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点赞:10877 浏览:454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的基石.本文在借鉴国际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路径.


关 键 词 :消费者保护 行为监管 改革

金融消费者保护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公众信心和金融稳定的基石.金融消费者保护本质上是一种行为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行为,着眼于保护购写金融产品或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消费者.

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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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

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 Taylor 提出了著名的“”( Twin-peaks)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目标,一是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加强消费者保护成为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

1.1美国经验

美国在危机前就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法律,如《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等,并将执行这些法律的职责指派给不同的金融监管当局.2010年7月21日,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法案规定在美联储内部设立消费金融保护署(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统一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其目标包括:一是保证购写金融产品或怎么写作的消费者能够得到、利用那些能够做出正确决策的所有必要信息,同时保护他们远离那些掠夺性的、欺骗性的和歧视性的业务;二是拥有公布和解释现存或将来消费者金融法规的权力,它将承担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消费者法规遵守情况的所有监管责任.对于消费者购写的任何金融产品或怎么写作(排除了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下的产品),它都拥有广泛的监管权;三是致力于使用标准化的产品发展更简单的市场,这些单一功能产品将会对消费者更加透明;四是负责确认并监控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或怎么写作的风险;五是建立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为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行业中的新生业务提供建议和咨询怎么写作.

1.2英国经验

英国于2011年2月公布了《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健体系》的文件,将撤销金融怎么写作局(以下简称“FSA”),把微观审慎监管的权力交给银行下设的审慎监管局,并设立一个专门负责行为监管的金融行为监管局(以下简称“FCA”).FCA的监管目标是保障并增强公众对英国金融体系的信心,其中操作目标包括消费者保护目标,确保消费者受到适当程度的保护.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FCA将彻底摒弃FSA和风细雨式的监管风格,采取更为主动和强硬的监管方法,对风险金融怎么写作进行干预.FCA对风险的容忍度将更低,并将更倾向于采取预防手段而不是坐视损害发生.这种方法还将意味着更多地使用判断,即专业知识来判断对消费者的损害是否很可能会发生,并基于这种前瞻性分析进行相应干预.

2.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履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但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不足:

2.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缺位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将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视为平等民事主体予以平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无法得以补强,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法律.该法的保护对象是一般商品与怎么写作消费中的消费者,很多规定在金融消费领域并不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有提到保护投资者或存款者的合法权益,但相关的规定并不明确具体,例如未明确规定一个能够真正维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行政机构及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侵权处罚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些法律漏洞造成了受到侵权的金融消费者难以找到一个维权机构并且利用适当的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2金融监管部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不清晰

由于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很难获得全面真实有效的信息,弱势地位难以改善.同时,金融机构通过巧立名目损害金融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重点却都不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其部门职责和工作重心几乎全部放在了如何加强宏观调控,防范金融风险方面.

2.3缺少专业高效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途径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一是与金融机构和解,但在缺乏外部约束的情况下,这种解决途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二是通过,但受到金融消费较强的专业性限制.三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在处理纠纷的能力、效率等方面都难以满足金融消费申诉的需要.四是通过法院诉讼,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需要承担诉讼过程中的时间成本、诉讼费用等成本负担.此外,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还通过一些其他途径得到解决,如媒体、社会舆论等,这些途径程序的公正性体现不够,容易激化对抗,社会成本高昂,并且不是普遍适用的纠纷处理途径.

3.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建议

3.1完善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目标体系,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其中

一是由国务院授权金融监管当局行使其管理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金融监管当局应制定和完善金融交易和运行规则,改变目前消费者保护交易规则体系零散、内容薄弱、偏重原则性的现状.明确规则指引,要求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精神,履行诚信、告知、提示、守密等义务,解决金融产品信息披露不全面、格式文本不规范等诸多问题.二是各监管机构细化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落实.如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并表监管、表外监管)中充分运用检查权、报告权、调查权及初裁权.三是综合利用监管手段,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完善内控制度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3.2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

在金融监管当局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或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网点公布投诉,负责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清算怎么写作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投诉业务范围.将金融机构各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投诉范围.规范投诉处理流程.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和回复.若投诉属实,督促金融机构尽快解决投诉事宜.四是构建责任追究机制.金融机构过错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损失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3建立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大量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适时推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妥善解决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矛盾和重复的问题.同时还应明确金融消费范畴,有效区分金融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建议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明确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责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等切身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