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市场信用缺失的经济学

点赞:4318 浏览:128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我国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地位日渐突出,并对国民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然而,仍然存在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和完善的瓶颈制约.随着对外完全开放最后时限的到来,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我国金融市场将面临巨大的变革、重组.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必将关系到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甚至经济的安全.

在这一系列的问题中,金融市场的信用缺失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每年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至少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这几项合计每年是5855亿元.据统计,近年来合同交易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50%左右(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卢观祥.2002).

信用缺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最为典型的便是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违规交易、会计做检测、信息披露失真等造成低效的资源配置、高昂的社会成本,从而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一、信息不对称是信用缺失的必要条件

一般情况下,金融市场中信用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及资金配置风险等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信用合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签订之后,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

同时,不同信用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是不同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信用主体双方对信用过程所拥有的信息在数量及质量上的差异.以银行信贷关系为例,检测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的企业存在两种类型: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的企业(G) 和经营状况较差、信誉较低的企业(B) .又检测定G企业的贷款风险βg 较低,而B企业的贷款风险βb 较高,βg <βb ,并且两种类型企业的风险不同,βg 的概率为Pg ,βb的概率为Pb ,每一时期影响企业风险大小的外界因素是随机的.企业完全知道自己的类型,而银行并不知道, 只能通过某种渠道获得企业的信息,依此判断企业G 的风险概率为ηg ,企业B 的风险概率为ηb ,设ηg < Pg ,ηb < Pb .两者信息不对称程度分别为(Pg -ηg) 和( Pb - ηb) .由于B 型企业更希望得到银行贷款的资金,其隐瞒信息的激励高于G型企业,所以(Pb -ηb) > (Pg -ηg) ,即银行与风险较高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于与风险较低企业的信息不对称程度.(Pg - ηg) 和( Pb - ηb) 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征集企业资信信息的投入成本,银行对信息投入成本越大,非对称信息的程度就越小.从理论上看,银行最佳的信息投入由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的均衡点决定.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信用信息的供给能力是否发达,二是获取信用信息的成本的大小.如果存在发达完善的企业、个人资信评价机制、机构和网络,交易的一方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获得对方的资信信息,那么,授信方便可做出合理的信用评估,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

而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金融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由于我国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授信主体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虚检测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问题,造成我国金融市场严重的信息制约.

二、产权制度的缺陷是信用缺失的重要基础

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是市场机制,由于检测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产权界定是清晰的、交易是无成本的,因而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达到资源配置的理想境界.市场虽然也会失灵,但那是在面对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时出现的特定情况.市场经济的运行要求对产权进行不断的明确、细化及调整,这种制度越细化,交易费用越低,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就越高.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计划经济范围收缩、市场调节范围扩大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市场机制不断发育成熟的过程.

经济市场化进程中,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旧产权制度慢慢消亡,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新产权制度逐渐建立,在新旧制度的交汇处,必然会出现制度模糊地带, 这就必然引发各种各样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交易费用高昂、交易效率低下.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不断界定产权以使制度模糊地带明晰化,保障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在经济市场化的过程中,以产权为中心的制度演化是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经济增长的关键.

因为信用是建立在财产权这个根本基础上的,市场交易是财产的交易,市场主体如果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能力承担交易风险和履约责任,守信也未必带来好处,更不可能承担“破产”的财产责任,也就是说,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市场主体既无能力讲信用,也无动力和压力守信用.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信用就无从谈起,法律也将变成无的放矢.进一步看,如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它对拥有的财产权利就必然缺乏充分的信心,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自然会滋生和蔓延.反之,如果产权明晰,且能得到有效保障,则市场主体对未来会形成稳定的预期,从而,使它们之间的一次性博弈行为转化为可重复的长期行为.它们因有能力承担交易风险和财产责任而讲信用,也会为尽量避免财产损失、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以及保证自身的长远发展而去守信用.因此,具有明晰的产权以及对产权明确而有效的法律保护是信用活动产生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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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是主要动因

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交易主体就一定会遵纪守法,且都能自觉守信.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只要破坏规则有利可图,失信行为就有可能发生.


信用成本与收益的分析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信用信息的供给严重不足.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缺乏系统记录、分散化、没有形成包括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待业协会等第三方建立的征信系统,以收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信用历史纪录,更没有遍布各个角落的咨询网络.因而,信用主体一方收集另一方信用信息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在特定的行业分割和地方保护下信用收集的成本甚至趋于无穷大,从而,信用主体一方从其收益中减去成本后的所得甚微甚至为负.

然而,另一方面,在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行业分割及地方保护严重、执法不严、处罚过轻的制度软约束下,不守信用所付成本低,在此前提下,利益成了不守信用的巨大推动力.可用下面的博弈支付矩阵来说明:

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如果A、B均守信将各得8的收益,而一方守信另一方不守信,守信一方收益为-1不守信一方收益为 10,不守信成为各自占优策略.

从上面可看出一个深刻的问题: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矛盾.如果都守信各自都会得到最大利润,但它不是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对方遵守协议情况下,另一方会力图不守信,结果均衡的利润小于都守信的利润.这之间的损失便是社会成本的增加、社会福利的损失.

四、制度的软约束是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切实可靠的制度保障,让不守信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退出市场,这里的制度保障包括以道德为主的非正式制度约束和以法律为主的正式制度规范.

信用关系的维系要靠两种机制,即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但信用问题首先表现为道德问题,信用关系的维系需要依靠道德力量,这是因为:1.无论什么样的市场规则,其中都渗透着一定的道德关系,它们是维系市场信誉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期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信用是社会主体的一种债务道德.2.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补.研究表明,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愈高,社会的交易成本就愈低,失信行为也愈少.3.道德调节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成本最低的一种调节方式,远低于法律调节.而且,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总是有效率边界的,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市场行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节,有些市场行为通过正式合约安排既无必要,更不经济.况且,许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更有效.

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张维迎.2002).新制度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诺斯也承认,自由市场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尽管道德约束是维系良好信用关系的重要支柱,但我们应该看到,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约束较软,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严重时,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而且作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之上的,因而缺乏强制力和广泛性.这说明,信用关系的维持仅靠道德力量是远不够的,那是一种残缺的信用支持体系,难以维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还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明确、约束机制硬化、作用范围广泛、违约制裁严厉等特点,完善的法律能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使人们建立稳定的预期,从而有积极性去讲信用、守信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失信行为惩治不严,人们建立信用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违约行为就可能充斥市场交易过程之中.因此,法律作为保护信用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

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法律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样有局限性,尤其在我国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 1.法律本身的局限性;2.立法滞后,缺乏稳定性;3.法律约束力不强;4.法律执行较难.

正是由于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两者的互补就成为逻辑必然的选择.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产权是基础,在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作为两根支柱,对“信用大厦”的构筑都是不可或缺的.相对而言,前者强调的是事先预防,后者侧重于事后惩治.

(作者单位:湖北恩施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