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证据收集

点赞:10003 浏览:435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犯罪证据收集是一切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经济犯罪证据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证据收集要讲求科学方法,遵守法定程序.

关 键 词 经济犯罪 证据 收集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99-02

经济犯罪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932年德国学者林德曼又从刑法学的角度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1982年3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先使用了经济犯罪这一术语,随后我国犯罪学界对于经济犯罪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经济犯罪的界定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学说,即最广义经济犯罪概念说(亦称大经济犯罪概念说)、广义经济犯罪说(亦称中经济犯罪说)和狭义经济犯罪概念说(亦称小经济犯罪概念说),这里不再赘述.基于立论之需要,本文所探讨的经济犯罪是指机关经侦部门负责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因此展开的证据收集研究也仅限于此范围.

一、对经济犯罪证据收集进行研究的原因

经济犯罪证据是指机关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经济犯罪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经济犯罪证据是经济犯罪案件定案、定性、定罪的前提和依据.

(一)经济犯罪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对策及其理论依据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领域的犯罪逐年增加,大案要案频频发生,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对侦查取证规定的较为粗疏,对经济犯罪证据收集研究尚未深入,缺乏打击经济犯罪行之有效的对策和理论依据.

(二)经济犯罪案件定性难

经济犯罪属贪利型犯罪,是典型的高智商、白领犯罪,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认定处理更为困难.案件定性上的困难又会造成证据收集方向和范围的模糊,影响到侦查方向和案件突破口的选择,增加证据收集的难度.

(三)经济犯罪证据收集手段不完善,造成证据收集难

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常用证据收集方法外,一些专业性证据收集手段,如会计勘验、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知识产权鉴定、税务核定,其使用还停留在简单运用的初级阶段,专业水平不高,难以应对隐蔽、复杂的经济犯罪.

因此司法实践需要理论界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类别即经济犯罪着力进行研究以满足实践的需要.

二、经济犯罪证据的特点

经济犯罪的证据除了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具有刑事犯罪的共性外,还表现出鲜明的特性.

(一)经济犯罪证据具有可计量性

经济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经济犯罪的某些证据,总能以一定计量单位予以量化.这些可计量的证据,不仅决定罪之有无,而且决定罪之轻重.

(二)经济犯罪证据具有高技能性、高智能性

经济犯罪典型特征是具有高智能的犯罪主体同时具有专业性的技能,在犯罪过程中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这些犯罪的证据所体现的专业性、高技能性,往往要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才能进行甄别和认定.

(三)经济犯罪证据具有强隐蔽性、易灭失性

犯罪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经济犯罪更具有强隐蔽性,其证据一般不会豁然外露,大见天日.取证困难是经济犯罪案件的难点和关键,其重要原因就是其证据隐蔽性强,真检测能辨.

(四)经济犯罪证据具有多书证性和多物证性

由于经济犯罪证据外在形式体现为合同、被伪造、变造的票据、检测币和大量会计资料等,都是以相应的书证或物证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认识经济犯罪证据的多书证性、多物证性,有利于确立正确的侦查方向,准确高效地收集定案证据.

三、加强经济犯罪证据收集应注重的方面

在侦办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能完整地反映一笔或几笔经济业务的流程,其次,从证据链条中要反映出涉案财物的流向.因为经济犯罪大部分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离开财物的流向,就无法反映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第三,所收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经济犯罪与合法经济业务之间的差异.

(一)切实提高和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要想做一名合格的经侦民警,必须要有过硬的本领,体现在证据收集上就要熟悉金融财税知识,熟悉经济业务流程,才能取得扎实的证据,因此侦查人员要强化证据意识,利用科学技术等手段,广开取证渠道,把侦查案件的线索及时转化为证据.


(二)证据收集应制定详细周密的计划

证据的收集包括制定收集证据的计划、发现和提取证据、分析已知证据等,收集计划的制定有助于证据收集工作获得明确方向,全面、科学、及时地收集证据,提高办案效率.

(三)证据收集必须依法进行

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是证据合法的关键因素.《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制定的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规范,《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是制定的指导经侦民警侦查办案的程序性规定.在经济犯罪证据收集中,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收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

(四)证据收集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

经济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证据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高标准,严重求”,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分析之后必须排除一切矛盾,达到证据前后、证据与证据、全案证据与案件发生、发展、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证据加以证明,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这就是证据确实充分所要达到的要求.

(五)收集证据要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

一般来说,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事实要素及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来源较窄,数量少,不易取得,甚至根本无法取得,而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这就要求在侦查中不能仅仅局限于收集到所谓的直接证据就万事大吉,必须要有大量间接证据来支持、补强.

(六)证据收集要讲求效率,部分行政证据可以转化成刑事证据使用

机关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是其他行政机关执法中发现并移交的,并附有大量行政证据.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取得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侦查人员只需对此类行政证据进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审查,就可以直接调取,二是行政执法中的调查笔录,原则上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三是审计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等具有结论性的鉴定报告,对此类行政证据经过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可以当做刑事证据使用.

(七)证据收集要客观全面

证据收集要客观全面,既收集有罪的、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的、罪轻的证据,这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实事求是光辉思想的本质要求.

四、经济犯罪证据收集的法定程序

证据收集是一项严肃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是收集经济犯罪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合法,三是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

(一)物证、书证的收集

一是通过搜查、扣押收集物证、书证,二是通过向证据持有人调取证据收集物证、书证,三是对账簿、合同等资料采取复印并确认的方法收集证据,四是通过勘验检查收集物证、书证,五是通过合法邮检收集物证、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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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人证言的收集

收集证人证言目前主要通过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特殊情况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的证词.

一是证人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是询问证人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包括选择适当的地点,询问证人要个别进行,应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应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等等.

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在制作重大、复杂案件关键证人询问笔录时可以利用音像资料进行固定.

(三)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收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应注意掌握其心理状态,做好被害人思想工作,让其客观具体地陈述案件事实.

二是要对被害人陈述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并以其他证据来验证其真实性.

三是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一般掌握有大量书证、物证,对其陈述记录时要让其提供相关资料,防止偏听偏信.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

由于经济犯罪的隐蔽性,在收集时更应注重依法收集,讲究策略方法.

一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程序进行收集.包括讯问主体合法,注意传唤、拘传的地点和时限,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二是严禁刑讯逼供.经济犯罪案件绝对不能进行诱导性讯问、刑讯逼供和变相体罚取得证据.

三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侦查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法制观念,严禁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四是逐步推广对讯问的录音、录像.

(五)鉴定结论的收集

经济犯罪案件涉及行业广、专业性强,因此需要对很多关键证据进行鉴定.

一是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包括鉴定的委托,是否存在回避问题,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等.

二是对鉴定结论要有科学谨慎的态度.鉴定结论只有是否科学、准确之分,而不能以鉴定机构的级别高低来确定鉴定的等级.

三是应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有疑问,提出申请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的收集

经济犯罪案件现场在案发时大多已经破坏,或者作案现场所留痕迹很少,但并不能一概而论,勘验、检查可以和搜查结合起来进行.有时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七)视听资料的收集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出现的诉讼证据,在实践中已经发挥出越来越的作用.对此类证据的收集,主要通过勘验、搜查、调取、扣押、调查等方法进行收集.

五、结语

经济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大量存在于商品经济领域,并对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危害,它不仅直接危害了国家的经济建设,而且引发了道德层面的信任危机.要让这些财富见光是很重要的,市场经济是以所有经济人士的自由为基础的,而经济犯罪正相反,它是限制所有经济从业人员的自由,因此必须要把经济犯罪从市场经济行为中孤立出来,并对其进行打击.经济犯罪侦查的难点在于证据的收集、使用,为了更好的打击经济犯罪,并且减少对市场经济的损害,必须对经济犯罪证据的收集进行研究,这正是本文所要考虑的重点.

注释:

①陈兴良.经济犯罪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2.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应当包括以下三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3)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其他犯罪.

②陈兴良.经济犯罪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2.按照这种观点,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1)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2)侵犯财产罪.此外,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检测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亦属之.

③陈兴良.经济犯罪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3-14.该观点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④戴蓬.经济犯罪侦查难点和热点问题研究评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5).

⑤聂福茂.证据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