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与建议

点赞:15226 浏览:6798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引言

步入21世纪以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对金融业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互联网技术不断与金融业务相融合.尤其是去年下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去年也被授予“互联网金融元年”的名号.互联网金融的热度一直维持到了今年,它的相关信息依旧频登各主流媒体的经济板块.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怎么写作,不仅使信息处理效率得到提高而且人们可以随时随地金融业务.[1]

2)企业不仅免除了经营场所的购置费或租赁费,而且减少了员工薪酬开支以及对于第三方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委托费用.

3) 企业不再需要准备大量要式文件以及层层信用考察,贷款批复速度得到提升.比如在融360,借款人只需要在网上输入贷款金额、期限以及用途等,搜索引擎就能调出一张呈现了信贷产品相关信息的列表,并对动心的产品在线填写申请材料.[2]

4)小微企业便可通过网络直接向持有闲置资金者取得资金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5)互联网金融的介入打破了银行的垄断地位,它主要以货币基金的方式将小额资金聚集成大额存单,与银行间形成了竞争关系,极大地推进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

2.互联网金融的劣势

1)网络为带来了可利用的空间,这些人主要通过隐蔽性高、繁殖能力强的病毒以键盘记录等方式获取,最终达到窃取资金的目的.

2)流动性管理、风险防范不足.比如说最近比较热门的P2P网贷业务,虽然可以向客户发放贷款,但是它的贷后管理能力以及风险防控能力都远低于我们体系成熟的传统金融机构.比如说余额宝虽然可以实现客户赎回资金T+0到账,但这一优势的实现是建立在基金公司预先以自有资金为客户垫资的基础上,如果出现大规模的资金赎回,基金公司的垫付能力就会受到影响,而且可能产生负效应.[3]

3)不受传统金融分业监管限制.经营网络金融的企业经常向客户推出一些货币市场上的“T+0”或者“T+1”的短期交易产品,为了吸引客户这些产品的收益率往往高于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甚至收益会高出银行推出的部分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几乎均与货币基金捆绑在一起,其选择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银行存款、短期国债、回购等等.但是这些对象的投资组合有时可能并不足以保障企业向客户承诺的收益水平,一旦投资失败,缺乏保本承诺的协议条款,就可能导致客户本金出现亏损.

三、建议

1.投资建议

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投资需谨慎.目前货币基金享受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优惠政策,一旦该政策被取消,那么互联网金融将面临巨大挑战.今年3月,出于对货币基金提前支取协议存款将产生亏损“黑洞”的担心,众多专家学者认为央行拟取消货币基金“不罚息”红利.[4]这一优惠政策的取消可能会让货币基金在流动性危机出现时遭遇灭顶之灾.货币基金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逐日计算投资者收益,如果协议存款中途被取消,那么投资者就只能获得活期利息,协议存款利率与活期利率之间的差额就是所谓的亏损“黑洞”.因此,即使以余额宝为主的各种“宝”目前没有出现亏损,但是投资者仍需考虑其潜在的风险性,不应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依旧属于初创期,它的各项技术有待革新,未来这一产业是否可以较好地存活下去依旧是个未知数,这一时期的特点带有较高风险性,更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偏上的人以合理的资产比例来投资.总之,对于那些正处于观察期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投资,但应该以冷静、客观的态度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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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建议

互联网金融创新很有意义,其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合理措施来解决企业所开发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务之间的矛盾.虽然银行与这些企业之间的竞争属于行业之间的合理竞争,但是最好的结果并不是银行与企业的单方面盈利,而是使整个经济效益最大化.

1)加强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与银行间的合作.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利用其本身的优势向银行提供较难收集的客户信用信息等.二是银行可以向网络金融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还有可以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质的网络技术以及银行优质的客户资源,进行线上线下交叉销售等等.

2)对银行账户与各种“宝”之间转账加收合理手续费.今年以来,各大国有银行纷纷降低银行账户与各种“宝”之间的转账额度,但是个人认为应该取消这一限制而改为加收银行与“宝”之间的转账手续费.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产品市场化的考虑,一旦推行市场化就不会出现银行与经营互联网金融产品企业之间的单方面不公平.随着手续费的征收,银行获得了手续费的收入,而“宝”类产品获得了利息收入,当然,这种做法也会使非银行企业认为自己如果把“宝”中资金投入协议存款会大比例降低收益率,银行也会认为自己由于存款利息的支出与手续费收入之间抵消而感觉降低了手续费收入,因此,非银行企业就不会再将高比例资金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而是例如股市、证券等金融产品,这样一来余额宝的收益将会具有较大波动性,从具有货币基金的特性转为具有混合型基金的特性,不再具有之前的低风险特点,而是更加趋于市场化.

3)将企业中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银行监管范围.银行不应只对银行进行监管,而是应该对所有银行类业务进行监管,不能任由“宝”类产品自由发展,这种做法不仅是对广大投资者的负责,也是对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非银行企业的一种合理保护.

4)规定企业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需单独成立子公司.成立子公司主要是为了对这些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监管更加容易,换句话说就是把这些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出来,成立子公司就不会造成企业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单方面危机而造成整个企业的破产.

5)允许银行可自主选择是否与余额宝签订协议存款.协议存款的签订应该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这样,不管到时哪一方获益更多,都不会对另一方有失公平.

四、总结

虽然互联网金融存在多种优势,但其依旧具有自身的不足之处,传统的银行业务不能被其完全取代,我们要做的是利用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优势进行整合.只要将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处理就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与互联网业继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