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安全困局亟盼金融改革

点赞:33179 浏览:1559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从世界经济发展和产业转移的规律来看,我国的比较优势将决定我国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但是,谁将成为这个“世界工厂”的真正主人呢?我们不得不面对产业安全的问题.

刚刚过去的2006年,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年份.

在这一年,入世后的“五年过渡期”正式结束.这意味着本土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化的游戏规则,在完全开放的经济环境中参与全球竞争.竞争是成功者的天堂,失败者的地狱.

在过去的五年,我国政府清理了2000多项法规,废除了其中700多项与WTO规则相抵触的法规,工业品和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税率分别降到了9.10%和15.35%.政策的“围墙”被拆除后,竞争的世界就是“平原”了.

也是在2006年,外国资本在我国展开了“行业扫荡式并购”.各个产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从初级的“产品竞争”上升为高级的“资本竞争”.外国资本在各个行业搜寻龙头企业,争夺控制权.

装备制造业成为外国资本并购的主要领域,其中工程机械的龙头企业成为外国资本猎取的首要对象.美国的产业资本卡特彼勒工程机械制造公司与美国的财务资本凯雷基金公司争购我国工程机械的龙头企业徐工集团的控制权,成为2006年度最受国人关注的外资并购案.

在国际竞争力不强的情况下,要不要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如何保护?这些问题困扰着我们.

反垄断审查标准形同虚设

2006年6月28日,新华社授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这个《若干意见》表明了我国政府决心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维护产业安全的态度.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若干意见》,商务部等六个部委机构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这个《规定》提出了“反垄断审查”的行政保护措施,旨在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然而,这个《规定》的“反垄断审查”难以真正维护我国的产业安全.

该《规定》的第9条规定了外国资本在我国仍然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实质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比我国本土企业低得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该《规定》的第51条规定了外国资本并购境内企业需要接受商务部“反垄断审查”的四项具体标准:一是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我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二是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三是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四是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

这四条标准很容易被外国资本“规避”过去,只要通过四五家外国公司就可以“合规”地占领我国境内某个产业100%的市场份额.这些反垄断审查标准的设置是非常“宽松”的,宽松的原因是受到WTO规则的限制,是一种被迫的宽松,根本无法保护我国的产业安全.

2006年商务部对凯雷收购徐工集团进行了行政干预.行政干预的实际效果到底有多大?凯雷收购徐工集团的原方案是动用3.75亿美元收购徐工集团80%的股份,商务部行政干预后的新方案是凯雷只要动用2.25亿美元就可控制徐工集团50%的股份,用更少的资本控制同样多的资产,进一步放大了凯雷在收购过程中的资本效应,商务部的行政干预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开放的环境中,当我们的产业安全受到外国资本挑战的时候,不要试图在世界贸易的“平原”上再次筑起行政管制的“围墙”,那注定是徒劳的,建筑“围墙”的行动与WTO的基本精神相抵触.

在没有政策“围墙”的“平原”,我国各个产业能够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只能是“强身健体”,只有改造自我、增强国际竞争力,才能在“平原”上竞跑,逃避跨国巨头的追捕.

产业整合融资渠道被堵

目前,振兴我国的各个产业需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培育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由这些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带领一大批零部件配套企业参与全球竞争,迎击跨国公司的竞争.目前,我国产业结构的特点是“散、小、乱”,二十多年的改革还不足以培养出能够与跨国公司相匹敌的行业龙头企业.

二是本国资本应当控制多数行业内的骨干企业.如果我国多数行业的骨干企业都控制在外国资本手中,作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一部分,配合其本土总部与我国展开竞争,那么本土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多数行业的骨干企业都控制在外国资本手中,国民经济就成了“殖民经济”.

没有骨干企业和本国资本的产业控制力,我国的产业安全就无从谈起.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培育骨干企业和控制骨干企业是振兴我国各个产业的战略性关键措施.产业结构的调整涉及企业的产权流动,需要“天文数字”一样的资本支持.

然而,我国各行业企业本身的资本规模都非常弱小,既没有凯雷那样大规模的财务资本(美国最大的私募基金),也没有卡特彼勒那样大规模的产业资本(进入财富500强的全球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商).

所有的西方工业化国家都曾经历了漫长的产业结构调整过程,并购重组是产业结构调整最重要的方式,并购重组的本质就是企业股权的流动,是一场股权出售和股权投资的运动.

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迫切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才能顺利完成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由本国资本控制骨干企业.没有金融机构的支持,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就会受制于外国资本,并失去产业控制权.

然而,在我国现行金融政策中,彻底堵死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三条融资渠道:

一是现行金融政策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企业的“股权性投资”,堵死了银行资金参与产业结构的整合.我国现行《贷款通则》明文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投资.这项规定禁止了银行资金用于“股权性投资”,而产业结构调整涉及的都是“股权性投资”,按照这项规定,商业银行资金无法流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领域.

二是禁止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杠杆收购”,堵死了产业结构调整最重要的融资渠道.我国的金融政策不允许“杠杆收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文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根据这一条,收购人不得以被收购公司的权益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西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中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杠杆收购”方式在中国被彻底禁止了.

三是不允许收购人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产业整合需要的资金.我国企业可以发行三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允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兼并重组的资金.在欧美国家,曾经大量使用债券这个金融工具快速募集兼并重组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华尔街的高收益高风险债券(又称“垃圾债券”)曾为美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整合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巨额的资金,但是我国的有关金融政策反复强调企业的“股权性投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彻底堵死了产业结构调整的三条融资路径.我国的企业,其本身能够有多少“自有资金”呢?

改革金融政策迫在眉睫

三九集团、华源集团等企业曾经试图担当起整合产业的重任,最终都因“资金链断裂”而功亏一篑,这仅仅是企业的悲剧吗?追本溯源,是现行金融政策的悲剧.


我国现行贷款政策的指导思想是鼓励企业使用贷款直接用于生产性投资,限制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现行贷款政策是源于改革开放前的经济环境,当时商业银行积累的资本相当有限,资本稀缺;国内市场没有对外开放;没有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公司法人,都是清一色的国有独资企业;工业产品供不应求,国内市场是一个“卖方市场”.在这样经济环境中,国家的金融政策鼓励产品生产,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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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内市场就是国际市场,我国企业在家门口就面临着国际化的竞争;商业银行的资本过剩,存贷差达到了10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了1万亿美元;产品市场供大于求,从原来的“卖方市场”转化为“写方市场”.世易时移,而金融政策的指导思想几十年不变,一方面是金融机构18万亿资本的闲置,另一方面则是产业结构调整的资本饥渴.

“竞争推动产业整合”,这是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在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我国的各个产业必然发生大规模的并购重组,通过并购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和资源的重新配置.在这场产业整合中,不是本国资本成为整合的“主人”,就是外国资本成为整合的“主人”.

目前,本国资本在与外国资本较量的过程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国内的大型工程机械企业也试图整合国内的工程机械企业,但是在与外国资本的竞争中,根本不是对手.在徐工集团并购案中,长沙的三一重工积极参与,但在第一轮筛选时就被淘汰出局,留下的是30多家都是外国资本.

凯雷只动用2.25亿美元就控制了工程机械的最大企业徐工集团,而凯雷拥有2000多亿美元的基金规模.如果把徐工集团的资产规模作为我国各个细分行业龙头企业的平均规模,那么仅仅美国的一个产业投资基金就可以控制我国800多个行业的龙头企业.我国并没有800多个像工程机械这样大规模的细分行业,岂不是一个凯雷基金就可以控制我国所有细分行业的龙头企业了?

金融机构不应仅仅关注自身的存贷利息差,还应承担起调整国家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聚集了我国最优秀的人才,享受着最优厚的待遇,然而金融系统却成为我国改革进程最缓慢的领域.从2001年到2015年的十五年,市场竞争的压力将彻底改变我国各个行业的产业结构,将是本国资本与外国资本争夺产业控制权的十五年.在行业骨干企业控制权的争夺过程中,如果我国金融机构继续墨守成规,我国产业调整的主动权和行业骨干企业的控制权将有可能落入外国资本手中.

(作者系北京正略钧策管理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