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规范利用与金融

点赞:4504 浏览:152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民间资本长期以来处于自发的半地下的运行状态,近年来,民间资本在运作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金融风险已经衍生、放大成为社会风险,引发了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反应,这影响了中国资本整体效率的发挥.民间资本的规范利用与金融创新,成为一个新的社会热点,给民间金融正名,规范引导,辅之以金融创新,方能有效规避金融风险,使民间资本充分发挥创富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关 键 词 】民间资本 规范利用 金融创新

民间资本,是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亦即民间资金.民间资本是中国特有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民间资本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借贷行为,这就是民间借贷,具体说来,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我们把一切非性质的和非国有制性质的金融活动,称之为民间金融,即不由出资或经营,涉及个人或非国有制企业之间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是金融市场化和资本逐利的结果.

长期以来,一些垄断行业、特殊行业拒民间资本于大门之外,使民间资本流动和运作的空间受到很大的限制,民间资本的增值受到影响和抑制.人们常说:最大的不公平就是机会的不平等.民间资本身上有着种种桎梏和束缚,使民间资本丧失了许多增值和发展的机会,这影响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资金市场的生态,使民间资本这项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资源的配置状态不甚理想,影响了民间资本的增值和创富,最终抑制着中国社会财富的增长.

一、我国民间资本特征

(一)民间借贷活动源远流长、历史久远

民间借贷活动,古来有之.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生产、生活产生的资金余缺在民间普遍存在,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按当地的乡规民约等民间流行的方式,进行民间资本的借贷活动,以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是一种很传统的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可谓源远流长、历史久远.

(二)民间资本规模不断壮大

民间资本经过长期的积累,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由于民间资本的运作处在半地下状态,无法对其进行较全面的统计,目前尚没有对民间借贷全面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根据一些抽样调查,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在有些地方十分盛行.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宏观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促使民间资本积累加速,民间资本的规模不断壮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字,截至2012年11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92.77万亿元,其中个人存款余额达40.29万亿元,个人存款中储蓄存款达39.26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有可能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

民间借贷的数量有多大呢?根据2011年11月3日《金融时报》2版报道:央行研究局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2010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开始抬头之时,这一市场的资金存量就已超过2.4万亿元,占当时借贷市场比重的5%以上.报告指出,近两年来,我国民间借贷资金量逐年增长,存量资金增长超过28%.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2社会蓝皮书,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去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备受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和日常生产、生活中急需资金者青睐

国家正规金融部门要求抵押担保等条件高,贷款程序复杂、时间长,不能满足于许多中小企业和老百姓在生产、生活中随时产生的资金需求.而同样的中小企业和老百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资金剩余,适合投资、保值、增值的渠道较少,存银行是大多数人难以回避的选择,而存银行长期以来是负利率,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而民间资本的借贷,可以避免国家正规金融部门繁琐的程序和手续,按照市场规律、以乡规民约的方式,灵活地调节双方的资金余缺,融资过程的成本较低,特别在资金需求供应的时间上,常常会很及时,所以民间资本的运作灵活多样.

(四)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是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发挥着国家正规金融难以取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经济日趋多元化发展,以民间资本运作为代表的民间金融,成为了国家正规金融之外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等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资金需求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正常的民间借贷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补充,可以弥补中小企业融资不足,调节城乡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资金余缺,民间资本的正常运转,发挥着国家正规金融所难以取代的作用,与国家的正规金融体系形成良性互动,对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我国民间资本运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壮大,投资渠道和空间受到限制的大量民间资本,在经济环境的大背景诱因下,以极强的流动性驱使,横冲直撞,君不见:“豆你乐”、“蒜你狠”、“糖高宗”、“姜你军”、“币死你”等炒股、炒房、炒金、炒豆、炒蒜、炒猪肉、炒纪念币等. 可以说是推波助澜,而民间大量的游资冲击过后,一片狼藉,哀鸿声此起彼伏.

特别是2011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趋缓,受货币政策及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间接影响,资金供应较为紧张,在一些民间资本借贷活跃的地区,相继出现了因资金链断裂,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规模以下的小微型企业倒闭、关停和企业主逃债等情况,使这些地区的民间金融问题变得十分严重,以民间资本借贷为核心的民间金融市场偏离了健康的发展轨道,如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据2011年9月28日《生活新报》报道,仅2011年9月22日一天,温州就有9位老板出逃躲债,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有的高达100%以上,许多中小企业承受了无可承载的重量,最终是要倒下去的.民间资本的不规范运作,产生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由金融风险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反应,据2012年8月29日《春城晚报》报道,八月的鄂尔多斯全民放贷变全民讨债.2012年12月14日《生活文摘报》第3版报道:鄂尔多斯房地产陷于停滞,曾经家家放贷,如今户户讨债.2011年11月8日《生活新报》报道:珠三角民间借贷达数百亿,“地下钱流”威胁国家安全;这些状况已经了影响社会的稳定. 根据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秦卫东调查:泸西县人民法院在2009至2011年间,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87件,审结587件,此类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2009年审结171件,2010年审结187件,2011年审结229件,2011年收案同比2009年上升了34%.其中,涉众案件2009年4人67件,占收案总数的39%;2010年3人79件,占收案总数的42%;2011年6人92件,占收案总数的40%,同比2009年上升了37%.而且诉讼标的额逐年走高,约定利率也较高,三年来,此类案件标的总额逐年增高,2009年涉案标的额为14,269,660元,2010年涉案标的额为27,558,476元,2011年涉案标的额为49,129,486元,同比2009年标的额上升了3.4倍有余.与此同时,涉诉纠纷标的额也大幅上升,民间借贷几十万元的已经成为常态,几百万元的也屡见不鲜.

(一)民间借贷处于自发地、半地下、半隐秘状态――隐藏金融风险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活动,植根于居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的土壤之中,供求双方,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随时随地产生资金剩余和需求,因此民间资本的分布十分广泛,民间借贷也较为普遍,几乎渗透民间生活的方方面面,盖房起屋、婚丧嫁娶、日常生产生活等,处于自发状态.

同时,我国民间金融长期徘徊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并常常伴随着、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民间金融活动的整体公众形象;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得不到法律和社会该有的认同,所以常常是处于半地下、半隐秘状态.

(二)民间借贷处于非规范状态――易引发金融风险

民间借贷活动的双方,多以民间信用为前提,以亲缘、地缘、熟人、朋友等亲近关系约束为主,在民间借贷的时候,常常没有规范的手续,场所相对不固定.也没有偿还的硬性保证机制,处于分散、无序的运转状态,借贷双方往往侧重于短期经济效益而忽略长期风险,资金需求方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常常处于应急状态,不得以用高息获取资金,而资金供应方在人情关系及寻求高息回报的诱惑下也很难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控制.接受贷款的人,一旦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出现风险,就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在笔者走访的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双方文化水平很低,甚至完全没有文化,借贷双方连书面的文字凭证都没有,仅仅是双方找一位彼此信任的人―多半是在当地德高望重、受到尊重的人,作为借贷活动的现场见证人,通过这样的方式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活动处于非规范状态.

(三)参与者众多――衍生、放大金融风险

由于近年银行信贷整体紧缩,很多中小企业贷款和融资趋紧趋难,形成了大规模的资金需求土壤,民间借贷风生水起、迅速繁殖壮大.居民个人和家庭的储蓄存款,企业的自有,甚至银行的个人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纷纷投身其中.不仅如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金融体系中出现了许多新元素,在民间借贷的链条上,在资金供需者之间,还活跃着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居民个人等,同时,在民间借贷体系中,不仅有上述“地上组织”,也有着网络借贷这样民间金融的“地下组织”,参与者众多.

据报道,在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总人口为2.3万余人,共有5800多户,其中曾经有1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占全乡总户数的30%左右.同时,放贷形式也花样繁多,社会融资相似度检测、专业放债人和相似度检测人等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相似度检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如“人人贷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

笔者就有熟人直接将本用于居住的面积较大房屋卖出,变现投入民间借贷,以获取高利息收入,而自己和家人则另租一套小房子栖身,民间借贷已经影响到一部分人的正常生活.

(四)利率畸高――“缺血”中小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中的沉重负累

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7月6日发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分别为3%和6%,虽然人民银行有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规定,但民间借贷利率普遍很高,我们从前面的调查材料中了解到,民间贷款年利率少则30%~50%,多则高达100%,有的甚至还更高.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在2009-2011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般约定月利率为2%至8%之间,有的甚至高到10%~20%,折算成年利率则高达24%~240%,还有的案件不仅约定了利息,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企业和接受贷款的个人,虽然解了一时燃眉之急,但必须承担高额的资金使用成本,高息负债后,财务支出增大,对于很多微利或利润不高的企业而言,几乎等同于慢性.它们往往通过吸收新的高息资金来偿还到期的高息负债,如此恶性循环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剧实体经济“空心”化.一旦市场销售业绩不佳或自身经营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将导致企业难以支付到期债务,从而陷入破产倒闭的危险境地.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造成融资者成本不断上升,融资者又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一旦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将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并给当地民众造成恐慌.

(五)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体系――扰乱了银行资金正常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目前正在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3%~6%存贷款基准利率,虽然通过正规金融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可能会有部分上浮,但与民间借贷的年利率24%~240%相比存在有巨大利差,这就诱使银行信贷资金间接进入民间借贷市场.有的居民个人用房屋或者其他方式抵押,向银行贷款后,直接将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谋取高额利差.民间借贷相似度检测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利差收入,设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较低利率的信贷资金,再以较高的利率转借出去.还有一部分资金充裕的民营企业和有能力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企业,通过直接介入或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将信贷资金转投民间借贷市场,谋取高额利差. (六)不易监管――潜伏着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处于半地下、隐秘状态,形式多样、在民间借贷的利益链上,有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都涉及其中,参与者众多,而且漫延速度快,监管有一定困难.

民间借贷市场最大的风险就在于潜在风险的难以识别和量化,特别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拍卖行、企业及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三个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办,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等整个监管体系,其职责分工不甚明晰,整体功能发挥欠佳;民间借贷立法、立规滞后,很多危害金融、危害经济、危害社会的现象初露端倪之时,没有及时发现并加以引导、遏制,等问题出现甚至爆发以后,甚至还没有适用的具体法律、规章制度来加以处理,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协调性不够,导致民间融资监管上出现“真空”地段.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市场到底该由谁监管?怎么监管?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管?这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三、民间资本的规范利用与金融创新的措施

对民间资本逐步引导、规范利用,并通过金融创新,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广阔的空间,让民间资本创富中国,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本增值效能,优化配置我国民间资本,已成为我国政府和各届有识之士的共识.对我国民间资本的规范利用并进行金融创新,笔者认为主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议立一部《金融法》,其内容中包括给民间金融正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

“名不正则言不顺”.民间资本,是创富中国的重要的积极因素,是推动中国走向富强的重要生力军.在中国,不管资本姓“民”、姓“集”还是姓“国”,其实都姓中,正如当年讨论姓“社”、姓“资”的问题,现在回头看,其实也都姓“中”,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中国”,哪怕这期间有些民间资本走出国门,到了异国他乡,仍然名字叫“中国”,心依然是中国心.民间金融是中国金融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要正视自古以来就有民间借贷活动,让其从地下暗流成为地上活水,堂而皇之的走向台面;让民间资本从游击队、杂牌军变成正规军,甚至成为主力军;因为创富的中国,民间资本会越来越壮大,民间金融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力会持续增加.

鉴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态势,且目前涉及金融的法律各自割裂的状况,建议起草设立一部《金融法》,对中国金融作出全面性的规范和相应的定位,其中包括民间金融,用法律的方式给民间金融正名.

(二)早日制定《放贷人条例》,规范利用民间资本

酝酿已久的《放贷人条例》千呼万唤不出来,我们应该尽早推出,甚至应考虑制定《民间借贷法》等,对民间金融加以规范.明确区别合法性和非法性的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确定民间金融的运行框架,明确民间融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专业化程度、风险控制技术、监督管理、债务追索及激励约束机制等,通过“疏导结合”的方法,引导和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界定民间金融的营运方式、经营范围、违法责任等,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走向法制化轨道.

在发展过程中,不能简单的压制、打击,抑或取缔,要少堵多疏.要完善正规金融体系和加强政府金融公共怎么写作,让其成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组成部分,对融资渠道不能并轨而要多轨.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不仅有正门还要有侧门,同时,要通过发展社区中小银行、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拓展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让草根金融支持小企业草根经济,把民间金融发展成为实体经济与民间资金高效对接的桥梁和纽带.

(三)对民间资本逐步开放中国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

对民间资本逐步开放和引导,国家层面已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这一重要文件被称为“36条”.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为民间资本的出路拓宽道路,再次明确给予民间资本以“国民待遇”,要求“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怎么写作等领域,被称为“新36条”.在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提出要“真正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怎么写作等领域,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怎么写作、指导和规范管理”;2012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表示,“新36条”没有落实,民间资本进入就遇到玻璃门、弹簧门.2012年上半年,各部委纷纷出台实施细则,4月18日,交通运输部率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5月26日银监发〔2012〕2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新36条”出台后,许多相关行业回应声不断.

民间资本规范利用与金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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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和相关行业以及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对民间融资取向的引导,着力将民间融资的重点引导到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和领域上来,特别是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现有银行业对内开放的力度,积极吸纳当地民间资本进入已有的正规金融机构;降低门槛,放宽市场准入,增强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

(四)各地要因地制宜,引导民间资本流向,构建适合当地民间金融的良性生态环境

由于民间资本分布在各地区的自然环境、人文条件、民间习俗各不相同、经济发达程度迥异,产业发展各有特点,民间借贷资金有多有少、参与的人有众有寡、程度有轻有烈、资金的投向和运作方式各不相同,所以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通过改革创新促进民间金融规范、构建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的良性的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