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信用的本质
现在我国企业普遍还存在着恶意逃废债行为,致使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金融信用状况很不乐观.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有了好的社会作用,它才能够存在与运转,但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账经济”,因为三角债和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
由于金融业有着它的特殊性质,所以从它产生开始,就和信用相生相随.所以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金融信用作为银行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方面是银行必须确保存款人自由取款,另一方面需要贷款人确保按时、如数还本付息,缺一不可.如果贷款人都不对银行恪守信用,那么银行最终也无法对存款人恪守信用,所以金融信用本质上是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整合.
二、丧失金融信用的根源
(一)历史性和制度性使我国金融信用基础脆弱.
随着市场改革开放的加速,企业开始独立面对市场风险,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是在国家计划经济中生存,人们的经济计划活动是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而不是以信用原则为基础,大多数人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
(二)信用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
市场主体是“经济人”、“理性人”,他们在市场中做出的一切行为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因此,如果守信能带来利益,而失信会遭受损失的话,他们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守信,反之亦然.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就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一方面对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规”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和现象,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
(三)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对称.
根据斯蒂格里兹的理解,信息不对称是指两个人对同一事物所得的信息不一致.在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不对称的,并且获取信息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更重要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获取客户信息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不仅表现在获取决定贷款信息时,还表现在贷款获取后监督贷款人行为时.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可能隐瞒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检测信息.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使信用的性质发生一定程度的扭曲,影响到金融信用的整体状态和效率.随着金融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工具不断创新,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开始得到多种利用,但是由于金融体系中的分业管理和分业经营的现状,不同投资方式的受理具有较大的限制,造成了金融信息的分割.2001年以来,股票市场接二连三的爆出内幕,说明了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形式的启动,金融机构面对成千上万的交易对手,更加难以收集交易对手的有效信息,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沟通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金融信用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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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金融信用缺失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建立包括信用记录、征集、调查、评价、相似度检测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法律主体框架.首先,应界定政府在建立金融信用体系中的地位,总的来说,政府对金融信用的构建不宜介入过深过细.因为从根本上说,金融信用需要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携手共同创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由市场经济内生的.在我国政府主导型市场化改革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先由政府进行有关信用运作,征集调查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出来,进行企业化运作,政府则进行监管工作.关键点就在于,政府改变“运动员”身份,只作“裁判者”和“执行者”,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打破垄断,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同时提高市场主体的组织程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协会等相似度检测组织,并且在提高社会道德,增进信用以及约束交易关系等方面发挥信用.其次,培育促进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的产生、发展.由于政府不宜过多参与信用建设的工作.因此作为企业、个人提供信用怎么写作的“第三只眼”的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将发展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再次,与信用相似度检测活动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信用咨询、评估人员都应纳入法律规范的视野,从法律上明确他们的法律地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相似度检测机构保持他们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发挥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制定、修改、完善金融信用行为法.
金融信用行为法是规范市场主体在金融信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行为的法律、法规,它包括信用交易前的社会征信法,信用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控制法和信用交易完成后的失信惩治法.
1.建立一部规范的社会征信法.具体而言,就是建立企业资信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金融机构在交易中对总投资对手信用状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有关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以资决策.企业、个人的信用制度可以帮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银企合作为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我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比零散分布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涉及到工商、、税务、保险、银行、法院等十几个部门,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记录征集、调查的范围、程序以及传播方式、对象及时限等问题.此外,还应注意保护在开展征信活动中可能触及到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信用控制法.信用交易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因此容易产生合同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信用控制法就是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预警、控制,从制度源头上堵住漏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交往和金融交易活动中范围更加广泛,加速了资源和要素的配置与流动.互联网虚拟市场通过虚拟空间构建的关系进行交易,在网上,金融信用关系正突破地域性限制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来,逐步成为被广泛接受的行为规范.由于虚拟交易空间双方的身份模糊化,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多维化.所以急需网络金融资信管理向制度化、法律化迈进,以防网上金融诈骗行为.同时,由于网络纠纷是新的法律现象,知识产权法、税法、广告法等也需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三是建立网上资信数据,建立有效的交易行为的信息传递,使金融机构能够了解守信与失信的对象,并依此信息决定扶持谁,制约谁.
3.失信惩罚法.建立对失信企业、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关键的一环,对于一切以利益为导向的“经济人”的制约,最有效的莫过于抓住一个“利”字.只有通过利益导向激励约束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激活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失信惩罚机制实质上是增加失信的成本,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衡量后自觉选择守信.我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没有形成体系,应尽快建立一整套失信惩罚制度,同时完善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将官员政绩考核和企业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联系起来,从根本上阻断地方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同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