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

点赞:4265 浏览:113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提要: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在金融系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的缺陷,并结合新农村建设目标的要求,提出了重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思路.

关 键 词 :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07)02-0043-03

1.新农村建设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1 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支持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是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均已表明,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强相关关系,只有金融规模和金融结构与实体经济规模和结构相匹配,才能实现经济最优增长.就农业发展而言,靳光华、孙文生二位农业专家在《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资本分析》一文中,指出“农业流动资金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农村生产总值,农业增加值分别增1.3392和0.5807个百分点”.农业信贷投入的增长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需要,有自主能力,能够与农村经济发展同步增长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非常重要[1].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从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等五个方面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农村的建设需要均衡的、充足的资金给予支持.金融信贷作为国民经济的融资核心,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供给渠道,金融业应更好地怎么写作农村经济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资金需求.

1.2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结构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体系及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共同构成农村金融生态系统的主体子系统;从功能角度来看,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该系统中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供给者.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正规性金融组织与非正规性金融组织两大类.农村正规性金融机构,即受央行和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组织,主要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等;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指处于央行或者银监会监管之外的从事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的农村金融机构,也被称作民间金融或草根金融,主要有: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怎么写作部、金融怎么写作部、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在金融组织体系内部,各金融组织机构间更多的是一种相互合作与功能互补的关系.

2.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缺陷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极不协调

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经过多次改革和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分工协调的格局.目前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民间借贷市场并存的局面.表面上看,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比较完整的.实际上,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存在不少缺陷.

2.1 各国有商业银行相继退出农村金融领域,农村银行业务相对萎缩

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根据成本收益原则撤并营业机构网点,集中于大中城市开展业务,减少成本,提高效益.尤其是农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重新构建农行自身新的组织体系.在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管理机制和业务发展上都向城市做了倾斜.有关数据表明农业银行已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逐渐减弱.

2.2 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政策性金融的重任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不稳定.作为政策性银行,农发行资金应主要来源于财政无偿拨款和有偿贷款.但由于财政拨付资金有限,且常常不能按时到位,农发行实际上不得不通过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和向银行借款来筹集资金,使筹资成本上升,与农发行的优惠贷款形成了巨大的利差缺口.二是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运用效益不高[ 2].三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目前其功能退化为仅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作用的“粮食银行”.

2.3 农村信用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6年国务院决定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按照合作制度重新规范合作金融组织.但迄今为止,农村信用社改革没有实质性的进展,突出表现在:第一,农村信用社运行于政府隐形担保下,仍然依靠的是国家信用;第二,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严重,农民缺乏入社的积极性;第三,管理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作用;第四,农村信用社怎么写作内容、方式和手段不适应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对多种金融怎么写作的需求;第五,农村信用社经营中商业化倾向严重,使资金大量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真正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农户和其他经营主体常常难以得到贷款支持[3].

2.4 中国邮政储蓄存在制度缺陷,造成大量农村资金外流

我国邮政储蓄业务自1986年试办以来,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一是邮政储蓄的性质不明,邮政储汇局属于邮政部门内设行政机构,邮政储蓄网点又属于金融机构,央行监管难以真正到位.二是邮政储蓄资金长期高于正常水平,其计价方式又不尽合理,打破了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其利率倾斜性政策造成了邮政储蓄机构强烈的逐利动机,不仅使农村本来就很紧张的资金“倒流”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而且还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大了监管难度.

2.5 农业保险业务萎缩,承保面大幅度减少

我国农业保险自1982年创办以来,由于赔付率高,保险公司已难以承受农业保险带来的巨大风险.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现有的以商业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根本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远未发挥农业保险化解农业经营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2.6 民间金融组织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的存在,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农村体制外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民间金融组织有它固有的缺陷:资金来源不足、不明,筹措资金的能力较差;存在严重的问题;游离于央行和银监会的监管之外,金融风险巨大.

3.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要求

比较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应包括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一般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保险机构等共同构成一个分工明确、既竞争又合作的农村金融生态群落.

3.1 农业政策性金融集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成为各国扶持和保护农业的最佳选择

例如韩国专门设立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的政策性贷款以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建设;美国通过农业政策性银行,向农户提供具有融资和保险双重性质的“无追索权贷款”,在降低农场主市场风险的同时极大的保护了其利益.

3.2 对于农村商业性金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发展农村小额贷款银行运动,最先从孟加拉国开始,现在已经遍及全世界

数亿人受益于这种农村新型贷款与贷款回收方式,同时小额贷款银行自身也获得可观的商业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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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农村合作制金融强调非盈利和社区合作原则,适合于在本乡本土发展金融业务

由于社员们彼此了解,信息对称程度较高,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扶助农业生产有其特定优势.当前,在欧洲、日本和北美,合作制金融机构都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各国农村合作金融基本上形成了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较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如德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由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地区性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构成.其中基层农信社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农信社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协调对外联系;管理机构主要处理地区间无法承担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此外,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也类似于此[4][5].

3.4 在农业保险方面,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业的发展,并作为重要手段实现对农业的支持与保护

目前,世界上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其中,既有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也有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从各国农业保险的模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而且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大都具有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基础,以强制性保险为主要手段,以政府政策支持为主要保障,以政策性、商业性结合为主要经营方式四个显著特征.

4.重构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思路

重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涉及到农村金融机构的新建和对原有金融机构的整合及功能调整,是对现有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该针对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构筑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4.1 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

一方面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通过政策性贷款引导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带有外部性的农业开发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其与其他金融机构联合提供政策性保险、政策性担保等金融怎么写作的作用.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应该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在原有业务基础上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增加农业龙头企业扶植、农村技术改造和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专项贷款等职能.国家开发银行要把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与基层政府的金融合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此外,也应该借鉴国外农业政策性金融的经验,合理增设新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使农业政策性金融对支农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

4.2 充分发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支农作用

当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尽管在支农方面发挥着作用.但其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无法充分发挥合作金融组织对农村经济应有的支持作用.因此,应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可以参照上述德国、日本等国家所采取的“三层次”结构组织模式,分设级总社、地方级联社和基层级合作社,其中只有基层级合作社经营金融业务,级总社和地方级联社只负责基层级合作社的关系协调、信息共享怎么写作以及资金融通等协调管理工作.从而真正发挥农村信用社“草根性”、非盈利性和社区合作等优点,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4.3 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需求日益增长,以及农村金融生态软环境的逐步改善,国有商业银行重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时机日趋成熟,加之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存贷差较大,亟须开拓新的市场,因此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开展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发挥其资金充裕的优势,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渴求[7].

4.4规范民间金融,引导鼓励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在信息和成本等方面的优势,与正规金融形成了良好的互补效应,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2006年一号文件已经指出“在保证资本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可以鼓励在县域设立多种所有制的民间金融机构,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制定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法规,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规范化,降低其负面效应.此外,针对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的特点.民间金融组织可以发展类似于社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小型金融担保公司等多种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在具体运作方面,可以将当前正在试点的“只贷金融”模式进一步推广,这种模式有利于在控制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组织在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待到条件成熟时,可以再转化为合作金融或者商业性金融[7].

4.5 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支农作用

我国当前比较适合采取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构筑以政策性保险为主体的农业保险体系,主要承保农业自然风险中的可保风险,提供政府救助之外的补充保障,以提高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降低农业生产风险.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上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成功经验,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的构建,在具体操作上可参考文献中的建议,即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履行农业政策性保险经营的职能,实现政策性银行混业经营,主要负责农业再保险业务.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由社会上现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构成.实现政策性业务的市场化运作和多元化经营.同时,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经营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支持[8].财政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费用.保监会对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