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交易:金融集团监管之重

点赞:5103 浏览:173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兴未艾,各类金融集团纷纷涌现.与之相对,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却相对滞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集团这种组织形态所具有的特殊风险,以及其可能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产生的重大影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加强和完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成为改革趋势.在金融集团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内部交易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内部交易在为金融集团带来协同效应的同时,也成为金融集团风险传递的基础,雷曼兄弟破产便是一个现实的例子.建立内部交易监管规则,加强外部监管,引导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好金融集团协同效应强、规模效益高、资本配置更有效的经营优势.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界定

金融集团由在同一股权控制下的多个公司组成,主要业务是提供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行业的金融怎么写作.所谓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它包括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同时,考虑到某些发生于集团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金融集团稳健性的影响以及弥补现有分业监管规则的空白,对内部交易的范围可适当予以延展,将集团母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与金融集团母公司、附属机构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行为也纳入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范畴.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形式表现为:股权投资、借贷、写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授信和担保、资产购写和转让、写作技巧交易、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行为等.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的基本思路

寻求风险管控与发挥协同效应的平衡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是集团内部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便利了风险传递,使集团内单个机构的风险更加复杂化,甚至引发整个金融集团风险;另一方面,内部交易也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资本和债务.因此,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不是要禁绝内部交易,而是在控制并减弱内部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它给金融集团带来的协同利益,从而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强调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并重.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业务经营广泛,内部交易更加普遍和隐蔽,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较高.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出发,在设计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要善于从管理和治理两个维度考量,即不仅要完善外部监管措施和手段,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更要引导金融集团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体系,将内部控制作为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监管的基石,并以监管者的硬性权力作为保障.

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集团出于整体利益或是局部利益的考虑,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益,会有进行不正当内部交易的冲动,从而损害金融集团中小股东、债权人、外部相关交易主体的利益.特别是,金融集团存在向集团存款类附属金融机构转移不良资产与风险,从而最终将损失转嫁给政府的道德风险.上述行为除了受一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制约外,考虑到金融行业较强的专业性特征,在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也需要从维护金融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制度安排.

克服分业监管体制的局限性,强化金融集团整体性监管.2010年联合论坛发表《金融监管性质与范围的差异性报告——关键问题和建议》指出,分业监管不能覆盖金融集团所有的经营活动,也难以充分考虑这些活动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和救助成本,如果缺乏整体层面的监管,金融集团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本套利、财务杠杆风险、风险集中度过高、监管套利等问题.在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现状下,要避免上述问题,在制度设计时,需要明确金融集团母公司层面的监管主体,突出金融集团母公司对整个集团内部交易的整体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

借鉴国际上有关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经验,并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协调.从国际上看,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年来一直探索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模式,特别是2008年次贷危机及2009年欧债危机接连爆发后,国际社会对金融集团监管进行了反思,对相关立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设计我国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要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确立具有先进性又符合我国金融业实践的监管理念,为我国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思路.此外,虽然我国没有关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专门立法,但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不同金融行业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监管有零散的规定.因此,在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需要考虑与现有规定在制度安排上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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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设计

遵循上述监管思路,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实践的最新进展,我们认为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金融集团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管理体系,从立法层面对金融集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

规定融集团应当制定集团统一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行为,关注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交易管理的组织体系,内部交易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内部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内部交易的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确立金融集团母公司在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责任.首先,金融集团母公司不仅要制定监控集团整体内部交易风险的内控制度,同时还要监督各附属机构建立起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交易内控制度.其次,要明确规定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董事会应承担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最终责任,并要求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董事会应当分别设立内部交易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控制.再次,通过对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责任追加约束其履行好管理整个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等国家的监管实践中,母公司除了对附属机构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外,当附属机构陷入困境时,母公司还应履行“协助义务”,特别是对于附属银行机构. 要求金融集团制定内部交易风险控制标准.金融集团应当根据集团资本充足情况和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集团内部交易大额风险限额和风险集中限额,建立持续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的相关机制,必要时及时采取风险分散措施.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审批制度和回避制度.金融集团应当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管理要求,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审批制度.金融集团或附属机构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内部交易时,与该内部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可以对金融集团结构和法人层次提出要求,以简化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复杂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到产业与金融混同蕴藏的巨大风险,我们倾向于倡导建立纯粹型金融集团,即金融集团母公司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业务、不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适当简化金融集团内部层级,即金融集团母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以内,即金融集团母公司下设直接拥有控制权益的一级附属机构和通过一级附属机构间接拥有控制权益的二级附属机构.

建立金融集团集中信息系统,实现内部交易的信息化管理.金融集团应建立一个涉及全部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其安全可靠,从而在技术上保障内部交易管理的及时、准确与可靠.

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风险进行管控,保障金融集团稳健性、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规定内部交易的数额限制.为了控制过度的风险集中,对源于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暴露规定一个总量上的限制.例如参考欧盟《大额风险暴露指令》,规定单笔内部交易不得超过机构自有资金的25%或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的15%,所有内部交易的总和不得超过机构自有资金的800%或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的400%,附属银行机构在附属非金融机构持股不得超过自有资金15%,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60%等等.

规定某些内部交易应予禁止.国际上大多数监管当局都通过立法直接禁止某些形式的内部交易.对交叉任职予以限制.金融集团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得兼任一家附属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集团附属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加强客户利益保护.要求金融集团及其附属机构建立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附属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其他附属机构的产品和怎么写作时,应当向客户披露相互间的关联关系.附属机构不得强制客户购写其他附属机构的产品和怎么写作.

要求金融集团设置风险隔离措施.金融集团对内部交易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或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有效合法管理,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附属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其营业场所、广告、宣传标识、铭牌等做出清晰明确的风险区分提示.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利用内部信息便利开展内幕交易.

规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增强金融集团的透明度.


规定金融集团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交易的义务.

首先,根据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金融集团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影响的大小,将内部交易区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重大内部交易可界定为对金融集团或附属机构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如金融集团母公司与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单笔金额占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交易余额达到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集团母公司与该单一内部交易方累计交易金额达到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界定为重大内部(或关联)交易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内部(或关联)交易.

其次,规定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不同的报告要求.重大内部交易应当逐笔在内部交易协议签订后由金融集团母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告;而一般内部交易则可以定期(如按季)合并报告.

再次,规范内部交易的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内部交易协议,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内部交易的审查情况,内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原因说明,内部交易方所持金融集团母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内部交易的金额、余额和本年度累计交易额及相应比例;内部交易的收益或损失及对整个金融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其他有助于判断交易情况及影响的信息.

规定内部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内部交易方信息档案.金融集团母公司应牵头组织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方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向附属机构及时披露,并向金融监管部门申报.无论是否发生内部交易,金融集团母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主要股东或任职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向金融集团母公司内部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情况,金融集团母公司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规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重大损失与风险的报告义务.金融集团应密切关注内部交易行为和风险状况,因内部交易导致金融集团母公司或附属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等已经或即将出现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金融集团母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金融集团附属金融机构依据本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报送内部(或关联)交易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应同时抄报所属金融集团的监管部门.

建立内部交易监管豁免制度,明确金融集团的监管主体及监管措施,加强跨行业金融监管协调.

对于某些不易形成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损害竞争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部交易行为,有些国家出于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的考虑,在监管上给予豁免,例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就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豁免制度.对于何种内部交易可以豁免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明确以金融集团整体为监管对象的监管部门.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集团各附属金融机构由所属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集团层面的整体监管却是空白,特别是对于不在金融监管之列的金融集团母公司和其他附属机构.有鉴于此,联合论坛在2011年提出了新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强调加强金融集团整体监管,关注集团内未受监管的母公司和附属机构的风险.从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来看,我们认为,由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的银行负责金融集团层面的监管较为适宜.

赋予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和职权.通过明确的法律授权,赋予金融集团整体监管者以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权,保障获取整个集团内部交易风险信息;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价体系,定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重点放在金融集团母公司及非存款类附属机构对存款类附属机构的影响上,并及时进行预警;制定重要股东和管理层的资质标准;采取纠正措施或业务限制,及时处置风险等.

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金融集团业务广泛,不同行业运营方式和监管模式有着较大差异.要充分发挥金融集团整体监管者、各附属机构监管者各自的专业优势,加强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金融集团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在内部交易监管方面,要尽量保持各行业监管规则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要确保监管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重大内部交易风险联合开展评估、预警和处置,从而确保金融集团整体稳健运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