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的解盐经济

点赞:32058 浏览:1529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金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继契丹族之后由女真族建立的一个封建王朝,它统治中国淮河以北广大地区长达100多年.自金太宗天会五年(1127)正月金军攻取河东,解州盐池即归金朝统辖.金初,解州盐池的生产仍实行集工捞采的原始方法,进行粗放劳动,产销由政府垄断.到蔡松年任户部尚书时才恢复了北宋范祥的钞引法,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河东盐(解盐)的管理,初期多循辽之旧规,其后多仿宋制.盐课在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后期对食盐课以重税,导致盐价一涨再涨.由于商运商销政策的实施,金代中期以后,河东盐池附近也出现了一定数量的以运销解盐为生计的专业的运盐商队. 关 键 词 :金代;解盐;经济

中图分类号:K2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0)01―0003―07

一、解池盐业生产

金朝是中国历史上由我国东北边疆地区白山黑水间的女真完颜部建立的一个封建王朝.它起自金太祖完颜阿骨打收国元年(1115),终于金哀宗完颜守绪天兴三年(1232).在整个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它先后消灭了辽和北宋两个比自己先进的王朝,统治中国北部广大地区长达120年之久.尽管在较长的时期内,它与辽、宋战争不断,对北方地区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破坏,但它作为一个由少数民族统治者所建立的王朝,无疑在中华民族的融合演进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据文献记载,金太宗天会三年(1125)十月,金政府正式下诏向南进攻宋朝.金军兵分东西两路,自西京(今山西省大同市)直指太原.十二月,东路金军主帅完颜宗望攻取宋燕京(今北京),宋朝守将郭药师降金,并引金军继续南下.与此同时,西路金军攻取朔州(今山西省朔州市)、代州(今山西代县),进围太原.第二年正月,金军包围宋都汴京(今河南省开封市),宋徽宗退位,由宋钦宗支撑残局,派使者向金乞和.对方提出以宋割让太原、中山、真定三镇,派亲王为人质,宋向金称侄为条件受降.钦宗一律接受,金军始解围回师.

同年八月,金太宗又令左副元帅宗翰等伐宋,九月,宗翰军猛攻太原,太原知府张孝纯于城破后降金.十月,金兵从泽(今山西晋城)、潞(今山西长治)进军,下太原、破怀州,抵黄河与宋军隔河对峙.十二月,金两路大军在开封会合,宋钦宗投降,北宋灭亡.天会五年(1127)--正月,金割取河北、河东地区,著名的解州等各处盐区随之沦陷.

历史上,在安邑、解州间,有+封闭性内陆盐湖,称作解盐池,或称河东盐池.河东池盐是在夏季南风吹拂下,蒸发水分,沉淀盐晶而成.自金太宗天会五年(1127)正月金军攻取河东后,解州盐池即归金属.但因当时金朝意在―举南进消灭同年五月在杭州建立的南宋政权,且“辽、金故地滨海多产盐等皆足以食(飨)境内之民”,在客观上没有迫切需要,故对解州盐池只是实行军事占领和部分掠夺,还顾不上认真征管以及开发经营.另一方面,当时北方地区广大人民不堪忍受金朝统治者的野蛮掠夺和压迫,纷纷起来进行抗金斗争.河东各地人民依托太行山、中条山、吕梁山等险要地形开展抗金活动.金朝在新征服地区的统治很不稳固,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镇压地方起义上.天会六年(1128),金统治者分河东为南、北两路,置河东北路、南路兵马都总管,解州盐池归河东南路,接受战时军管.到海陵王完颜亮执政时,金朝国都自上京(今黑龙江阿城县南)迁至中都(今北京市),加强了对中原地区的控制,并逐渐重视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贞元二年(1154),蔡松年任户部尚书,进一步恢复北宋范祥的钞盐法,设官置府以造钞引,建立了盐钞、香茶文引印造库,钞,合盐司簿之符;引,会司县批缴之数.此即所谓“及得中土,盐场倍之,故设官立法加详焉”.

在刚刚经管河东盐池(解池)之时,由于女真族文化的落后和手工业技术的诸多限制,使得他们在解池盐场采用了简单粗放的生产方式和劳动习惯.即金朝初期是被动地依自然之理而行事――以天日照晒、自然结晶、集工捞采的原始方法进行生产.换言之,乃是采用唐朝以前沿袭多年的传统生产方式.唐之前,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解州盐池一直是天日晒卤,自然天成,不加人力,届时捞采,坐收自然之利.到唐代才有所突破,出现了垦畦浇晒法.此法即利用人工,垦地为畦,将卤水灌人畦内,利用日光、风力蒸发晒制,改变了原先天然成盐的原始方式..金朝初期,在解州盐池集工捞采天成之盐的生产形式,无疑是制盐手工业上的一种倒退,不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客观趋势,亟需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尽快地改善和提高.

垦畦浇晒法,到宋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岁役解、河中、陕、虢、庆成之民为之(两池畦户)”,开展大规模的人工浇晒活动.由于生产方式的改进,宋代河东池盐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所提高,各盐场产盐量最高时可达82500000斤.到金代中后期,随着其政权的不断汉化,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解州盐池的开发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转型期,盐司衙门开始效仿北宋之法,组织盐工进行垦畦浇晒.政府采用官营盐场生产的形式,征调附近各处农夫入池进行徭役性劳动.人们在当时的盐池中作渠,于渠旁筑畦,将卤水通过沟渠输入畦内,再用淡水掺入调配,进行晒制,且借助南风加大蒸发,促进结晶,从而制成食盐.池中盐矿矿脉不太稳定,往往发生变化,当地下卤水水位下降时,则需用桔槔挹水,将所挹之卤水注入先后排列的前面畦内,利用阳光曝晒,并不时地用木棍搅之,使其能够均匀增温,全面蒸发.待水咸后,再将其移到下面的畦内,利用日光使之继续蒸发,俟其色赤,再挪往下段畦中.而于空出的首号畦内再注入新的卤水(同样要掺入淡水).如此前畦持续注卤,后畦不断蒸发成盐.这就是链条式运转的解州盐场生产的工作程序,操作简洁有效,科学性强.解池浇晒之畦,前段所容卤水较深,几达一尺,后段畦水逐渐变浅,到尾畦则仅二三寸深而已.其意义在于:浓缩去杂.即解池生产具有逐段过滤和提纯的功能,所以,“池水浇晒之盐,可直(接)食用.不需涑治,自成颗粒”.解州盐场利用较为成熟的科技手段一一应用人工浇晒之先进的生产形式,使食盐质量(包括产量)得以提高.

那时河东盐的计量单位基本沿袭宋代的“席”,但数额与宋代有所不同.宋代分大席和小席,大席每席重220斤,小席重116斤.金代则每席重250斤,比宋代大席重30斤.席之上的计算单位为“套”,每5席为一套,重达1250斤.此外,金代盐的计量单位还有袋、石,各盐场规定不一.如山东、沧州、宝坻三盐司,每300斤为一袋,每25袋(7500斤)为一大套,小套则十袋、五袋,甚至一袋不等.西京等盐场则以石计,一大套为五石,一小套为三石.北京盐场则是一大套四石,一小套为一石.辽东盐场又为一大套十石. 解池食盐产量虽不能跟宋代相比,但其数额不可小觑.据郭正忠先生计算,承安三年(1198)前后,解盐的年生产量分别达到81,46575万斤和105,7216248万斤.自金初以来,河东盐场的财富逐渐引起统治者的重视,因之,千套万席的解盐全部由金朝政府掌控起来.开始是产运销全部由朝廷垄断,后来又牢牢掌握其食盐生产和课税等项盐利收入,一直不愿放手交给地方政府,突出地反映了金朝统治者的贪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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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定三年(1219),作为金朝财政命脉的解州盐池,已受到蒙古军的威胁,朝廷决定号召地方司、县官衙与军民极力配合,以共同防护,全力维持盐场的生产.元光二年(1224)七月,金政府派重兵守卫解州盐池,以防蒙元军兵抢夺.可不久,河、解元帅、权兴宝军节度使赵伟发动叛乱,解池失守,继而转归蒙元,金朝灭亡.

二、河东盐业管理机构及制度

根据相关史料得知,金代初期,河东盐业管理多循辽之旧规,其后多仿宋制.贞元二年(1154),户部尚书蔡松年仿照宋代盐钞盐引法制,寓引法于钞法之中,置钞引库,印造钞引,而簿给予盐使司.令商人在京城榷货务,或在各地方附近盐司输纳现钱,写领钞引,赴场支盐.批引由盐司主管,缴引则由地方州、县官主管.盐载于引,引附于钞,钞以套论,引以斤定.其时于山东、宝坻、沧州、解、辽东、北京、西京等地区设立盐使司,其管理办法是仿照宋代解盐使之例.

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虚心纳谏,任人唯贤,形成自己的治世之道.并注重维护和发展金熙宗以来的改革成果,迁都中都,继续汉化,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北方社会恢复和发展的措施.大定三年(1163)二月,制定军士私自煮盐及偷盗官盐之法,命“猛安谋克”兵士充任巡捕.大定二十五年(1185)正式划置全国为山东、宝坻、沧州、莒、解、北京、西京七个盐司,解盐司为全国七大盐司之一.综观金代盐制变化及管理机构的演变过程可知,金代河东盐业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部门:

(1)解盐使司,设立于产盐区解州,是金代前期管理食盐产销的主要机构.长官称解盐使,职衔正五品,全面负责盐区的行政事务.下设副使(二员,正六品)、判官、管勾,协助盐使掌管具体的产运销及其钞引发放事宜.此外,又设“同管勾五员,都监八员,监、同各七员,知法一员”,管理基层的解盐产销活动.

(2)解盐司,金世宗大定二十五年(1185)正式归并全国盐衙为七大盐司.至此,解盐使司改称解盐司,直接隶属于尚书省.长官称解盐司使.下面除了仍设副使、判官之外,增设巡捕,命“猛安谋克”兵士充任,负责缉私和防盗事务.到章宗明昌三年(1203),明确规定以进士授盐司使.为便于管理上的操作,金朝在七盐使司之下,又设置了一些分司或较小的盐司开展工作.其中,章宗泰和三年(1203)二月“以解盐司使治本州,以副治安邑”,即于解盐司下分别设置解州和安邑两个分治司,而安邑盐司为解盐司的下属机构,受其总体管辖..

(3)管勾.金代在解州等各产盐场地设置管勾,负责督制及收纳盐斤.管勾以下有同管勾、都监、监同,具体协助管勾分管各项日常盐务.泰和间,因管勾、监同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故诏令改革,选进士、部令史、译人、书史、译史之廉慎才干者充任管勾.

(4)巡捕使.金代中期为了确保盐利收入,防止和私自煮盐,金世宗于大定三年(1163)制定盗卖官盐及私自煮盐之法,违者严惩不贷,并命“猛安谋克”充任巡捕.大定二十八年(1 188)因盐司使下设的巡捕私怀官盐到各处向商人勒索贿赂及酒食,稍不如意便以所带官盐诬称商人贩私盐,与盐司官吏狼狈为奸,扰害人民,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缉私防盗.为此,尚书省建议另设巡捕官,不隶属盐司,罢猛安谋克巡捕.朝廷允准,遂单独设置巡盐衙门.长官称巡捕使,下设巡盐弓手.依写作,解盐区设巡捕使一员,秩从六品,衙署在橙城县,直隶.由中书省发给银牌,派巡盐弓手巡捕私贩私煮者.为了防止巡捕使像先前巡捕那样,利用权势诬陷良善而谋私,对巡盐弓手的职责权限做了明确限定:规定其不得擅入民家商家搜索,必须确定证据方可提审.如食盐一斗以下,不得究治;唯盗贩私盐才能拘捕;捕得人犯在300里内者交各路转运使处置,300里以外者即随路府提点所治罪.大定二十九年(1189)十月,章宗帝因出猎中知百姓多有因盐禁犯罪者,于是欲令民自煎.户部尚书邓俨等人认为,减低盐价,薄利多售,以便民食,则民不写私盐,且可保证国家税收.并建议以后实施巡盐监察制度,让按察使司按律治巡盐兵吏挟私诬人之罪.同时,大兴府尹王修也呈请每斤售价减二十文钱,然后罢除巡盐官.同年十二月,章宗帝按其所请,命减盐价及巡盐弓手.不久,鉴于巡盐兵吏挟私诬人谋利的行为屡禁不止,遂决定复置“北京、辽东盐使司,罢西京、解州巡捕使”.明昌二年(1191),章宗帝完颜下诏,自今以后,如有盗贩官盐者,听令盐司官抓捕.有私煮盐或窝藏盐犯者,由所在地方官府搜索,巡尉、弓手非与盐司相约,不得擅人人家.泰和四年(1204),完颜诏定,私收卤者,杖八十,每十斤加罪一等,罪止徒一年.与隋唐五代相比(曾有死罪之罚),防范和打击私盐活动的力度有所削减,的残酷性稍稍转弱,但却强调了对盐衙官吏的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官民矛盾,稍趋人性化管理.

三、盐课收入

金代前期由于制度不完善,有关盐课收入的具体数额及其在国家财政中的比例没有留下明确的记载.但是,从金代课税的项目中仍可以看出盐课在政府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史称:“金制,榷货之目有十:日酒、曲、茶、醋、香、矾、丹、锡、铁,而盐为称首.”明昌六年(1195)三月,“右丞相内族宗浩、参知政事贾铉言:‘国家经费惟赖盐课,今山东亏五十余万贯,盖以私煮盗贩者成党,盐司既不能捕,统军司、按察司亦不为禁,若止论犯私盐者之数,罚俸降职,彼将抑而不申,愈难制矣.宜立制,以各官在职时所增亏之实,令盐司以达省部,以为升降.’遂诏诸统军、招讨司、京府州军官,所部有犯者,两次则夺半月俸,一岁五次则奏裁,巡捕官但犯则的决,令按察司御史察之.”由此可见,盐课在金代同样是支撑国家各项经费开支的大宗,为了不使盐课亏欠,统治者千方百计地督责官吏严禁私煮盗贩,并把它作为奖惩升黜各级官员的重要依据.

金代统治者出于维持其奢侈豪华生活的需要,对民生必需品食盐课以重税.特别是到金代中后期,盐价有增无减,盐课一增再增.河东盐课旧额80余万贯,后来增加到130余万贯.明昌元年(1190)七月,有位官员声称:“河东北路乾办盐钱岁十万贯太重,以故民多逃徙,乞缓其征督.”.在并不产盐的河东北路每年都要课以10万贯的食盐税,无怪民多逃徙,统治集团中也有 人建议缓其征榷,不要搞竭泽而渔.鉴此,章宗决定到农闲时派遣专员视察.同年十二月,规定禁止司县擅自四出任意科征盐税之制,使盐税管理稍显规范.可时隔不久,统治者又借口国用不充,令山东、沧州、宝坻所产之盐每斤加价3文钱.到承安三年(1198)十二月,尚书省又奏盐利至大,天下户口增多,食盐者倍于前,军储支引也甚多,复请普遍增加食盐售价.查《金史食货志》户口条可知,“大定初,天下户口只三百余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明昌元年(1190)等奏天下户六百九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由于人口增加了一倍多,便复定山东、宝坻、沧州三盐司盐斤每斤售价42文.这样,从大定二十九年(1189)到承安三年(1198)的短短十年内,盐价就由每斤30文增加到42文,增长幅度较大.河东盐价,原来每席5贯钱,至此,增为六贯400文,亦即由每斤20文增加到了24文,增加幅度暂时较小些.随着国内盐价普遍增长,势必水涨船高,导致盐课(税)增多.于是,各盐司原来“岁入旧课六百二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六贯五百六十六文,至是增为一千七十七万四千五百一十二贯一百三十七文二分.(其中)山东旧课岁入二百五十四万七千三百三十六贯,增为四百三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四贯四百文.等解州旧人八十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七贯五百文,增为一百三十二万一千五百二十五贯二百五十六文.等”

据此可知,河东盐在承安三年(1198)以前,每年为814657贯500文,占盐课总额6226636贯500文的1/7左右.承安三年加价以后,盐课数额为每年1321525贯256文,占调价后盐课总额10774512贯137文的1/9.为了清楚起见,特列下表:金承安三年前后各盐司盐课(制钱)比较表

四、解盐运销

金代前期,河东盐实行官运官销,完全由政府垄断经营.到贞元二年(1154),蔡松年任户部尚书时,才开始恢复北宋范祥的钞引法,改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通过这种办法,可节省几十郡每年往边塞搬运钱财物资的大量耗费,收到官商两便的效果.

所谓钞引法,是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陕西路提点兼解盐制置使的范祥所制定实施的一种销盐办法,亦即取消过去的政府经销盐货之例而实行招商经销食盐制度.具体办法是:“陕西颗盐(解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岁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甚数,至此悉免.”此法的好处在于免除了百姓服盐役的痛苦,调动了民间商贾运销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解决边塞的军事消费需要.故而被金贞元时的蔡松年所沿袭使用.不过,蔡松年恢复范祥的钞引法,只是吸取其精神原则,并不是原封不动地全盘照搬.为了有利于管理,蔡松年曾经设置钞引库,印造钞引,让商人输粟于陕西军营,拿上加盖军营钤印的输粮公文,然后到京师榷货务或附近盐司衙门以钱若干贯支写贩卖食盐的专利证明――盐引,每引可至盐场支盐250斤,之后任意私卖,从中获利.此即文献中讲的“解盐斤二百有五十为一席,席五为套,钞引则与陕西转运司同鬻,其输粟于陕西军营者,许以公牒易钞引”.

其时食盐的行销是因地制宜,按距离各盐场远近划分销售区域.解盐行销河东南北路、陕西东路及南京路的河南府,陕、邓、郑、唐、嵩、汝诸州.按当时的行政区划,对照今天的地名,即知金代河东盐的销售区域是山西、陕西绝大部分和河南一部分地区.具体如下表:

由于推行钞引制,而到金代中期以后,在解州盐池周围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以贩运解盐为生的专业盐商.如贞三年(1215)十二月,河东南路权宣抚副使乌古伦庆寿说:“绛、解民多业贩盐,由大阳关以易陕、虢之粟,及还渡河,而官邀籴其入,其旅费之外所存几何.而河南行部复自运以易粟于陕,以尽夺民利.比岁河东旱蝗,加以邀籴,物价踊贵,人民流亡,诚可悯也.乞罢邀籴,以纾其患.”从乌古伦庆寿的话语中,可知官府邀籴对河东盐商的危害,即在钞引法实施后,河东盐商的经营仍较艰难.兴定四年(1220年),李复亨建议以河中西岸解盐旧所易粟麦17000石充关东之用.元光二年(1223),内族讹可又认为北方有警,解盐有助军食,复命解盐输粟于北方,解盐的利用价值进一步提高了.兴定三年(1219),解州池盐已受到蒙古军的威胁.为此,金统治者特意下诏加修石墙,以维护盐池,防止盐利流失减损.


纵观解盐盐政及其经济形势,呈现曲折发展之状.金朝统治者在盐业管理上曾做出了相当的努力,从盐场生产到销售诸方面,皆在不断地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逐渐朝着宋朝盐业经济发展的方向行进,效果明显.尤其是在金世宗和章宗时期,朝廷曾约束巡盐官吏,减少对商民之扰,酌减盐价和盐禁之罪,减免运盐徭役,放宽盐政等等,对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颇有益处.但在解池的开发利用,包括盐场产值方面,与宋代还有一定的距离.并且,由于受军费开支增大的财政压力和封建政权经费不断提高之特点,导致其盐价降而复升,盐课渐次提高,盐池负重难堪,盐商和百姓贩盐与用盐成本加大,从而妨碍限制了整个盐业经济的正常发展.

(责任编辑 周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