国家维持以前的市场份额或增加新的市场份额,低价出口恐怕是一条较为便捷的途径,这显然容易诱发反倾销.

第八,企业的积极应诉是获得胜诉或者降低反倾销打击程度的途径,否则,根据反倾销的规则安排,企业通常将被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有时会很高),从而纵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继续就其他产品提起反倾销申诉.而且,应诉不少国家的反倾销案件会面临地理、交通、语言等方面的困难,有些国家还有应诉材料认证等特殊要求,这就增加了应诉难度,同时也相应增加了反倾销申诉方获胜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