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

点赞:19502 浏览:848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特征是造成会计信息披露困难的主要原因,而会计信息不对称是金融衍生工具形成风险的重要诱因.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及监管产生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及执行障碍.笔者为实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的对称性,对改进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 键 词 :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6-0079-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6.20

金融衍生工具固有的复杂特征使得传统会计准则准确披露该类交易变得极为困难,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及执行障碍,而完善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减轻金融衍生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基础环节.

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困难的原因

要解决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必须先掌握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特征.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具有虚拟性、波动性、复杂性和未来性等基本特征,这些固有特征加大金融衍生交易的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的计量、披露显得力不从心,会计信息容易失去透明度并产生不对称.

(一)基于会计信息视角的金融衍生工具特征

金融衍生工具作为在传统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出的创新性金融工具,是一种金融资产交易中的新融资技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①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其包含着以下重要特征.

1.本质具有虚拟性.这是金融衍生工具区别于金融基础工具的本质特征.金融衍生工具本身并不独立存在,是由金融基础工具(贷款、债券、股票等)派生而来,价值最终取决于标的金融基础工具的未来.金融衍生交易不需要缴纳合约中规定的全部金额,只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合约保证金,加上“净额结算”的要求,投资者只需动用少量资金便可控制巨额资金,进行合约交易.这说明金融衍生工具形成虚拟经济,一旦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如果平仓结算,企业总资产帐面价值将出现巨幅振荡,并可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②

2.收益具有波动性.风险性是金融衍生工具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为交易盈亏和合约履行的不确定性.金融衍生工具所产生的收益来自于金融基础工具变动,而金融基础工具在净额结算之前变得难以确定,而传统会计计量是拒绝价值的频繁波动.随着未来利率、汇率、证券或相应指数的变动,一旦实际变动趋势与交易者预测模型不一致,投资者便可能遭受惨重损失甚至产生“蝴蝶效应”,③造成金融市场动荡.

3.构造具有复杂性.建立在金融基础市场之上的高级、复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在设计和创新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根据投资者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类型的工具及组合.既可以对各种金融基础工具和衍生工具进行组合,又可以将不同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再组合,还可以根据不同参与者的时间配比、杠杆比率、风险等级、指数等予以重新整合,其构造的复杂性加大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

4.交易具有未来性.与传统金融工具采用的即期交易相比,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均为在未来某个时间完成的交易.由于交易的跨期交易特点,写卖双方在交易时均无法确定某项金融工具究竟会带来多少收益.金融衍生工具的这一特征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其交换价值可能严重背离价值,而且稳定性较弱,二是其本身的收益在一段时期内的波动性很大.此外,由于未来因素的不确定性导致采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两大动机产生,即套期保值与投机.衍生交易的未来性与基本会计准则强调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相矛盾,形成会计理论的悖逆性.

(二)金融衍生工具特征诱发会计信息不对称

上述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从两个方面导致了会计信息透明度问题:一是扭曲了资产负债表作为公司帐户风险情况基准的内涵,二是绝大多数金融衍生工具在表内得不到列示,纯表外业务夸大或者压缩由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基本风险情况.金融衍生工具特征是引发会计信息披露困难的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金融衍生工具不符合传统资产、负债定义.金融衍生工具是面向未来代表权利义务关系的合约,交易者将在远期进行交易或选择是否交易.金融衍生工具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不符合传统资产、负债定义,其不能作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只能作为一项表外业务予以披露.[1]

2.金融衍生工具不符合会计计量的确认标准.金融衍生工具是远期进行交易或选择交易的合约,具有两点明显不确定性:一是交易结果的不确定,金融衍生工具价值取决于对未来市场的预测和判断,由于未来交易的变化莫测,决定了衍生品交易盈亏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合约履行的不确定,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盈亏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导致合约履行也不确定.金融衍生工具在履约上的不确定性使会计计量难以进行.

3.金融衍生工具不符合传统报表分类方式.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是按流动性来排列编制的,此种分类方式无法将金融衍生工具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即无法体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内容,从而使金融衍生工具只能以表外项目揭示.

4.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损益不符合实现原则.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早期收益实现原则强调只有在收入已实现时才予以确认,将“已实现”扩展为“可实现”,“可实现”指企业获得随时可以转化为已知金额的或要求权.IASC(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着重从所售资产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转移给对方作为收入确认的主要标准,仍然强调“收入的金额、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予以计量”.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无法满足“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一实现原则.

二、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评价

(一)基本做法及积极效应

与国际惯例类似,我国现行金融衍生工具信息披露管制模式以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当局的行政法规为主,会计准则侧重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影响的信息披露,而监管当局的规定侧重于风险的定性和定量信息的披露,是会计信息的必要补充.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采取会计列报或表外披露相结合的会计信息披露模式,该准则的颁布有力推进了我国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及监管产生积极作用(见表1).

1.丰富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现行准则将金融工具纳入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结束了长期以来金融工具作为表外披露项目的局面,在披露方式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在内容上,现行准则着重加强对“套期会计”、“公允价值”的披露,使信息使用者能更好地把握公司风险管理活动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不仅如此,现行准则还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对风险披露的研究成果,增加对风险管理的定性和定量披露要求,从而引入了国际上对金融工具的最新监管理念.

2.强化了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和外部监督.现行会计准则颁布前,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市公司仅需要在补充财务报告中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披露,但我国对补充财务报告的披露质量未作详细规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执行力度.[2]现行准则颁布后,上市公司必须在法定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因此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约束力大大增强.

3.为监管当局修订信息披露要求作出有益探索.监管当局的规章制度在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文件对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监管法规仅有《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不论是同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同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比较都显得十分单薄.现行会计准则的实施实现了金融工具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也为监管当局修订有关规章打下基础.

(二)负面效应及执行障碍

我国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已逾三年,虽然在会计信息强制披露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仍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及执行障碍,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整体水平不高、披露模式不统一、公允价值和风险信息披露不足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确认不清晰.由于金融衍生工具业务长期游离于表外,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确认体系建立不久,可能在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中造成会计分类和确认上的混乱,长期的表外处理甚至表外也无从披露,造成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确认的基础技能欠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应用指南没有设计专用账簿体系格式,也未对过渡期内如何对现有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重分类、套期保值会计的适用(套期保值有效性的测试)及复合金融工具、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与主契约的拆分等会计实务操作加以规范和指引.[3]

2.金融衍生工具会计计量不规范.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确认或以前对金融资产、负债的预期.目前的准则指南只是做出了公允价值获取的顺序,并采用具有活跃的市场公开报价,但公开报价能否真正代表该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值得商榷.现行会计准则第2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性质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公允价值计量需引进金融工程学计价模型和良好的网络系统才能实现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准则指南中并未就不同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给定公允价值计量模型,也未指导企业如何进行模型的修正、模型参数的区间范围等相关会计计量实务操作中亟待规范的问题,未来准则应用过程中很可能会诱发模型风险.

3.金融衍生工具列报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将企业期末持有的“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归入资产类“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和负债类“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该项规定过于笼统,并且进一步阅读表外附注也未就上述项目做详细的辅助披露,报表使用者对企业金融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从企业财务报表中无法直接获取信息.

4.金融衍生工具附注披露不全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指南中规定了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含金融衍生资产)的披露格式、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披露模型,风险一般被定义为应用了不恰当模型,或者应用了运用模型的框架不够充分或者为了不适当的目的而引发的风险,也是近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研发机构和国际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机构普遍予以关注的新风险.就现有的模型功能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复杂性来看,由于对交易本身价值的计量要远远复杂于任何能够创建的用以描述风险的数学模型,因此有可能采用不恰当的计量模型来计量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价值.

5.报表会计列报科目不统一.金融衍生工具在会计报表内予以确认的基础是对金融资产的定义及重新分类,现行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往对资产的分类标准,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金融负债则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此,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发生重大改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银行及拟上市银行中试行,由于现行准则的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与准则相配套的《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仍在讨论之中,使得各家银行的列报科目名目繁多.

三、改进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现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改进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的对称性,必须为规范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有益的制度安排.

(一)金融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超过一定比例应及时披露

由于金融衍生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衍生工具价值波动频繁且幅度很大,短期内公司便可能遭受巨额亏损,如果不能及时反映这种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风险,公司股东就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必须要求公司在其衍生产品总公允价值变动超过一定比例时及时披露.[4]并针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发布更详细的规范或指导,使公允价值的估计更加的科学合理,减少公司管理层操纵会计信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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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会计报告应披露更多有关金融衍生工具的内容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公司应当着重说明进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真实意图、金融衍生工具可能产生的价值波动对公司当期利润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公司对该影响的承受能力,以及公司将来可能对该金融衍生工具采取的处置方式等.只有当以上几个方面均得到及时、准确的披露,监管层和投资者才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对该金融衍生工具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估,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避免陷入监管和投资的盲区.

(三)全面披露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金融风险

现行会计准则只要求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相关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但除此之外,衍生工具还面临其它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无法在金融衍生市场上找到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操作失误以及人为因素等原因而带来损失的风险,巴林银行倒闭、“中航油”巨亏等事件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引致操作风险的典型案例,法律风险,指因为法律滞后、法规不明确以及衍生交易不受法律保障,使合约面临无法履行风险.因此,必须要求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全面披露金融衍生工具面临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写作技巧的金融衍生交易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

目前,商业银行是我国从事金融衍生交易的主体,但大部分衍生交易属写作技巧业务、自营业务仅占很少部分.从风险角度看,写作技巧从事的衍生交易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银行并无风险,只需付出少许的初始费用,这部分金融衍生工具的计量应以历史成本为宜,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反而会夸大银行面临的风险,导致会计报表失真,而对于自营的金融衍生业务则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五)尽快出台金融衍生交易会计准则的配套规范

金融衍生工具会计科目具体设置、合约价值确认以及相关准则应用指南等应尽快出台,以对会计实务操作进行具体指导、规范.对于会计科目的设置,既然金融衍生工具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则在列报时其价值应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列示,其公允价值应纳入交易性资产的总计价值,而不应与交易性资产是并列关系.因此,应设一级科目“金融衍生工具”,二级科目“远期合约”、“期货合约”等,其金额一并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同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形成的负债则应归入“交易性金融负债合计”.

(六)引入风险价值(VaR)披露模式弥补公允价值计量对风险披露的不足

风险价值(VAR)披露模式是检测设金融工具的报酬率近似地服从正态分布,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及给定的置信区间和特定的时间区间,计算一个机构或会计主体可能遭受最大损失的方法.[5]VaR模式引入到会计视角的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中,最大优点在于以一个简单易懂的数字表明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面临的市场风险,以非技术形式向报表使用者传达公允价值面临的不确定性信息.

(七)披露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区间

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反映的是时点数,投资者无法了解资产或负债的波动情况.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如交易性股票投资),除了在表内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交易为基础估计公允价值进行列报外,还应披露资产或负债存续期间(或所属会计期间)衍生交易的最大值、最小值和平均值,还可以以图形的形式描绘交易的走势.

(八)披露估计价值的概率分布(PD)或概率密度函数(PDF)

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明确要求披露估计价值的概率分布或概率密度函数.如果某项资产或负债没有可观察到的、由市场直接决定的交易,而却有合约规定的或可以预期的未来流入,则可以运用估值技术去估计公允价值.估值中的流量的大小及持续时间以及折现率,应考虑每一个可能结果及出现的概率,而不应仅在主表中列报出单一的可能最小或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