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概念辨析

点赞:25165 浏览:1179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在日益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大环境下,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十分重要.目前而言,“金融消费者”概念尚未引入到我国的法律文本中,故学术界对其概念的界定均未形成统一观点.本文首先梳理了学术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识,并结合对国外相关立法例的借鉴和梳理,提出了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看法,并且探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完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价值功能.

【关 键 词 】金融消费 概念 金融投资者 制度价值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梳理:诸说与立法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学者观点及主要争议

在国内,已经有学者对金融消费者问题进行研究,并就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援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有的学者根据金融交易双方法律关系效力形式进行定义.有的学者从个人的金融需求角度界定了金融消费者.可见,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认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金融消费者保护离不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晰.由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我国在1993年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鉴于消费者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而获得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并依此来确认一个群体可以享受特殊的法律保护.2000年英国指定的《金融怎么写作和市场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最早提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比消费者的提法晚了近一个世纪.对于金融消费者,我国没有专门的立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尚不完善.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特别是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不断凸显,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逐渐提上日程.

其中,学术界对于金融消费者主体范围的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并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商事法律调整,对于以保护弱势地位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消费者不应局限于自然人,还应该包括组织消费者.因为对拥有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机构而言,团体消费者也并不能摆脱消费者的根本属性,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评述

1.美国

美国在1999年出台的《金融怎么写作现代化法》提出,金融消费者是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特别延伸,特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怎么写作关系并接受金融怎么写作的自然人.2009年10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CFPA)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责进行了专门规定.该机构的努力的方向之一就是要保护消费者(consumer)和投资者(investor).

2.日本

日本在2001年4月实施的《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该法案重点关注的对象为信息不对称中的弱势一方,概括规定了凡是属于“资讯弱势”一方的金融商品写受者都称之为消费者就是所称的金融消费者.换言之,在金融怎么写作中,相对于金融怎么写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拥有的专业金融知识,自然人或法人作为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属于信息弱势的一方.

3.中国台湾地区

2011年6月台湾地区颁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是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其也作为其三次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推进.台湾《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特别规范了“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设置了合理化的争端解决机构,这对大陆的金融怎么写作也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该法案将“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接受金融怎么写作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怎么写作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和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这个提法极大地促进了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概念:围绕诸说与立法的概念辨析

(一)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

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引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一个时代的产物.金融消费者是指购写和使用金融消费怎么写作类产品的特定人群,它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涵.同时,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消费理念的深入,以业务领域区分消费者身份的方式逐渐淡化,从其特定含义出发,区分相关概念趋向融合,使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限逐渐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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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传统上消费者的概念在金融怎么写作领域的延伸和演化,泛指与金融怎么写作机构确立金融交易或怎么写作合同关系,享受金融怎么写作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与普通消费者的界限可从四个方面探讨:

首先,金融消费者购写金融商品或者享受怎么写作的消费行为会导致当前的流动,而且还直接关系着将来的收入或支出,并且为未来导致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这种不确定性包括可能是不确定的收益,也有可能是不可预知的风险,产生极大的负外部性.

其次,金融商品生而具有无形性.即便金融机构一方提供了商品的所有信息,也无法通过一般情况判断金融怎么写作的质量.如果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或有关风险的信息,金融消费者则极易遭受损失.

再次,金融产品虽然涉及盈利,但对于金融消费者而言,其投资购写金融类产品,主要是为个人或家庭对于未来的生活性消费.不同于专业的金融投资机构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行为,也不同于普通消费者的购写使用目的,金融消费品有更强的安全性需求.

最后,金融消费者因为金融商品的无形性、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在交易中与卖方处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金融商品的高度专业性对消费者的专业水平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是,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有限,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正确有效地把握金融商品的重要信息和规避不适当的风险.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是否仅局限于自然人

笔者赞成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上应归类为社会个体或自然人.因为自然人在信息不对称在金融交易中,与金融机构相比显然处于不公平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并不容易得到有效保障,这就需要立法给予其倾斜性配置和保护.而相对于自然人的法人组织,实力要远甚于自然人,并不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对待.如证券投资基金,由于自身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科学、具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其地位显然不属于弱者,不需要额外的倾向性保护 (三)自然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

台湾学者赖源河教授提出,金融消费者指“接受金融怎么写作业提供金融商品或怎么写作者,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与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是与金融投资者相区别的,“金融怎么写作消费”并不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必需消费.金融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得投资收益,适用风险自负原则.相反,也有学者认为把自然人投资者排除在金融消费者之外是过于狭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终目标在于对在金融怎么写作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进行倾斜性配置保护,以平衡交易中不恰当的利益失衡.

(四)本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判断标准和界定

本文认为,以在金融怎么写作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作为金融消费者的评判依据比较为合理.金融消费者应该满足一下几点要求:(1)从所处地位上看,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弱势地位是判断金融消费者的最重要的标准;(2)从主体范围的界定上看,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3)金融消费者应该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因为在现实环境中,满足信息的对称性、投资者的适当性和监管的正当性这三个前提下,金融投资者身份地位已发生改变.

综上,本文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是:因信息不对称处于弱势地位的,购写、使用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怎么写作的自然人,包括自然人投资者.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在我国的价值功能

(一)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的现行立法看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以,金融消费者相关立法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好对接.而实践中,银监会己经将银行客户称为“金融消费者”.自2008年开始,保监会也开始使用消费者、保险消费者的概念.在我国证券投资领域,自然人参与者的身份仍然为“投资者”,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实践中并没有给予“投资者”以明确的消费者地位.

(二)借鉴成功立法经验,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立法准确

如上文所述,国际间金融监管和金融法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把投资者保护提升为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特殊性,与国外金融消费者又有所不同.但从国际的立法趋势和我国金融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现状需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其范围当中,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当作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国台湾地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设立专门实施机构,设计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一系列监管立法,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消费中不公平和金融欺诈,对我国大陆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建构有了新的启迪.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晰金融消费者概念

1.明确赋予一行三会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能

随着我国保护意识的加强,我国大陆目前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三会”是金融监管部门主力,而“三会”处于诸家并立、分而治之的境地.这种分头立法的方法必然导致业务规范之间不一致,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央行曾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 笔者认为,较为有效的做法是明确赋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其中,可先在央行内部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开通金融消费者保护投诉,由其专司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2.建立金融审判庭,在司法上对金融消费者诉讼主体地位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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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涉及银行、保险、证劵和基金等方面的金融民商案件,对基层法院的金融案件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金融机构发布审判信息、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有关金融的法制教育与学术交流.上海是我国第一家设立专业的金融审判庭的地区.笔者认为,建立金融审判庭,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确立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将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一类市场主体加以司法保护,并结合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来建构更具公正的金融司法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