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的银行市场约束机制

点赞:6004 浏览:207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研究了在金融危机中市场约束机制起到的作用,并提出了加强银行市场约束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 】市场约束 机制 金融危机 研究

一、前言

《巴塞尔协议II》是国际社会于2004年推出的银行监管文件,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构成,然而这些监管要求并没有阻止金融危机的发生.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对金融系统和整个经济造成了系统性的破坏性影响,也促使人们对《巴塞尔协议II》的有效性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于2010年出台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对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做了较大的改动,除了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当前的2%提升至4.5%外,还引入了总额不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 0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由普通股构成,此外还对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由非核心一级资本来承担.但是对于作为第三支柱的市场约束却提及甚少.

20世纪30年代之前,市场约束是银行业监管的主要方式.1929年至1933年的大危机后,政府监管逐渐取代了市场约束.当时主要建立了利率管制、业务范围管制和存款保险制度等,这使得银行之间的市场竞争大大削弱,在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中期,起到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此后银行倒闭事件频频发生,银行监管体系越来越不能适应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条件下银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市场约束在银行业监管中的地位又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并作为第三支柱写入《巴塞尔协议II》.但是在本次金融危机发生后,人们发现市场并没有真正起到约束银行风险经营行为的作用,市场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又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质疑.在金融危机中市场约束机制如何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呢?

二、本次金融危机中市场约束机制的主要表现

Stephanou(2010)的研究表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花旗集团、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三家金融机构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市场在2007年下半年才开始下跌,并且在2008年3月份贝尔斯登被收购以及2008年9月份房利美和房贷美被政府接管、雷曼兄弟破产和政府干预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之后,市场才开始加速下跌.下跌的时间与这些金融机构公布季报宣布收益大幅下跌的时间是基本吻合的.也就是说市场的下跌与金融机构披露风险的时间是同步的,市场并没有提前反映出这些机构潜在的风险水平,即在本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市场并没有起到一个很好的预警作用.如果没有提前反应出银行的风险水平,那么就不可能对银行经理的风险经营行为形成压力,完成对银行的直接约束;同时银行监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及时的信号来采取相应的行动,完成对银行的间接约束.市场约束机制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当投资者开始逐步认识到这些银行的风险后,这三家银行的市场开始表现出不同的趋势,风险越高的机构的市场下跌也越多.这说明当金融危机真正开始之后,市场约束机制才开始发生作用,并且在金融危机中成为一个有力的约束工具.

Hamalainen et al.(2008)研究了于2007年9月份破产的英国北石银行的金融工具的,发现在2007年2月北石银行已经出现问题的迹象时,其市场与其他8家英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区别,并且这一现象一直维持到英格兰银行对其提供紧急贷款的三个月之前,即2007年6月份.这之后北石银行的CDS价差才开始显示出困境即将到来,而一个月后该银行次级债券的才开始出现变化.

Angkinand et al.(2011)研究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大型金融机构在危机中的表现,也发现了相同的现象.股价和CDS价差只在危机发生前的几个月才开始给出风险的预警信号,而次级债券的反应更为缓慢,并且在政府采取干预行动前一直表现平稳.

从以上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出,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金融机构的市场并没有给市场参与者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信号,从而导致了整个市场约束机制的失效.市场没有起到预警作用,这是市场约束机制失灵的主要表现,而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上述市场约束机制的四个基本环节都存在着问题.下文将对此一一分析.

三、市场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分析

市场约束机制要发挥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充分的信息披露;市场参与者具有监督银行的能力和动机;存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金融工具的数量和的变化的能够成为反映银行风险经营情况的信号,从而可以给银行经理层施加压力(直接约束),银行监管部门也能根据市场信号采取相应的行动(间接约束);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迫使银行经理层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改变风险经营行为.从金融危机中市场的表现并结合市场约束机制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导致本次金融危机中市场约束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现有的会计准则导致市场无法完全反映出金融机构的真正风险.例如资产证券化使得银行得以将大量风险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新的会计制度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公允价值代替摊余成本,这样在经济良好时会体现为较高的资产价值,经济危机时又不得不过度减记资产.又如在经济良好时由于较高的资产质量导致银行计提较少的贷款损失准备,而经济危机时资产质量的恶化必然导致银行计提较多的贷款损失准备,从而银行报表中的利润是顺经济周期的.

信用评级机构是投资者特别是债券投资者的主要信息来源,然而信用评级也同样具有顺周期性.由于基于现有资产质量进行的评级缺少前瞻性,没有将经济恶化时资产可能出现的损失预期包含在信用级别中,因此投资者并不能从信用评级中得到更多有用的信息.

(二)市场参与者缺少监督银行的动机.

市场对银行风险水平变化的反应迟缓,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参与者没有足够的动机去监督银行的风险经营行为.在非金融机构中,债券对公司风险水平的反应比股价更敏感,这是因为一旦公司破产,股东损失是有限的,因而股东更偏好风险投资并将风险转嫁给债券持有人,所以债券持有人更有动机去监督公司的经营.而在金融机构中,情况正好相反. Stephanou(2010)的实证研究表明,银行CDS、股票的通常变化更快更显著,而次级债券和高级债券的变化不大.雷曼兄弟等机构的高级债券一直非常稳定,直到其违约的那一刻.市场普遍预期金融危机发生时,“太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会得到政府救助,因此债券投资者的损失可能性极小,自然不会有监督银行的动机.而即使是政府救助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股票也有可能面临股价的损失,因此相对来说股东更有动机去监督银行.

此外,各国实施的显性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破产时会对存款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也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会更加偏好提高债权融资的比例,从而通过更高的财务杠杆来提高股东收益,并把破产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公司或是纳税人.

(三)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市场难以反映单个银行的风险水平.

金融工具的市场本次金融危机发生之前没有给出预警信号,而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才发挥出市场约束机制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市场参与者即使在得到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前提下,也只能区分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相对风险水平的高低,而对于所在有金融机构都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却不能通过市场总体水平的变化来反映出来.由于所有的金融机构面临同样的系统性风险,投资者不仅不会惩罚那些风险水平高的银行,反而会倾向于购写那些高风险银行的股权和债权,因为风险水平越高的银行收益也越高.

因此市场约束机制的效率取决于银行的风险是单个银行还是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FSA(2009)指出在面临系统性风险时,不能指望市场提供预警信号,并在限制银行风险经营时起到主要的作用.因此在单个金融机构存在风险时,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差异可以起到信号和预警的作用,而在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市场的信号作用不明显,难以对银行经理施加压力,银行监管部门也无法将市场作为采取进一步监管行动的参考.

(四)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个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使银行经理层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改变风险经营行为,并将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披露给市场参与者.然而在金融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中,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是有限的.Nestor Advisors(2009)对美国六家投资银行的分析结果表明,董事会成员并没有达到独立性和董事资格要求.Caprio和Martinez-Peria(2000)、Barth和Caprio以及Levine(2004)、Berger et al.(2005)的研究发现,在国有银行中由于股东对经理层的约束较弱而更倾向于高风险投资.Laeven和Levine(2009)的实证研究发现监管对银行风险的影响取决于金融机构的股权集中度,大股东更倾向于进行高风险的资产投资,因此股权集中度高的银行的市场约束机制较弱.Cihak et al.(2009)研究了美国银行经理层的变更与市场约束的关系,发现股票、债券的变化会对经理层变更产生影响,但是在经理层变更之后却没有发现银行的业绩和风险有明显改善.

四、金融机构加强市场约束机制的政策建议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市场约束机制往往是失效的,而在面临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时,市场约束机制要发挥作用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设计.在本次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机构虽然没有出现较大的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我国金融体系的市场约束机制.而恰恰相反的是,我国的市场约束机制更为脆弱,更需要完善.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改进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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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现有的会计方法存在的顺周期问题,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III》已经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办法,如前瞻性的动态贷款损失拨备制度要求在经济上行期多计提拨备,用来抵御预期的损失,而在经济下行期使用上行期积累的拨备来应对增加的贷款损失,这样也可以在财务报表中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银行真实的资产风险和收益的信息.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增加交易账户中的证券化风险披露、发起资产负债表外交易工具信息的披露、增加内部评估方法和其他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流动性信息披露、增加再证券化风险披露、增加证券化资产估值风险披露和增加关于管道和仓储风险证券化风险的披露等六项措施.


由于这些措施大多还停留在原则性建议阶段,具体的操作方法并没有细化.对于我国银行来说,必须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分阶段逐步改进银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同时还要修改现有的会计准则,才能与以上措施相匹配.

(二)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和政府救助制度

市场参与者监督银行的动机来自于其投资损失的可能性.损失的可能性越大,市场参与者的监督动机越强.存在存款保险制度和“太大而不能倒”的市场中,投资者预期由存款保险公司或是政府来弥补其损失,会失去监督银行的动机.但是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和政府救助,又会损害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对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和政府救助方式进行改进和调整,使其在市场约束和金融稳定之间找到有效的结合点.

国际金融业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之中,其趋势是通过实施有限额的保险范围和额度、共同保险和征收风险调整保险费率来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的道德风险,并减少对市场约束机制的负面影响.而“太大而不能倒”导致的政府救助实际上是一种对投资者的隐性保险.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政府纷纷接管和担保各类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由于这种隐性保险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救助规则,与显性存款保险相比,反而更加助长了市场对政府救助的预期.

我国金融业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而一直以来都是通过政府的隐形担保来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和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要在金融稳定和市场约束之间找到最优的结合点,我国政府一方面应设法以显性保险制度来替代隐形保险,以明确的保险补偿标准来代替政府救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应该也对政府救助的条件和标准事先做出明确规定,即使是对“太大而不能倒”的银行进行救助时,也只能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但大额存款人、银行股东、债权人仍然不能得到全部的补偿,这样才能在提高投资者信心的同时,又不降低市场参加者的监督动机,从而提高市场约束机制的效率.

(三)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加强政府监管

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作为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机制,二者在对银行的约束方面各有利弊,又有一定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只有发生非系统性金融风险时,市场才能反映出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水平,而在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市场难以起到信号的作用,因此市场约束机制在处理个别银行的问题时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很难反映出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政府监管又会引致道德风险问题、监管的高成本以及政府官员的利益偏好问题.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要密切关注金融风险的性质,如果只是单个银行的风险,那么可以通过市场的预警作用,由市场约束机制来发现和监督银行的风险经营行为;如果发生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那么要更多地依靠第二支柱——政府监管来发现和控制金融风险.当然,市场约束虽然在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之前很难给出预警信号,但是在金融危机发生后还是能够通过市场的差别来识别不同银行的风险水平的,因此在系统性风险发生后,市场约束的作用仍然是不能忽视的.

(四)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

一个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能够使银行经理层对市场信号和政府监管迅速作出反应,改变风险经营行为,是市场约束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条件.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往往对董事的个人责任缺乏有效规范,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监事会制度也存在种种缺陷,形同虚设,国有股“一股独大”却同时又因为“所有者缺位”而对银行经理层监督力度不够,这是我国银行业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因此要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就必须明确规定董事的资格和责任,规定独立董事名额及人员结构构成,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并通过银行股份制改革和产权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改变股权过于集中、对经理层监督不力和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并将对经理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从而提高银行经理层对市场的敏感程度,完善整个市场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基金项目:上海外国语大学规划基金 “《巴塞尔协议III》与银行风险管理”(KX171206)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黄蕙(1971- ),女,上海人,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副教授,金融学博士,研究方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