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

点赞:29492 浏览:1341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基金项目:2012年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我国民间借贷的制度逻辑及立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12SJD820002;2013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立项项目,项目编号:48,课题名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摘 要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 键 词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完善机制

金融怎么写作消费有别于普通商品消费,其产品复杂且涉及金额较大.近年来,伴随着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形式的多样化、个人化,围绕着银行怎么写作收费、理财产品等各类金融消费的纠纷不断攀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日渐强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建立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在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加快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机构的信心,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了比较完善的专门立法,例如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英国《金融怎么写作和市场法》、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但都没有针对金融领域作出专门规定,难以解决专业性比较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应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途径和程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增加对金融怎么写作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诚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还可由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出台更为具体的部门规章.

二、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为了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可以考虑整合现有的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一部统一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法》.该法在坚持贯彻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同时,应从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手段和程序等方面细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机制.该法应该规定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的分、支行都要披露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怎么写作信息做到全方位披露和全程披露,要求银行不仅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将产品的结构、投资风格、市场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设置情况全面告诉消费者,不能夸大产品的收益,掩饰产品的风险,而且还应规定其在理财产品的存续运行期间也必须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并且在怎么写作终止之时进行总结性披露.披露的时候,金融机构还要对有关指标进行解释和说明.这样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真正发挥其作用.

三、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目前建立在机构类别基础上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于适应由于国内金融业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的界限日益模糊的新趋势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导向,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已成为了金融危机后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民生金融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金融监管部门要考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列为金融监管目标,纳入持续监管框架.我国人民银行、我国银监会、我国证监会、我国保监会要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继续督促各类金融机构基于审慎经营的原则持续发展.这也是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其次,针对目前金融一体化程度加深的新形势,国家可以继续鼓励和支持上海的“3+2”联席会议模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上海人民银行分行和上海金融办公室)在这方面的有益探索,并逐渐向全国推广其经验.国家可以考虑先在各监管机关独立监管之上建立一个总体协调监管机制―――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然后在条件成熟时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组织―――金融监管局,最终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总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考虑整合现有金融管理监督机构,建立横跨金融各业的金融专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心,完善现有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设置,实现由对行业的狭义保护向对消费者的广义保护转变,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以此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可在监管单位之外,专设一个主管机关,这方面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英国的金融申诉怎么写作组织的建设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参考.从长远看,建议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一行三会”为基础,合并成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立法授权或国务院明确建立类似于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独立专职机构,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设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目标,在金融交易的规则设置、行为合规性审查、侵权性认定、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专业化的保护.

四、构建多层次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完善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司法体系

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的权利救济机制.从纠纷解决制度看,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构建有渠道通畅、选择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如:在金融机构内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个自我纠正和监督机制,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纠纷案件.通过这些纠纷的解决,除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外,还能够优化金融机构的自身管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公正、独立、有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解决机制,解决那些具有共性的纠纷案件和基于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影响性个案;鼓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第三方参与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发挥民间力量、减少行政资源的消耗,并体现更多的平等协商解决的精神.因此,可以鼓励有公信力的非政府组织等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解决;完善高效、低成本、公正的司法解决途径.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的最后解决机制,未来我国司法机制的完善应着重于降低司法解决的成本、提高效率. 司法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法律规则的最终落实和体现.“惟有法律规则以某种方式贯彻到法律案件的判决中,法典中法律规则形式才可能是成功的.”要降低诉讼成本,改善效益不理想的状况,帮助社会成员建立起良好的诉讼预期,强化金融消费者求诸诉讼的动机,就必须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首先,要培养和增强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国家要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成为金融消费者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动指南.发达金融市场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需要自我保护组织的参与.金融消费的自我保护组织应当承担起教育投资和争议处理替代职责,负责团结力量分散的金融消费的受害者,支持并指导他们对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组织提起诉讼.


目前为了节省资源和降低成本,我国可以考虑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中设立一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室,吸收一些金融和法律的专业人才,专门处理金融消费事宜,在金融消费者教育、消费风险提示、反映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处理金融消费投诉和支持指导消费者诉讼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要完善我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增强其可操作性.集团诉讼原本是为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公民的利益而设立的制度.在美国,实行集团诉讼让小额诉讼当事人能积极地提起诉讼,避免了讼累,也更好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但在我国,由于集团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集团诉讼制度,绝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与协调.对于法院,主要解决其立案问题.政府要适应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和公民维权意识增强的新需要,积极面对矛盾,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帮助消费者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消除矛盾产生的根源.法院要放开限制,对这类案件正确对待,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查立案,不要把矛盾挡在门外,这样既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也有利于我们对这类案件的探索、研究,更好地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好地完善司法制度.为了鼓励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大金融企业的违法成本,司法机关可以考虑在金融消费的集团诉讼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就金融消费者而言,应该加强金融和法律制度的学习,提高依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积极寻求和利用各种资源和社会力量帮助自己维权.集团诉讼代表的是大多数弱者的利益,随着这类案件的增多,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我国法院司法权弱化现状的不断改善,相信这种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制度一定会有宽阔的施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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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及金融法知识,优化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金融消费者教育有助于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并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2011年10月,G20巴黎峰会通过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牵头起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就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教育并重的原则”.我国金融消费者群体大、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金融消费者教育任务繁重.要鼓励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金融消费者教育,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应充分发挥联动效能,建立协作机制,明确本机构公众教育怎么写作责任部门及具体措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增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针对性,将提升国民金融素质、科学引导公众预期、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相结合,立足不同阶段经济金融形势和公众对金融知识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金融消费者教育的重点,不断丰富消费者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此外,还要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监督.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进行科学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议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规划进一步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通过小学、中学、大学三个阶段的金融知识系统学习,形成完整的金融知识体系和金融风险辨别能力.

我国金融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我国金融产业格局正逐步发生实质的变化,金融竞争力也在不断地提高.随着金融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强劲渗透,我国金融业已经成为了世界的新焦点.但正如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并没有与金融发展齐头并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基本上都仅涉及较为传统的消费者,并未充分考虑金融行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更未直接触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身.但令人欣慰的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行业的重视,相关法律制度的陆续颁布和银行业联合消协今年开展的一系列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教育活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相信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战略征程中,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一定会为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增添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