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金融危机时代消费金融与风险管理协调的逻辑路径

点赞:7013 浏览:207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消费金融的创新模式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向消费主导转型和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面对信贷风险、同业竞争、市场需求风险和经营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实现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协同.文章从个人征信体系与信贷法律建设、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角度探讨了消费金融公司创新与风险管理的融合发展问题.

【关 键 词 】后金融危机时代;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6-0152-05

投资主导型、出口主导型转向消费主导型是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特征,为此.我国在“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中把扩大以居民消费为重点的消费作为扩大内需的重点.这既为金融消费发展带来了良好契机,又要求必须推进消费金融创新以促使其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由金融监管失灵导致的在美国率先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无疑使世界各国深刻认识到了加强金融监管以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新模式的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必须在推进产品和怎么写作创新的同时.深化风险管理,实现消费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协同发展.


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消费模式转型亟需消费金融的带动

(一)消费金融:我国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转型的驱动力

投资、出口和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长期以来三者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并不均衡,对投资和出口的依赖性过大,而消费相对不足.此种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逐步暴露出其先天不足:过度投资容易带来产能过剩等结构性问题,经济增长可持续性不强;过度依赖出口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对外依存度,容易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的冲击,经济增长缺乏可控性(陈博闻,2012).上述问题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体现得尤为突出.我国自2008年以来提出的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就是为了减轻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而实施的战略.是对我国以投资和出口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反思.目的在于促进内需和外需的互补,探求新的经济驱动力以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在经济增长转向以消费为主导的后金融危机时代,作为消费“助推器”的消费金融无疑将是刺激居民消费、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选择.消费金融又称“金融消费”,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对最终商品和怎么写作的消费需求由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形式提供的具有贷款、储蓄、支付结算功能的金融怎么写作,具有社会性、时代性、创新性、经营性、全球性、延伸性等特点,在开发消费市场、拓宽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其一.消费金融是刺激居民消费需求,扩大消费市场的新引擎.目前,消费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已经覆盖了住房及装修、汽车、基金、股票、旅游、教育、家用电器和个人耐用品等领域.其在满足居民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优势非常显著,有利于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繁荣消费市场.其二,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和怎么写作渠道有利于增强居民消费的便利性,催生新型消费市场及业态.消费金融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收单、ATM、POS\EPOS机、手机、等方式来实现消费,既方便居民消费,又在促进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市场发展的同时带动电子商务、物流等行业的发展.正因为消费金融弥补了传统消费方式的缺陷,其已经被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广泛应用,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2008年全国各金融机构共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余额1583亿元;2009年全国消费信贷余额达5.5万亿元,约为2001年的7倍.消费信贷占贷款余额比重由2001年的6.2%增长到2009年的12.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达4.4万亿元,占消费信贷的比例达80%,信用卡发卡总量为1.86亿张.显而易见.消费金融在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方面的潜力和作用是巨大的,而且这种作用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将会呈现出越来越大的优势.我国要实现通过扩大内需的方式来促进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消费金融将是重要选择和新的驱动力量.

(二)消费金融公司:推动金融消费发展的新力量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涵盖个人消费贷款、同业拆借、信贷资产转让、发行金融债券等,核心业务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与银行金融机构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怎么写作方式灵活、贷款周期短、无须抵押担保等方面.从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位和功能来看,它虽然承担着和银行金融机构一样的激发居民消费及扩大消费市场的功能,但其核心业务主要集中于银行金融机构较为薄弱的包括教育、装修、婚庆、旅游等在内的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和以家用电器、手机、电脑、家具等为主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等领域,比银行金融机构更专业、更便捷和更能满足居民消费的个性化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是对银行金融机构功能缺陷的补充和完善,可以形成一种推动消费金融发展进而刺激居民消费、促进我国向消费主导转型的新的驱动力.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的目标定位,可以进一步挖掘该群体的消费潜力和.扩大消费群体.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可以改变因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以住房、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为主要业务而在居民耐用商品消费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等方面信贷金融怎么写作分散、专业化程度低和审批程序复杂的局面,形成高端消费、日常消费和个性消费为一体的金融消费格局,增强消费便捷性,扩大消费领域,提高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率.

二、消费金融公司应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协同发展问题

(一)消费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社会进步、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必须依靠创新,走自主创新的道路.同样,消费金融也必须坚持创新作为永恒主题.把深化消费金融创新作为消费金融实现途径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事实上,消费金融发展的本质也就是消费金融创新,其发展和创新是一个同步发展和相互融合的过程.消费金融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为此,在金融一体化不断深化和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后金融危机时代,推进消费金融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体现得更为明显.然而,消费金融创新并不是没有前提的,通过消费金融创新来降低、化解风险的实现也会因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创新既可以为消费金融发展带来机遇,又可以使其面临着新的不可控因素.这是因为金融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必定会带来市场竞争环境、监管政策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且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由此可见,过度的、超越风险可控范围内的创新很可能会导致消费金融与相关监管体制的失衡,使其面临新的更大的风险,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原因就是金融创新过度,导致金融监管难以顾及和控制.因此,消费金融创新必须处理好其与风险的关系,遵循科学的消费金融创新规律和路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坚持消费金融产品、怎么写作创新与制度创新、监管政策创新同步推进,在消费金融创新中规避风险,构建良性的消费金融生态环境,促进消费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协同,实现消费金融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新模式,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其特点和金融制度缺陷、市场环境变化又使其面临着若干风险.其一,制度缺陷引致的信贷风险.消费金融公司“审批速度快、无须抵押担保”的特点决定了居民金融消费的便利性和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共存.不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我国消费金融的突出问题,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主要是单笔数额小、笔数多的个人消费贷款.这就使消费金融公司陷入了评估客户信用、审批贷款高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违约风险等多方面的困境.加上个人消费贷款专业法律依据的缺失和银监会必须以合法方式催收贷款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出现坏账烂帐的信贷风险的可能性非常大.其二,信贷产品与业务不足带来的同业竞争和市场需求风险.当前居民金融消费的主要领域是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核心业务却集中在个人耐用消费品和婚庆、旅游、教育、装修等一般用途个人消费领域.对消费金融公司不利的另一个层面是.消费金融公司核心业务的信贷需求本来已经有限,运作较为成熟和被市场广泛运用的信用卡又占领了相当大的市场,而且其还具有较长时间的免息还款的优势.《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消费金融公司信贷产品的优势和束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发展规模.这是因为目前很多商业银行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个人发放贷款的额度,而且并没有额外授信要求,这就难免会导致消费金融公司将在缺乏绝对优势甚至处于一定劣势的状态下与信用卡展开同业竞争.此外,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起步较晚.目前只在北京、上海和成都开展试点工作.相对于银行金融机构而言.监管部门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管理经验相对不足,这也是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挑战之一.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消费金融公司创新与风险管理协同策略

(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与信贷法律建设,增强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保障力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已经在更深层次证明,金融的监管与金融创新同等重要,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和监管力度不足带来的金融风险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在此基础之上的金融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消费金融也是如此.特别是对于正处于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至关重要,甚至优于信贷产品和怎么写作的创新.而从消费金融公司的特性和我国消费房贷款法律环境来看,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和信贷法律建设应该是第一位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应该建立健全完整、客观、真实、高效的个人信息档案制度和共享机制.消费金融公司面对的主要是极度分散的中低端消费者,此类人群的信用评估难度大、成本高,隐藏在背后的违约风险更大,初次消费信贷的居民更是如此.在我国当前权威征信机构缺失,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不健全的现阶段,必须要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作用和社会资源来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细化和明确个人信用评价标准,成立具备相关资质和权威性的个人征信评价机构.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关键要把握好以下环节:(1)系统内容应该包含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记录、个人风险管理等;(2)系统信息的数据必须真实、客观;(3)系统动态性强,能够根据消费者情况的变化尽快更新其信息,保证消费者信息的真实可靠;(4)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构建个人信息共享平台.个人消费贷款法律制度方面.尽快制定和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便于操作和具有可行性的包括个人消费信贷在内的《消费信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收集、提供和保密规定,加强打击提供虚检测信息和恶意逃避消费信用债务行为,完善呆坏账核销制度,促进消费信贷良好发展.

(二)整合优势推进产品和业务创新.构建和凸显消费金融公司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的专业化优势

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成熟运作和其业务在个人消费领域的拓展,对于处于试点阶段的消费金融公司而言.无疑是一个重大挑战和考验.从短时间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要与成熟的银行金融机构比成本优势、市场认可度和高额消费贷款并不现实,而应该是整合优势、扬长避短,在尽量降低成本和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入特定的目标市场.通过优化产品开发与设计、提高渠道拓展能力、丰富怎么写作内容、创新怎么写作方式、深化包括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在内的制度建设等途径来构筑和强化其在居民金融消费的专业化、全能化、个性化的优势.进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体而言重点是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突破.一是推进产品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加快研制分期卡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模式,紧密结合消费金融公司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的实际,探索和创新与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商、销售商以及婚庆公司、旅游公司、教育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在消费金融公司指定的企业进行消费的,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以由该企业作为受托方消费贷款手续并且可获得一定的优惠;或者由消费金融公司在定点企业或者客户资源丰富的区域设立“业务点”,现在为消费者提供贷款业务.通过消费金融公司-企业-居民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模式,既可以凸显消费金融公司方便、快捷的优势,又可以进一步挖掘消费者的有效需求,拓展个人消费金融业务.二是扩大目标市场,拓宽客户覆盖面.消费金融公司的客户群体是中低层次的消费者,其与银行金融机构功能的重叠决定了它在高端消费群体市场的有限性,其应该是把目标放在中低收入群体聚居的区域和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空白或者是不具有优势的业务领域.为此,可以抓住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建设的有利契机,及时修改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等规定,取消或者弱化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区域限制,引导和鼓励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跨区域经营,推动其开拓二三线城市和农村的消费市场.与此同时,消费金融公司还应该牢牢把握和利用好我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态经济的政策优势,拓展消费信贷业务领域,为农村居民提供购写电器、农具、教育等方面的消费贷款,迅速抢占和扩大农村巨大的信贷消费市场. (三)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和化解消费者纠纷带来的风险

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既包括政策风险、汇率风险、信贷风险、市场风险和由于自身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又包括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带来的风险.因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直接关涉消费者的微观利益、人权保护、公平正义,而且关乎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宏观经济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如有学者所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是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金融危机孕育和爆发的土壤的产生,正是因为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视效率为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客观上推动和加剧了市场失灵.因此,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融为一体的,消费金融公司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人”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而这与党所倡导的改善和保障民生的要求是相一致的.第一,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制定和实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弥补《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缺失或者不足的缺陷,细化和强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等责任及义务;健全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加大信息披露监管与执法力度,为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第二,建立金融消费者多层次联动处理机制.此联动处理机制应该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消费金融公司要设立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和纠纷争议的专业部门,其职能是制定和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争议解决原则、程序和办法:负责受理和协调解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问题:监督消费金融公司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信息保密工作并对违规行为实施相应的惩罚机制.就外部处理机制而言,重点是要设立金融消费者怎么写作预警机制和联动处理机制,收集、记录金融消费者投诉、纠纷等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通过分析相关信息,找出金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对金融消费者行为进行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化解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根据金融消费公司业务范围内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权益受损问题,进一步修改《中国章程》,并发挥政府和社会民间组织力量成立相关领域的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负责该领域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信息的收集、监督和协调等工作.此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可以尝试设立金融消费纠纷仲裁机构,充分发挥仲裁在解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纠纷的功能.

后金融危机时代消费金融与风险管理协调的逻辑路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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