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其风险防范

点赞:33708 浏览:1561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对引起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的内部交易以及防范内部交易风险的防火墙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对美国银行控股公司RFI/C(D)评级体系中对存款类子公司影响因素评估体系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要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估,确定防火墙“级别”,从而保证防火墙设立的科学有效,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风险评级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风险评估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4-00615-04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重要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其“集团控股,法人分业”的结构,一定程度上隔离了不同业务单元的风险,但其复杂的股权结构、高度一体化的管理又导致风险的形成和组合更加复杂多样.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内部交易、资金流、信息流以及资源共用等紧密联系,使集团内部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不再相互独立,某个业务单元经营失败可能沿着组织结构或业务关联等链条传播到其他单元,造成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业务单元之间的风险传播.其中,集团各成员机构之间因为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而引起的风险传播又被形象地称为接触性传染.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引起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主要原因是集团的金融子公司几乎与集团所有的成员之间都会发生资金往来,很容易传播并集中风险;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等社会危害性较大;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向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向存款类子公司转移不良资产、转移风险,最终将损失转嫁给政府的道德风险.各国对处理金融机构,尤其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都十分谨慎,目前已有72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对遭受风险事故(倒闭风险)的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救助.我国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人民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实质上为金融机构、尤其是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了隐性担保.

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如何使其充分发挥正的协同效应的同时,控制并减弱金融子公司之间的风险传递,甚至集团风险外溢,已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金融控股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如果控股集团本身没有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严格的制度建设,跨行业的资源整合和产品创新根本无从谈起.但由于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纲领性制度的欠缺,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不能充分沟通,留下新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制度刻不容缓,相关部门必须在这两个方面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intra-group transac-tions)是指公司成员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如贷款和投资;也可能是或有的,如集团内部的担保和转移定价.2001年欧盟在《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案》中,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界定为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管制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依附于同一集团内部的其他实体来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并列举了9种具体的内部交易形式:交易性运营(tradingoperations)、集团内短期流动性的集中管理、管理提供及其他怎么写作安排、大额股东的风险暴露、(包括诸如承诺及贷款担保等表内与表外业务的风险暴露)集团内实体之间的资产购写或出售、源于集团内其他实体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暴露、源于保险或重复保险的转让风险、在集团内实体间所进行的转让及进行的与第二方当事人的风险暴露相关的交易、向集团内其他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贷款及承诺或前者所给予的担保、贷款与承诺.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协会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与披露准则》概括出了金融控股公司10种内部交易形式: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一个公司代表另一个子公司进行交易、在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短期流动性的集中化管理、向集团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者从其他子公司获得担保、贷款或承诺、管理和其他怎么写作安排(如养老金安排或后台怎么写作)、主要股东的风险(包括贷款和承诺、担保等表外风险)、在集团内部配置客户资产的风险、子公司之间资产的写卖、通过再保险的风险传递、引起与第二方有关的风险在集团不同子公司之间进行传递的交易.

与内部交易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或Affiliated Transac-tion)是指关联人之间资源转移或义务安排的行为.各国对于关联方的判断标准的规定并不相同.我国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由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其内部交易一定属于关联交易范畴.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关联交易和内部关联交易含义相同.

金融控股集团通过内部关联交易可以实现协调与规模效应、降低营运成本、提高集团整体盈利,是集团内部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适当的内部交易可能引发金融控股公司之间的利益输送和风险传递.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协会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与披露准则》(Intra-Group Transactions and Exposures Principles)指出: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可以加强集团各业务单元之间的协同效应,从而获得良性的成本效率和最大化利润,实现对资本和投融资活动的有效控制.同时,内部交易也使金融集团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形成了各种有形联系(主要体现在债权债务关系和资金链条),成为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相互之间风险传递的渠道.

只要设立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就必然存在.尽管理论上按内部关联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对外部人利益的损害,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划分为正当和不正当两类,但在实际操作中,内部交易更多地表现为同时具有正当和不正当的两重性.因此,各国在法律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既认可、又限制,重点是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各成员机构通过内部交易转移成本、操纵利润,一般集中于规定金融机构与所属集团内其他机构的交易额不超过其资本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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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防火墙设置

1987年,“防火墙”一词第一次被格林斯潘使用,特指对银行控股公司“限制银行和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尤其是信用交易的措施”.银行控股公司是指以银行作为子公司的一类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设立了4道禁止性防火墙:禁止银行以任何方式向附属证券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开立以子公司为受益人的担保书、信用 证;禁止银行在承销期和承销期后60天内,或者是附属证券子公司“造市”期间,购写由附属证券子公司承销的“非银行合格证券”;禁止证券子公司承销和自营任何“非银行合格证券”,如果该证券是由其关联机构发行或提供担保,又或者涉及关联机构的其他利益;禁止银行向关联子公司购写资产或者将自有资产卖给关联公司,除非该资产价值经过公开的市场评估,并以公开市场交易.用以防止证券子公司出现问题时,银行控股公司的存款机构通过提供贷款、购写资产等方式向其提供帮助,从而造成风险扩散,危及存款机构自身的安全.但一系列死板的禁止性规定限制了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分散风险和机构之间相互协助的优势.1999年美联储取消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绝对禁止性限制,而以《联邦储备法》和《金融怎么写作现代化法案》规定银行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必须按“市场原则”进行,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量的具体限制内容.(1)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银行子公司对所:有关联子公司(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关联交易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和剩余资金总和的20%,对每个关联子公司的关联交易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和剩余资金总和的10%,关联子公司要提供以政府债券或为主的、符合成文法规定的抵押或担保;(2)银行对内部非银行附属机构的贷款与对外部非银行机构贷款以同样的利率进行,以保证外部非银行机构处于公平的竞争环境;(3)对银行购写内部非银行附属机构的资产进行比例限制,银行拥有的比例不能超过非银行附属机构资产的10%;(4)银行不能对内部非银行附属机构的证券发行提供担保;(5)限制银行购写内部非银行附属机构发行的证券;(6)限制银行通过第二方对内部非银行附属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台湾地区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与关系人的交易额进行了限制.欧盟委员会则认为不应该对内部交易采用数量限制.但考虑到数量限额对于金融集团监管的重要性,《欧盟金融集团监管指引(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的建议)》没有禁止采取数量限制,而是让各成员国自行裁量.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家也要求辖区内金融控股公司要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联合论坛、欧盟、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均将“有效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体系”作为监测的重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具有两重性,对其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制、监督管理,实际上就是要在内部交易所带来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不同公司、不同类型的内部交易的平衡点是不同的,即适宜的防火墙“级别”是不同的.防火墙“级别”太高将影响金融控股集团多样化经营,降低规模效益,增加金融机构的成本;防火墙“级别”太低会出现集团内部风险传播等传统混业模式的各种弊端.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建立适度级别的“防火墙”很关键.

三、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评级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防火墙“级别”的确定,可根据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风险的大小来确定,也可间接根据该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设定防火墙整体“级别”.对于财务状况稳定,经营风险较低的公司可以适度放低防火墙的“级别”,对于警示范围内的公司则要设定高“级别”防火墙.

美联储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银行控股公司RFI/C(D)评级体系,新提出了评估控股母公司及其非存款类子公司对存款类子公司潜在影响的评估体系,专门评价非存款类子公司当前或者潜在的问题,特别是风险管理和财务状况方面的问题,对存款类子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经营构成的威胁程度.这对银行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尤其是非存款类子公司与存款类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价非常有意义.

RFI/C(D)评级体系中,控股母公司及其非存款类子公司对存款类子公司潜在影响的评级共分五级.第一等级代表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非存款类法人财务状况合理、风险管理优异,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良好,所以非存款类法人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很小;集团内部的风险暴露,根本不可能损害存款类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因非存款类法人的战略规划、控制环境、风险集中度或者法律、商誉等问题而使存款类子公司产生的潜在风险微不足道.第二等级代表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非存款类法人财务状况充裕、风险管理让人满意,或者银行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良好,所以非存款类法人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有限;集团内部的风险暴露,不可能损害存款类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因非存款类法人的战略规划、控制环境、风险集中度或者法律、商誉问题而使存款类子公司产生的潜在风险是有限的,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可以得到解决.第三等级代表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非存款类法人的风险管理做法存在缺陷,而使非存款类法人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中等;银行控股公司在整个集团范围内根据相关风险的大小可以分配的资本勉强够;集团内部的风险暴露,有潜在的损害存款类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可能性;母公司必须不时地从子公司获取过量的股息收入来维持流.由于非存款类法人的战略成长规划、控制环境的缺陷,风险集中度或者法律、商誉问题可能使存款类子公司产生严重的风险.如果管理层不采取解决措施的话,这些缺陷可能对存款类子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第四等级代表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非存款类法人的风险管理做法存在缺陷,而使非存款类法人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比较大;银行控股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非存款类法人的风险和业务;集团内部的风险暴露,存在迅速损害存款类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可能性;母公司必须从子公司获取过量的股息收入来维持流;因非存款类法人的战略成长规划、控制环境的缺陷、风险集中度或者法律、商誉问题可能使存款类子公司产生相当严重的风险.必须立即给予救助和密切的监管关注,否则这些缺陷可能严重影响存款类子公司的安全性和稳健性经营.第五等级代表由于银行控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对非存款类法人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而使非存款类法人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非常大;因非存款类法人的战略成长规划、控制环境存在缺陷、风险集中度或者法律、商誉问题可能使存款类子公司产生非常严重的风险;如果不从存款类子公司中获取过量的资金支持,母公司自己可能也无力支付到期债务.非存款类法人严重损害存款类子公司的持续性生存,需要监管者立即给予其密切的监管关注.

银行控股公司RFI/C(D)评级体系引入的非存款类实体(包括母公司和非存款类子公司在内)对存款类子公司影响的评估是一种动态评价,能够充分反映非存款类实体的运营状况对存款类子公司产生的影响.因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内部交易的风险评 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

四、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风险防范初探

我国金融业虽于上世纪90年代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近几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交叉经营正在逐渐开展,我国已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问,甚至在金融业与产业之间出现了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经人民银行初步统计,我国已有115家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其形成的自发性和随意性,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只能是“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均按照各自行业的审慎监管标准建立了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机制,但由于存在着内部关联交易等风险诱因,在金融控股公司层面,还普遍缺乏针对整个集团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机制,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如果一家子公司面临财务危机或支付风险,可能会传递到控股公司内部其他金融子公司,尤其是存款类子公司,从而影响到整个集团,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和安全.为有效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经营带来的风险传递,建立整个集团层面的内控机制,尤其是“防火墙”制度势在必行.

防火墙的建立是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控机制的基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首先要通过对控股公司内部不同类别的内部交易风险进行评估,从而确立适当的防火墙“级别”;然后再具体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性质、规模等内容提出要求,对高管人员之间相互等公司治理内容提出规范.

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估重点,应该放在控股母公司和非存款类子公司对存款类子公司的影响上.因此,参照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手册》和美联储的《银行控股公司评级体系》,尽快制定出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尤其是与存款类子公司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价体系,成为保证金融控股公司防火墙科学有效的关键.

评价金融控股母公司与非存款类子公司对存款类子公司的风险,对不同类型的内部关联交易要确定不同的评估要素和评估方法;对公司治理,尤其是股权关系类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4个子要素:母公司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股权结构及变动、子公司独立性来评价;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转移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考察母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占公司所有交易的比重,主要关联交易等子要素来评价.

责任编辑 张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