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

点赞:15670 浏览:691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隐含着互联网精英有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谋求监管套利、争夺话语权主导权的动机.互联网企业切入金融领域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两种不同演进路径,共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完整业态.

关 键 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133-02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2013年6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色色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相似度检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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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相似度检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怎么写作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怎么写作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形成交集阶段.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怎么写作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怎么写作的“抬升”,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政策逐渐明朗,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3.实质性融合阶段.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都已经建成一定规模的用户平台,对金融技术的掌握能力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较为成熟,从形式到实质的融合开启.竞争主体不仅限于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之间、金融企业之间也开始出现竞争,所谓的“制度性合谋”一去不复返;竞争焦点已经超越了用户和数据规模,上升到了平台的粘性及数据的有效性.有效竞争的程度越高,合作意识也将越强,合作层面也越来越高.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各有优势,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如融资业务、支付业务、管理领域、风险控制等.

总之,对于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有待足够而持续的宽容;传统金融机构要想避免“商业恐龙”之厄运,必须提升互联网思维,培育互联网精神,加快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进程.这两种趋势,作为互联网与金融业跨界融合的两种不同演进路径,共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完整业态,也是构建更为完善、更具活力的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