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

点赞:11359 浏览:468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为世界金融市场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使其迅速成为广大投资者风险管理的工具,但同时也为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降低或避免衍生金融工具对投资者的风险影响,其信息披露问题成为了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FASB和IASB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

【关 键 词 】 衍生金融工具 信息披露 国际比较 启示

金融衍生工具(derivative security),也称衍生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产品,是在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工具的基础上衍化和派生的,以杠杆和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工具.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种创新型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出现,但与之而来的是其中蕴藏的巨大风险.诸如法国兴业银行巨额欺诈案、中航油新加坡事件、深南电期权合约事件等,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而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成为了关键因素.本文选取国际上有较高影响力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例说明,因为其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研究相对较早,较为完善.

1.FASB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

1981年,FASB颁布了《外币折算》(AS52),该准则是最早出台的提到关于金融互换的简单规定,它对外汇远期合约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1984年,FASB颁布了《期货合约的会计处理》(AS80),该准则根据交易目的的不同进行分类,规范了商品期货市场中的套期保值合约和投机合约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1991年,FASB颁布了《披露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ASl07),该准则规范了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要求,它要求交易双方都应披露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确定依据、确认方法和相关的重要检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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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FASB颁布了《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AS119),修订其1991年颁布的ASl07,该准则首次通过列举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进行定义,并要求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持有目的及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依据.对于预期交易的风险套期衍生金融工具,要求披露其交易的性质和递延套期的利得或损失金额.

1998年,FASB颁布了《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AS133),该准则要求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需要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进行表内确认,至此,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得到了解决.

2008年,FASB颁布了《衍生金融工具及套期交易的披露》(AS161),修订了其1998年颁布的AS133,该准则进一步扩大了对衍生金融工具及套期交易的会计信息披露力度,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体现在中期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

表1中简要列示了FASB出台的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及其对于该研究的推动作用.

2.IASB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

1995年,IASB颁布了《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IAS32),该准则只涉及了衍生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问题,而为提及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1998年,IASB颁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该准则详细规定了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2005年,IASB颁布了《公允价值选择权》,该准则极大的扩展了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中的应用.

2005年,IASB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7),该准则要求相关企业披露有关金融工具的详细信息,包括披露金融工具公允价值选择权、风险报告等,力求详细的披露金融工具所蕴含的风险水平.

2009年,IASB颁布了《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IFRS9),该准则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面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之后将替代IAS39.

2010年,有关IFRS9的全部意见征求稿终稿,下半年正式确立《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IFRS9),至此,IFRS9完全替代原来的IAS39,并强制要求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使用.

IASB各准则的颁布,对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研究,也有着巨大的推进作用,如表2所示.

3.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规范内容的比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FASB专门制定了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准则,并且规定也较为具体和详细.而IASB只制定了针对所有金融工具的准则,并且在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的规定上还存在很多细节不够完善清晰.两者共同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是,对衍生金融工具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披露未作出具体规定.

从上述比较还可以看出,两个机构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规范遵循了先易后难的政策,并且准则制定的内容都集中在披露会计主体运用衍生金融工具之后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的变化,以及相关风险.但在某些具体的规定上,两个机构的要求还是存在不同:

(1)披露分类.IASB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未明确要求;而相较之下,FASB要求衍生金融工具要进行细致的分类,不但要求区分为交易性工具和套期工具,更细化的要求按风险类型(汇率类合同、利率类合同、信用类合同)和交易类型(期货、远期、互换)分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2)信用风险.两个机构对这部分的披露要求大体相同,包括信用风险的集中分布情况、信用风险敞口数据等.不同的是,FASB特别要求披露包含信用风险的或有条款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期末用于抵押的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

(3)流动性风险.FASB没有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流动性风险作要求,而IASB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4 国外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规范内容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 表4列示了我国2006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规范内容.

国外机构较为成熟的披露规定及其研究历程给我国很多有用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制定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由表3、表4所列示的中外机构的相关规定内容显示,对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保持国际趋同的同时,必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相关准则的修改制定.IASB作为国际性的协调机构,其准则富有原则性,但缺乏具体性.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刚刚起步,企业对这一领域尚未完全熟悉,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因此对于衍生金融工具披露哪些内容、如何进行披露以及披露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完全是由准则内容而定的.所以,我国的准则规定应当像FASB的要求一样,尽量进行详细具体的说明,而非原则性的指导,这样对于我国的企业来说更具操作性,也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其次,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应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相应补充.可以看到,FASB从1990年3月发布的AS105《具有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集中的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到2008年3月发布的AS161《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披露》;IASB从1995年6月发布的IAS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到2005年8月发布的IFRS7《金融工具:披露》.两大机构总是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发展以及企业实施的披露实际情况等进行多次修改,使得衍生金融工具披露准则不断完善.而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很多问题,两大机构抓住机会,适时的进行改进修订,加快对衍生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制定,这种态度值得我们很好的借鉴.

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初步发展,所涉及到的衍生金融工具也并不像发达国家那样复杂,使用范围并不是特别广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加强,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衍生金融工具,而且也会使用更为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伴随而来的是,新出现的问题可能并未包含在以往制定的准则中,这就需要我国准则机构能够紧跟形势,适时调整,补充修订相关内容,保证企业能够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作出合理决策.

5.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FASB、IASB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准则规范进行了全面比较,总结了二者之间的异同,最终得出对我国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启示,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