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公司在跨国金融活动中的运作

点赞:33740 浏览:1569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离岸公司金融在意义上体现了全球金融自由化.但离岸公司金融的运作也存在着较多的风险,因为其巨大的资金,在流动中难免会对各国金融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随着离岸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离岸公司在跨国金融并购法律问题给现代跨国金融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启示,离岸金融的监管问题在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不断重视.了解离岸公司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问题,以及加强离岸金融监管可以降低各种风险的发生,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这一巨大市场.

【关 键 词 】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并购 离岸金融监管

近年来,各国的离岸金融有着日新月异的发展,其优势与缺点也更加清晰的出现在人们的眼中.离岸公司在跨国金融业务中的税务与法律问题给现代跨国金融业务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启示,而国际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也开始日益重视离岸金融的监管问题.本文在主要通过对离岸公司进行介绍,以及对离岸公司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了解离岸公司在跨国金融活动中的运作,并对我国离岸金融的监管进行论述.

一、离岸公司定义

有关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定义多种文献有不同解释,较为统一的定义是指非当地投资者在离岸法域依据该法域的离岸公司法规范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笔者认为,离岸是相对于在岸而言的一种定义,本地公司称为在岸公司,非本地公司即是离岸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是中国的离岸公司,而中国公司在美国则是美国的离岸公司.只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因为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法规或者特殊的地理优势而成为了著名的离岸圣地,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均是适用国际商法的离岸地区,便成为了离岸资本运作的圣地,而香港,紧邻大陆,而适用普通法,也成为离岸贸易运作圣地.

离岸公司具有设立程序简便、管理成本低、维护简单、有较强的保密性、不同离岸地区公司有不同税收政策等优势.因此离岸公司在跨国金融活动中有极高的使用价值,因此了解其适用的法律及税收问题极为关键.

二、离岸公司并购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企业被离岸公司并购,不但提高了国外资本的流动能力,又符合我国政策所稳定的要求,为国外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但是,不少离岸公司的跨国并购为了逃避我国法律,这将必然导致更多并购问题的出现.

(一)国有资产的流失

外资在并购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对跨国并购活动的法律政策不完善;产权交易主体的不明确;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缺少规范性,忽视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价值;过程中缺乏监管,寻租情况严重,没有公开公平的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出售的卖方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和特殊目的不顾大局,急于求成,等等.

为了防止离岸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加剧,我国必须加强对并购活动的管制,主要有以下原因:

1.我国国有企业实行两权分离的经营模式,经营者有侵占公司资产的动机.这种侵占对离岸公司进行并购提供了便利.因各离岸地的法律异同,诸多离岸注册公司仍然有着隐蔽性,经营者通过在此类注册地注册离岸公司,隐瞒自己真实的身份,然后通过复杂的股权关系掩饰,将国有资产注入离岸公司,而真正的所有者彻底的消失人们的视线当中.而并购中的国有资产也是由该经营者控制,在交易中可以利用其权力和信息优势,低成本收购国有股权,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外商在并购国内企业时,并不需要支付较多的资本就可以轻易地取得控股地位.然后利用被并购企业在国内的品牌、业绩等无形资产以及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景,选择在海外上市或者经验一段时间后转售,获取超额的回报.然而,我方账面上并未体现外商用以牟利的这些资产,所以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合营企业风险

1.逃避了我国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结果是原企业变更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外商在并购组成中外合资企业的之后,将其注册的控股公司在境外上市,并将其股权以股票形式售卖的行为并不合理,实际上剥夺了其他投资者的优先购写权.

2.给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带来了经营风险.由于外商在一定期间内不能全部支付收购的对价,所以通过境外上市将股权以股票形式进行转让,而境外投资者的实际上支付了原外商应支付的收购对价部分.并购后的合营企业按实际到位的股权比例分红,控股公司的收益必然不足以满足众多股票持有者的投资回报需求.如果股票一旦下跌或上市公司宣布破产,外商早卷走巨额资金,剩下的财务问题就由外商投资企业解决.

(二)挑战《证券法》的信息披露义务量

我国《证券法》第41条和第79条规定了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该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可促使公众投资者对大股东股权变动的行为有所了解,并根据公开信息及时做出投资判断;二、借助信息公开制度可以防止大股东利用提高股份持有量,形成信息和股票的垄断.

三、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政策实施环境和政策选择

(一)推动离岸金融的监管政策

1.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法律建设是推动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政策有效实施的基础.在参考他国经验之后,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一部完整的《离岸银行法》.该法明确了实施对象和银行进入的门槛,进一步完善了对离岸银行业务管理的要求,同时增加了预警制度的规定.参照国内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并通过对境外机构及商业银行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为我国的离岸金融的监管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2.加强离岸金融监管中的信息披露等制度建设.我国应该严格执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对离岸金融监管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关机构因组建专门的信息披露部门,加大对信息工作的重视,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法规,同时加大与国际信息披露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透明度小组)以及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间离岸金融监管面临了更为严峻的要求,因此,我们还应推动各国监管当局的信息互换工作,努力建立共同的监管标准和程序. 3.完善离岸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离岸银行是离岸监管的第一道关卡,而离岸银行的内控制度是这道关卡发挥作用的前提.从事离岸业务的银行应把内部控制手段形成制度,通过加大对分支机构检查频率,提高现场检查的要求等技术手段,有力的保障监管制度的实施.


(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政策

1.市场准入管理政策.准入门槛是离岸金融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因此,申办离岸业务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是重中之重.必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对拟申请离岸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银行进行筛选:具有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外汇营运资金;领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前三年外汇业务业绩良好;具有相应素质的从业人员和具有适合的场所设备.在监管力度上采用逐步放开的思路,在离岸金融市场建设初期,只给部分金融机构颁发离岸银行牌照,随着市场的发展情况,放开监管.

2.离岸账户管理政策.要加强离岸账户管理,需要将离岸和在岸账户分开,尽可能避免离在岸业务的相互影响造成金融风险.对离岸账户管理上应严格按照外管局对境外账户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在业务发展成熟后,有条件的放开离岸资金的流动.

3.风险管理政策.我国离岸银行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流动性要求和资本充足率要求.因为离岸金融市场主要面对非居民,经营风险相对于国内业务更难管控.我国应通过建立风险指标管理体系和强化贷款风险控制机制来管理风险.前者主要用以量化离岸金融的风险,为风险管理政策的出台提供依据.通过不同指标量化监控离岸金融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后者对于离岸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质量指标要比利润更重要,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与国内信贷同样严格谨慎的风险控制体系.

四、总结

综上分析,离岸业务的推动是我国跨国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通过对其法律、税务及监管方面的研究,能将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推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