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

点赞:25429 浏览:11752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极为严重的破坏.此次危机暴露了美国对金融监管的严重缺失.当前,我国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日益加快,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值得我们深思.

关 键 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作者简介:姜玲龄,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110-01

一、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法律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的本质原因是长期储蓄下降,负债率上升,消费需求严重超过居民收入,居民和政府长期靠借贷维持高成本的生活水平和社会运转.一旦债务的资金链断裂,将引发流动性危机.华尔街在美国负债经营模式中扮演杠杆角色,杠杆比例可高达30倍以上.金融市场上的融资和再融资方式、衍生金融工具,进一步提升了本已很高的负债水平,结果使金融风险不断增大.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时,经济就如下坡途中刹车失灵的列车,朝着危险的深渊疾驶而去.

有人认为市场存在内在补偿机制,当金融市场风险存在时,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大.市场不确定性越大,投机空间也就越大.做多与做空双方可相互弥补,市场能不断配置资源,实现资金再分配,最终不会发生危机.

而事与愿违,面对投机交易带来的高额利润,人类贪婪的本性暴露无遗.在“金融自由化”的包裹下,似乎行为者的自律可以代替外部监管.外部监管虽未被“废除”,却已然成为了摆设.衍生金融产品在华尔街无限制推广,股市上的投机活动无限制扩张,天文数字的高额利润和高收人无限制上升,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市场“失灵”,法律更“失灵”了.这场金融危机实际上就是对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巨大挑战.

二、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首先要完善金融监管立法.金融产品及其交易特殊,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总存在滞后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金融立法的落后状况比发达国家更为突出.在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围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重心,做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审查退出等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第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第二,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

其次是金融执法要落到实处.金融执法不能走过场,对金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建立集权的金融安全委员会的基础上,要赋予央行、银监会及证监会三架马车与其职责真正相称的权力.

(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当前,美国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多头监管,即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已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意识到的问题.如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没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制度形式赋予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使命.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践效果不尽如人意,而且作为重要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被排除在外.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成本意识.不仅要考虑到新增监管机构增加的直接费用及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必要费用,还应考虑这些措施可能导致的市场损失,这是政府监管替代市场调节的一种机会成本.

(三)稳步审慎推进金融创新

如今金融活动的创新种类之多、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令人目不暇接,分类方法也多种多样.当前,结构性与衍生性构成了当代金融产品创新的基本特征.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结构性金融产品形式变化多端,结构模型灵多样活,甚至经常出现结构性金融产品多次叠套而形成极端复杂的交易产品.在金融创新的实践中,结构性金融产品大多在场外交易,其交易规模难以统计,交易方法难以把握,因此对金融监管机制的构建与创新提出了极为严峻的考验.为实现监管的需求,金融市场有效监管与金融创新必需协调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组织创新与金融业务创新同步甚至超前,金融业务创新必需有制度创新作为约束.检测如金融产品与工具创新过度泛滥,而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包括市场法制建设与市场监管)没有跟上,结果是金融衍生品发达泛滥远超其所依托的实体经济载体规模.制度法律组织与市场监管手段的不健全,使得市场风险与泡沫被无限放大,最终将金融机构拖进深渊.

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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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的体制上有何差异,在监管制度建设上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其一,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核通过应符合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监管者有权要求申请人的金融创新产品不应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则或社会公共利益.其二,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及交易规则的设计必须预留风险防范空间,金融产品的杠杆率应当在效率与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其三,金融衍生品必须及时披露信息,并揭示金融衍生品的定价原则和风险,并且将信息披露与反欺诈条款相联结,亦即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