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体制症结对我国的

点赞:12945 浏览:562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日本从满目疮痍的战败国崛起为世界经济强国,其经济发展的骄人业绩令世人瞩目,金融体制在其中所起的推波助澜作用功不可没.而上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日本泡沫经济崩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经济陷入了难以自拔的长期萧条之中.90年代日本的金融困境固然是各种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日本金融体制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与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是导致这场危机发生以及之后长达十年经济萧条的根本原因.

金融危机的一般表象

1.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严重.

许多日本银行在泡沫经济膨胀期滥放贷款,以致泡沫经济崩溃后,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包袱.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总额究竟有多少,一直讳言.据大藏省公布的资料,截止到1999年3月末,日本全国910家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总额为80.568万亿日元,占全国金融信用总额的11.6%.根据日本民间估计的数字,日本银行业的不良贷款可能高达100万亿日元,不良贷款率高达15%,该比例远高于日本公布的数据.

2.金融机构相继倒闭,海外分支机构纷纷关闭.

从1991年东洋信用金库出现经营问题开始,到1999年5月相和银行破产为止,日本实际上已有几十家金融机构先后关闭或破产.其中包括像日本生命保险公司(1997年7月)、北海道拓殖银行(1997年11月,日本十大城市银行之一)、山一证券公司(1997年11月,日本四大证券公司之一)、日本长期信用银行(1998年10月)、日本债券信用银行(1998年12月)和日本国民银行(1999年4月)等一些历史悠久且影响力极大的金融机构.

3.股市、汇市双双呈现跌势.

金融风暴与金融机构的倒闭波及日本的股市和汇市,日经指数在1989年底达到38915点的高峰值后,从1990年初开始下跌,一再更新最低点.1997年12月23日股票市场收盘时,日经指数跌破15000点,为14799点,创1995年以来的新记录;2002年11月14日,日经股指跌至8303点,还不到最高峰时的38915点的零头.由于日本整体经济形势恶化,投资者对日元前景缺乏信心,同时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使投资者担心日本的不良债权还会增加,进而引起日本金融体系的动荡.市场写进美元抛售日元,使日元汇率一跌再跌.

4.银行信贷紧缩.

由于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金融机构普遍收益下降,经营困难.为了尽快解决不良债权,冲销呆帐、坏帐,金融机构不得不从利润中提取呆帐准备金,加之原有资产出现贬值,这便影响了其自有资本的扩充能力,在客观上削弱了其信用创造能力.而日本计划在1998年4月起实施的银行早期改正措施则是银行“惜贷”的导火索.这一措施规定将不良资产定义由宽转严,而且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满足国际清算银行(BIS)的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在8%以上),不合格者,政府可令其停业.此规定一出,使银行放贷态度更加保守.

5.国际地位下降,融资难度升高.

据1996年美国穆迪公司对日本50家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最高级别为B级(1家),其余为C+级3家,C级10家,D+级10家,D级16家,E级3家,平均为D级.由于金融机构受到重创,日本金融市场呈现萧条景象,也由于管制方面的原因,相当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撤离转向新加坡等新兴的金融中心,使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发生动摇.日本金融业国际地位下降,导致了筹资成本上升,加大了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融资难度.

日本金融体制的症结

1.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管制,使金融业丧失了自我调节的能力.

在政府的保护下,日本金融业风险意识较差,依赖性较强,几乎没有自负其责、优胜劣汰的心理准备,因为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或濒临倒闭,政府就会伸出援手予以保护,同时,政府往往又会采取“暗渡陈仓”的非公开手段进行救济.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势必导致金融系统良莠不齐,真实的资信程度下降,整体素质弱化.

2.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管制,使金融业丧失了自我发展的能力.

受政府行业管理的限制,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被严格限定,未经当局许可,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怎么写作项目的开发.同时,金融各业严格分工,不得跨业经营.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淡化,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怎么写作手段的动力减低.虽然上述限制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实施有所放开,但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同时,受政府过细管制的影响,金融机构疏于自身内部管理,人事管理过于相信“人性善说”,业务管理则更为松懈,以致秘密违规交易盛行.

3.政府对金融业的过度保护,导致金融机构透明度较差,金融监管机构腐败孳生.

政府对金融业的干预、指导和要求等,往往以内部通知的方式进行,外界乃至同行业的其他金融机构无法了解内情,而日本金融机构对外信息披露一贯过于保守,且可信度相对较差,这既使得海外及本国投资者和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疑虑重重,又使得金融机构无法接受外界的有效监督,以致金融机构在问题积重难返时才为外界所知,而这时采取任何措施来挽救也是回天乏力了.如日本银行界的呆坏账问题早在80年代就已出现,但相关信息直到1992年底才对外界披露,而且也仅限于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的呆坏账情况,不包括为数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并且公布的数字是相当“有保留”的,以太平洋银行为例,倒闭后公布的呆坏账数额比倒闭前公布的呆坏账数额大10倍.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几乎完全由政府行使,外界难以插手,看似严格,实际上形同虚设,收效不大.如按政府规定,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应保持在10%以上,但整个70年代日本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比率始终徘徊在6%上下,80年代则降为4%.

4.日本过度依赖间接融资,忽视直接融资市场的建设.

虽然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改革使日本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及外汇市场无论在交易规模还是在开放程度上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纽约、伦敦等发达的直接融资市场相比差距较大,尤其是“泡沫经济”崩溃后,投资者对日本金融市场的期望值就更低,证券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的交易量停滞不前.投资者对日本金融市场的评价是:交易成本高、税制特殊、规制与报告繁琐、行政干预多、交易规则特殊.

5.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改革所产生的问题.

金融自由化一直被称为“双刃剑”,它在调剂资金余缺、活跃证券市场、降低融资成本、加强国际资金往来等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日本带来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相关金融政策的出台和监管机制的建立滞后.日本金融体制一直是建立在政府直接干预、间接融资为主、低利率、严格业务领域限制和封闭的市场基础上的,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使日本与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资本流动更加频繁,汇率、利率变动更加剧烈,各种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多.如何对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如何抑制虚拟金融资本迅速膨胀,如何对金融机构运用创新金融工具进行监管,如何避免金融投机行为、降低融资风险等都成为日本政府面临的难题.

二是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利率自由化后,金融机构间竞争加剧,为争夺资金竞相提高存款利率,导致筹资成本上升;同时,由于缺乏政府的宏观指导,加之金融机构素质参差不齐,如何确定合理的利率结构也困扰着一部分金融机构,1989年下半年甚至出现了长短期利率利差缩小乃至逆转的现象,造成以短借长贷为主的银行效益受损.另外,金融自由化也助长了金融机构的投机心理.大批金融机构为牟取暴利,盲目向股票和房地产市场投资,使股票和房地产急剧升温,严重背离价值,促成了泡沫经济的膨胀,留下了金融危机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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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促使过剩资金大量外流.日本国民金融资产占有量庞大,在日本超低利率(法定利率为0.5%)的投资环境下难以产生预期效益.金融自由化放松外汇管制,允许国内外资金自由出入,国内货币财富的持有者为寻求高额报酬,纷纷将日元资产转换成美元,投向美国及素有“经济增长奇迹”之称的东南亚各国.国民储蓄以美元方式大量流出,造成了日元抛售风潮,导致日元在短期内急剧贬值.另外,随着东南亚各国金融危机的相继爆发,日本的输出资金也陷入“泥潭”,海外投资的不良资产比率迅速攀升.而在此过程中,大藏省与日本银行的官僚充当了推波助澜的角色.他们设想通过加大对亚洲各国的贷款规模所获取的丰厚回报,消化国内的不良资产.为此他们甚至帮助一些金融机构在账簿上做手脚,或是与当地官僚性质的银行机构联系,进行带有盲目性的投资.这一切导致日本金融形势更加恶化.

中日金融体制比较

中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与日本上世纪70年代以前的情况有许多相似之处,同样是处于经济相对落后、机制不健全的市场体系中,也同样实行一种投资引导型的经济增长,间接金融占主导地位,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这些相似性使我国在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体制过程中,借鉴了日本的许多经验,日本金融体制中的问题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存在.必须清醒地认识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免重蹈日本金融危机的覆辙.

一、中日金融体制的相似之处

1.政府干预色彩较浓.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经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很强,在这一体制下,形成了以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由于这四大银行都是国有独资的商业银行,一方面,政府不可避免地用其多元化的目标函数干预国有独资银行的经营行为,使国有银行无法按照商业银行的“三性”原则来经营,对贷款项目缺乏应有的选择和监督权力.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承担了政策性功能,政府也确保了其应有的利润和垄断地位,为此,政府严格控制银行数量.虽然90年代以来除四大国有银行外又成立了一批股份制银行和少数民营银行,但由于规模小,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并未改变.在这种隐性的保护下,银行只是按照政府的指令向国有企业分配信贷资金,而缺乏追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积极性.

2.间接融资主导型的金融体制.

我国在80年代初制定金融改革方案时,确定了以间接金融为主、直接金融为辅的融资原则,这一方面是考虑了我国当时只有间接金融没有直接金融的经验、市场体系没有形成、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的调控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就是借鉴了日本经验.在这一原则下,改革开放20多年中,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资金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都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占主体导致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系统.虽然90年代初我国发展了资本市场,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市场规模仍然较小,直接融资所占比例依旧很低.银行在发挥动员、分配资金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把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和风险集中到了自己身上.

3.银行的高额不良资产是金融体制亟待解决的顽症.

虽然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不完全相同于日本,但目前不良资产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形成有两个高峰期.第一个高峰是在1991-1993年,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从1990年的10%上升到1993年的20%左右.第二个高峰是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再次急剧上升.从总量来看,经过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截至2004年年末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总额仍有1.8万亿元左右.如果按2000年末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9.94万亿元计算,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总额估计为2.5万亿元左右.由于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尚未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之前,经营效益低下、亏损严重的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仍将继续增加.

4.缺乏事后保护性监管措施,监管体系不完善.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在这一原则下,我国与日本同样只注重预防性监管而缺乏事后保护性监管的.目前除了银行监管之外,其他的保护性监管制度尚属空白.这使我们在实践中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扩大了退出成本,也给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另外,由于金融法制建设滞后,监管部门在处理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问题时缺乏法律依据,只能采取行政手段,而无法对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的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从而滋长了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

二、中日金融体制的不同之处

中日两国的金融体制毕竟是在不同土壤上孕育成长的,两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首先,日本经济已步入后工业化社会,我国经济仍处于前工业化社会;日本金融体制是建立在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而我国金融体制则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立的.

其次,日本金融自由化程度比较高,金融市场活跃程度和外资准入程度比较高,堪称是国际金融中心;中国正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境内的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产业将逐步实现对外开放.

第三,日本金融体制在日本经济腾飞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日本创造了雄厚的国民财富,在发生金融危机的关口,日本可以动用强有力的财政力量支持金融业渡过难关;而我国的国民财富远逊于日本,金融业对危机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宏观调控,采取有效的金融政策,抑制各种不良因素的滋生.

第四,日本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比我国更严重,需要以“大爆炸”式的改革来解决顽疾;而我国宏观经济持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外汇储备充足,利用外资和外债状况良好,人民币汇率稳定,金融体制改革可以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消灭不适应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因素.

对我国的启示

1.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体制.

成功的金融体制,应符合本国特色,应置身于本国的土壤,另外还要随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变革.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金融体制,不能一成不变.成功的金融体制应保持灵活性,应随客观环境的变化不断充实新内容.否则,势必阻碍经济发展,甚至会产生巨大的破坏力.

2.金融体制改革应具有前瞻性,应选择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国际金融正朝着自由化的方向发展,任何开放国家的金融形势,不可能不受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面对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风云变幻,中国应尽早对金融体制中落后于时代变化的内容进行改革.改革的方式应选择渐进式,“大爆炸”式的改革固然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一些体制上的顽症,但这种“积重再返”的做法,往往是以国民经济发展付出高昂代价为前提的.

3.应积极有效地处理不良债权.

日本的金融危机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不良债权的危害之深.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不良债权同样也是我国金融体系潜在的最大风险之一,因此必须正视其危害性,同时要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积极有效地处理不良债权,做到防微杜渐.在加快处理现存金融不良资产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抓住我国当前不良资产生成的制度性因素,即政企不分、银行和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以及社会信用缺失等弊病,通过制度创新,从根本上防范新的不良资产再生.

4.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虽然未建立公开的、具有实质性赔偿条款的存款保险制度,但近年来我国在处理金融机构的危机中,政府自始至终对存款人的利益给予保护,实质是以国家信用作担保,等同于实行了一种“隐性”存款保险.但这种担保由于缺乏有形的保险基金和明确的“游戏规则”,不能长期有效地维护公众的信心.另外,因最终是由国家承担损失,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约束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种隐性担保的不适应性越来越明显,建立一个公开的、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越来越迫切.


5.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日本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合理的监督制度,建立多层面的监督系统;加快金融法制建设,加快监管体系建设,引入国际通行的金融管理惯例;不仅是政府相关机构要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而且还要形成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系统,约束金融行为,稳定金融秩序.

6.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

日本银行不良债权问题长时间难以解决,其原因之一就是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使社会金融资源过分集中于银行,一旦企业出现问题,银行就要承担巨大有风险.因此,我们在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还必须从根本上解决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问题,要重视金融市场的培育,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有管理地放开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让企业的一部分资金需求直接向社会募集.直接融资具有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既可分散过度集中于银行的风险,又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缓解企业对银行资金过度依赖的状况,并可使企业直接对投资者负责,增强企业的责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