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

点赞:12845 浏览:571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金融犯罪的立法沿革

在我国古代盛世时期市场贸易繁荣,经济活动也是极盛几世.但中国古代没有“金融”一词.我们今天广为使用的“金融”一词是近代从日本传入中国的.那么,古代是否已有所谓的“金融犯罪”及立法呢?

据资料记载,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云梦秦简)中记有《金布律》,证明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秦代就有关于惩治货币犯罪的法律.《金布律》就含有关于货币铸造及流通的专门规定.在唐代,《唐律》作为我国古代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对货币犯罪也有所规定.《唐律》中记载:“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仗一百.若磨错称钱,令薄小,取铜以求利者,徒一年.”之后,元、明、清各朝代均可找到有关于货币金融犯罪的立法记载.事实上,我国古代已有金融犯罪的立法,且以惩治货币犯罪为主,立法形式多样,制度完备,惩罚严厉.

当今中国,金融活动的频繁,也促进了刑事立法一步步的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规定惩罚金融犯罪的法规制定于1951年4月19日《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直到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的颁布实施,仅有个别条款涉及金融犯罪.再到1997年新《刑法》颁布,惩罚金融犯罪的罪名在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共有31个条文.继1997年新《刑法》至今,通过相关立法的建立关于规范金融活动,惩治金融犯罪的立法更是得到进一步增设和完善.这反映出金融活动规范的逐步完善以及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整体刑事立法的同步,同时也反映出我国金融市场的纷繁变化和对相关立法发展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犯罪的成因探析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

“逐利”应是金融犯罪的首要目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金融犯罪的动机无关于犯罪人的品德是否高尚、无关于是否应该这样做、也无关于道德是非善恶,决定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则在于利益的驱使.通过对成本、风险和收益的评估和计算,如果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和风险,蝴蝶效应则足以诱发犯罪的动机.所以,罪与非罪的选择,在经济学的角度看来,完全取决于何者风险最小、成本最低而利润最大.当收益足够大时,犯罪人则会选择“铤而走险”.在经济层面,非法与合法的区别实际上意味着成本的差别.

(二)从政治、经济体制的角度

金融体制的改革步履蹒跚.我国曾经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然而市场经济的取向是、自由、平等.在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过程中,中国金融体系的演进一直是由政府主导,市场的力量没有成为主流,这一过程中所反映出的矛盾成为金融犯罪的重要原因.金融活动本身具有市场性,而政府的“越位”,对市场经济的过多干预,则会使得金融资源无法合理的优化配置.经济学家认为,在行政指令下,将导致金融领域大量“寻租”活动的产生.例如:违法发放贷款、违法拆借等犯罪现象.

(三)从当今社会文化的角度

精神文化越来越贫瘠.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失业、贫困等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财产的集中度越来越强,资源分配不公,促使犯罪人为寻求发财致富的捷径,而不惜违背道德良知,触犯国法.

(四)从金融业管理的角度

金融管理的不力及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意识极差,为金融犯罪的出现提供了平台.在大量金融犯罪中,金融业管理制度的缺失也许不是决定性原因,但这个短板的存在为金融犯罪的滋生提供了生存的条件.操作者凭借自己对行业的理解和侥幸心理,操作市场,妄图从中获得暴利.盲目追求利润的跟风状态下,有时明知是不合法的借贷也提供、大规模挪用客户资金、违规国债回购、操纵股价、借发债名义乱融资,凡事讲关系,讲人情,无法无度,往往都让犯罪分子给轻易蒙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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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从法律的角度

实际上,我国的金融立法还比较滞后,这方面的立法技术也还有待提高.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犯罪呈现多样化,有些已严重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违法行为却无法可依,眼睁睁看着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现行法律制度有关金融犯罪的立法规定缺乏预见性、完备性、协调性及针对性.例如:金融犯罪条文的规定中多见“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等表述,这些模糊的概念使得具体司法实践很难把握,给予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具体如何界定还得有待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或者立法来完善.再如: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本罪罪状的立法表述存在问题.既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金融犯罪,那么诈骗行为应是目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是手段行为,这是符合法理和逻辑的.然而,从本罪的罪状表述上,却看不出这个逻辑关系,似乎诈骗是犯罪的方法,非法集资是目的,是核心行为,但本罪又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和手段颠倒,这着实让人费解.

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除了在实体法上难操作、难认定外,程序法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金融犯罪多是跨地区的大案要案,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很难以其为据.办案机关不是相互推诿就是相互抢案,极为影响司法效率.

有学者对我国金融立法的现状已作出以下总结式分析:“一是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法律空白依然存在,诸如规范信贷管理的信贷法、调整结算法律关系的结算法等等,均已颁行;二是有些金融法规的内容明显具有过渡性和不合理性,并与WTO规则和国际金融贸易惯例相冲突;三是金融法律体系的结构不合理,金融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四是有些金融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五是金融立法过于分散凌乱,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透明度.”上述种种问题的存在将阻碍我国金融法治的进程和金融体系的优良运转.只有完善的法制环境才能够有效地抑制金融犯罪的发生,才能有效地抑制机会主义的行为,从而有效抑制那群“铤而走险”的犯罪之徒.完善的法制环境,能改善执法力度和司法公正,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三、对金融犯罪防治对策的几点思考

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狂,态势越来越严重.金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案件数量及涉案金额总体逐年上升,而这些犯罪得以滋生的金融资本的控制力也越来越强,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同志曾经指出:“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所以为了搞活这盘棋,使金融活动良序发展,金融犯罪的防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金融体制的层面

“国家对资金和金融方面的干预方法,大致有二:其一,是国家以其财政政策介入经济并加以干预.最典型的,主要是国家利用财政资金投入经济,以对民间资金和金融起到补充作用;其二,是国家规制民间资金的转移和金融活动.此外,银行不但有银行券的发行权、而且还操纵金融市场,它的自身是起着广义的金融规制的作用.”这里要强调的是政府干预起的作用一个是“补充性”,一个是“广义的金融规制”.金融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的宏观调控的指引下,只有放弃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化控制,加大金融体制的市场化力度,加快体制转换速度,加快金融机构改革,减少行政的背景,通过立法和完善制度规则,才是繁荣和稳定金融市场的良策.

(二)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层面

什么样的管理控制最为有效?说实在的,如果严重的犯罪后果出现了,除了用最严厉的法律措施加以约束外,不太可能另有其他方法来阻止.所以,作为辅助和预防作用的严格监管制度不能忽视.另外,树立适度监管、规范监管、怎么写作监管的理念,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的设立和健全;同时,也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约束和监督.内部与外部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启动,才能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三)加强精神文明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往往从事金融活动的都是具有高智商的社会精英,多年的从业经历,多年的金融博弈,在这些人都眼中,金钱是可以操纵世界的.但是,在文明社会里,不管你是社会精英还是普通的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社会规则和自己的价值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同等重要.所以,必要的教育引导模式应当得到提倡,至少在精神上唤醒人们的良知,约束人们内心的犯罪动机.

(四)从法律的层面

无论是金融秩序的监管制度还是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若要从法制上遏止金融犯罪,则必然都离不开法律,只有法律越完备才能为社会的有序前进保驾护航.

但是,我们不需要“二十二条军规”那样的法律,对于不适用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进行清理.当前,应当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模糊不清的规定,增补、增设条款,制定实施细则.


1.关于“数额较大”要件的问题

《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举例,理论界有两种主张: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刑法中未规定起刑数额,那么“只要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而不论行为人出于什么目的,使用何种方法,也不论伪造货币数量多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伪造货币罪.正因为此类问题在立法中未予以明确,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上的混乱.为了便于实践操作,部分类似规定的罪名都应该有一个起刑数额标准.

2.金融犯罪的刑罚结构有欠缺

在立法方面,我们应该借鉴金融犯罪立法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必要的资格刑,因为“金融犯罪的主体就是利用了其从事金融业的经营、管理、相似度检测、监管等特殊身份来实行金融犯罪行为.这些人在接受了刑罚惩罚之后,未必改造成良民,很有可能为了报复社会,卷土重来.因此为了遏制经济方面的犯罪,有些国家的刑法将“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列入资格刑的一种类型.因为资格刑具有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再犯能力的独特功能.

另外,部分罪名的罚金规定欠合理.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罚金刑规定中有一个特点就是限额罚金制与比例罚金制并用.《刑罚》第173条变造货币罪,规定对变造货币者数额较大的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或者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不得不说,限额罚金制有便于法官自由裁量.但是与金融犯罪动辄上百万元的收益相比,几万元的刑罚显得苍白无力,对犯罪分子来说违法成本是很低的,这只会促使犯罪分子侥幸心理的膨胀.所以,对部分罪名的罚金刑,数额应当提高,从而使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到便宜.

3.加强打击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金融犯罪也同步呈现出高科技手段作案,跨区域、跨国际的大案要案频频发生.惩治跨国金融犯罪的跨国合作无论在广度还是力度上较其它国家都相形见绌.在吸收借鉴国外新进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我国金融犯罪的相关立法,以适应国内、国际的司法要求,并培养一批经验丰富的能够适应打击日益国际化金融犯罪需要的专业司法执法人员.

综合看来,金融体系法律建设是法制建设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体系法律的倾斜,加快制定符合我国金融体系的相关法律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时依靠市场调解,政府宏观调控,相信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强国不是梦想,而是离我们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