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问题不容忽视

点赞:29416 浏览:1338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吸收的财政存款全额划缴当地人民银行.财政存款是各级政府保存在财政部门的各类预算资金,是一种政府储备,与其他社会单位、个人存款的性质有本质的不同,它是银行基础货币的一部分,是人民银行加强宏观调控,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下发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思路,完善法规制度,规范运作流程,达到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政策目的.

存在的问题

法规制度不够完善.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是银行的一个传统业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均没有涉及财政存款业务,目前也没有一个权威的办法明确界定财政存款的范围.1998年以前是指所有财政性存款,包括财税部门存款、预算单位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等.1998年3月,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8号),将金融机构写作技巧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一般存款;将金融机构应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仅限定为金融机构的预算收入、地方金库收入和写作技巧发行国债款项等.其后,人民银行又多次下发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通知,由于对文件依据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偏差,在实际执行中有时难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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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与地方经济增长不同步.近几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反映地方政府财力的财政收入和国库存款都在快速增长,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存款增长却不同步.以黄冈市为例,从2005年至2009年间,该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6.7%.国库存款年均增长39.5%,金融机构存款年均增长15%.而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2005年为2912万元,2007年和2008年分别降至891万元和336万元,到2009年上升为3879万元,四年间年均增长7.4%,到2010年9月末又降至1463万元,呈现出总量小、波动大、增幅不同步的特点.

监督管理难到位.一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对金融机构在每月上、中旬缴存财政存款业务缺乏审核依据,易导致月中出现少缴、漏缴情况.二是金融机构财政存款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不统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使人民银行难以从会计资料中直接审查出来,只有通过现场检查才能发现,影响财政存款政策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没有设置单独的财政存款管理模块,需要定期进行人工查询,影响财政存款缴存管理的及时性.四是对财政部门开立银行账户把关不严,有的财政部门在多家银行开户,增加了监管难度.五是个别金融机构没有将财政存款纳入财政存款科目核算,而是纳入一般存款科目核算,以逃避财政存款管理.六是对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违规行为处罚依据难以把握.对缴存财政存款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规文件时间跨度长,处罚标准不一,实践中难以把握,影响监管效果.

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协调.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工作涉及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会计、支付结算和营业室等多个部门,但在日常运作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及时,配合协调不到位,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另外,财政存款还与人民银行国库管理有着很强的关联性.财税部门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资金上划国库,就变成国库存款,国库向财政及其他单位划拨资金,国库存款就变成了金融机构存款.于是,财政存款特别是国库存款就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竞争,争夺存款资源的重要渠道.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基层行往往忽视财政存款管理与国库监管的协调配合.一是财政部门账户管理与国库管理衔接不紧密,财政部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不能及时通报给国库部门.二是国库对拨往金融机构财政账户的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给金融机构挤占国库存款制造了机会.三是人民银行国库与管理财政存款的货币信贷、会计和支付结算及前台营业部门未能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管理的建议

健全完善财政存款缴存管理法规制度.适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将财政存款管理纳入人民银行管理职责中,尽快制订出台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管理办法,对财政存款性质、范围进行严格的界定.财政部门已经取消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设立非税资金管理局,所有财政资金全部实行预算管理,没有预算外资金这一概念,因此,人民银行也应相应地对财政存款的界定作出制度调整.

调整规范财政存款管理措施.鉴于金融机构按旬缴存财政存款,业务频繁,工作量大,且在上、中旬难以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供人民银行审核,实际操作意义不大,建议实行按月缴存,每月后5日内,由金融机构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资料,到人民银行缴存业务;改给付手续费为计付利息,比照国库存款按金融机构活期存款计付利息的办法,对财政存款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提高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积极性;在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中增加财政存款管理模块,将各金融机构财政存款会计科目设置到ABS系统中,设置缴存日未缴自动提示功能,逐步实现柜面自动化监督,提高人民银行对该项业务的非现场监管能力.

加大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监管力度.一是加大财政部门账户管理力度.通过账户年检和账户检查,将所有金融机构一般性存款科目中的财政存款账户全部调入财政存款账户.对新申请开立的财政账户,严格审核,不是财政存款账户的,一律不予批准.二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检查,以柜面业务为依托,以财政部门账户为切入点,深入开展金融机构缴存财政存款的现场检查,深层解剖财政存款核算的规范性和真实性,纠正违规行为.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迟缴、少缴、漏缴财政存款,滥用会计科目,有意逃避财政存款缴存的金融机构,制定明确、可行、便于操作的处罚细则,进行严厉的处罚,维护财政存款管理秩序.(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