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工作的两次重要会议

点赞:4693 浏览:148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951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届农村金融会议.这次会议确立了农村金融工作在整个金融工作中的地位,会议探讨了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国家银行在农村金融工作中要贯彻“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的方针.首先帮助农民推销农副特产品以解决农村资金问题;其次通过发放农贷,解决提高生产及推销农产品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再次通过储蓄、保险、存款、周转放款等工作,积极组织农村已有资金,作有无的调剂,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解决农民日常需要的部分资金,并借以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扶持手工业和运销业来帮助保障交换,提高生活水平.通过这些工作,可以巩固人民币在农村的流通,达到货币下乡的目的.为了做好这些工作,国家银行省、县机构必须以主要力量深入农村,面向农民,为农民怎么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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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汉宸行长在会议结束时作了总结报告,强调农村金融工作是“为4亿农民怎么写作,为发展农民的生产怎么写作”,同时对如何做好今后农村金融工作提出了要求:一、发放农贷要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但“专款”不要变成“死款”,“专款专用”不要变成“专款死用”.为使农贷发放及时且有针对性,农业生产贷款项目可以由区、省一级掌握,由区、省一级调节.二、把开展农村保险看作筹集资金的工作只是问题的一面,对农民来说,开展农村保险主要是保障农民生产,减少由于自然灾害所遭受的损失.三、对国家来说,储蓄是聚集资金的工作,而对农民来说,储蓄是国家银行帮助农民积钱备荒,积小钱办大事的怎么写作工作,今后要全面正确地进行宣传发动.至于储蓄方式,有奖、双保、单一折实都可以办.四、周转性放款扶助生产的第一个重点,应是扶助手工业.五、一切农村金融工作,国家银行要加以领导,但信用合作是群众自己的资金互助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的合作组织,不是国家银行的机构.信用合作社与国家银行的关系是: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是自己负责,会计是独立的,吸收的存款可以转存到国家银行,但要按银行的章程办,利息可以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但其用高利吸收来的存款,银行不能按高利为之转存.如要求国家银行贷款支持,是可以的,放款利息可比一般放款利息低20%.目前信用组织形式很多,有大的,有小的,有进步的,有落后的,我们的原则是“条条大路通罗马”,利用各种组织开展农村金融工作.


1954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第一次农村信用合作座谈会.3月5日,邓子恢到会讲话,主要内容是:

一、开展农村信贷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有二:其一是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资金困难,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适应工业化的需要,进一步改善农民生产,巩固工农联盟,这是根据总路线提出来的重要任务;其二是向农村作经济斗争,经过工作逐渐排挤,直至最后由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占领农村信贷阵地,完全消灭.

二、完成上述任务靠两个办法:第一是切实办好银行的农业贷款,第二是发展群众性的信用合作运动,要双管齐下.

三、信用合作的组织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可有信用社、信用部、信用组三种形式,单靠一种不管其他是不对的.

四、信用合作社一般应以乡为单位建立,这样便于领导,便于开展业务,但不要机械,要视当地条件确定.这几年信用合作的发展慢了些,已处于被动,应尽快发展.

五、办好信用合作社,应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完全自愿,决不能强迫,信用合作社不是官办,而是民办,社员中途退社应该允许;二是利息合理,要适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三是手续要简便,银行手续简便,信用社更应该简便.

六、信用合作社应归银行领导.组织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受党委、乡村党支部领导,业务领导归银行负责.

七、利息政策和对私人借贷的政策.建议把银行利息提高到月息7.5‰~12‰,一些特殊的短期贷款也可提高为月息15‰,全国利息不必强求一致.目前,允许私人借贷还是必要的,就过去的经验来说,划杠区分与自由借贷的界限及限制是难以收效的.只有放好农贷,结合群众信用合作,吸收游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八、信用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因为:第一,它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银行领导下的基层信贷组织;第二,它的资金属于社员集体所有,用于互助互济,不分红利;第三,经营的目的是为了扶助农业生产,打击.

(本文资料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