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

点赞:4008 浏览:166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金融监管的含义内容以及存在的必要性,并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概况.

Abstract:The article has analyzed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aning content as well as the existence necessity theoretically, and introduced our country present finance supervision survey briefly.

关 键 词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Key words:The financial risk finance supervises

作者简介:李晚冬,女,1987年生,籍贯:湖南省邵东县.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在读本科.研究方向:保险、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93-01


一、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涵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的监管等如下内容: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制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

(3)金融监管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贷款发放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

(4)银行倒闭不仅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会波及国民经济的其它领域.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怎么写作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

(5)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为了实现上述金融监管目标,银行在金融监管中坚持分类管理、公平对待、公开监管三条基本原则.所谓分类管理原则就是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分门别类,突出重点,分别管理.所谓公平对待原则是指在进行金融监管过程中,不分监管对象,一视同仁适用统一监管标准.这一原则与分类管理原则并不矛盾,分类管理是为了突出重点,加强监测,但并不降低监管标准.公开监管原则就是指加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须明确适用的银行法规、政策和监管要求,并公布于众,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在明确监管内容、目的和要求的前提下接受监管,同时也便于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金融业的重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又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3)道德风险的存在.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 个人或集体) 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4)金融市场失灵.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四、我国金融监管概况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获准成立,时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部银行法和《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及有关的金融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业自律性规范和相关国际惯例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共同组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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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银行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基本确立.根据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上的职能,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留了与执行银行职能有关的部分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继续实行对人民币流通、外汇的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活动的监管.

至此,我国金融监管将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个机构分别执行.为确保四部门间在监管方面的协调一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授权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