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和

点赞:15944 浏览:693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年来,金融违法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成为金融系统和检察机关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现就围绕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问题谈些认识和思考.

一、 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案发走势和特点

总的来说,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走势出现“两个波浪式”: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数呈波浪式的下降趋势;另一方面,职务犯罪案件在金融案件中所占比重又呈波浪式的上升趋势.这表明,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和深入开展败斗争的形势下,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处于欲张又缩的状态,较之金融其他犯罪更具有顽固性.预防职务犯罪既是金融系统查处和防范违法犯罪的工作重点,也是任重道远的法制任务.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1.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居高不下,涉案金额巨大.上百万、上千万案件增多,造成银行资金大量流失和被侵吞,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和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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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负责人涉案比例上升,并有向处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蔓延的趋势.

3. 内外勾结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串窝案发生.随着金融内部管理制度的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作案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过去的手段单一、一人一案一罪的情况转向以联手犯科、狼狈为奸的团伙特点,从而使内外串通勾结和内部合伙作案增多,导致一些串窝案的发生.

4. 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在原先普遍采取收储不入账、偷支储户存款、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等传统犯罪手法的基础上不断翻新,智能化作案倾向明显.或利用新业务拓展、管理不到位等可乘之空隙,违规大额透支、非法载留、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这些新的犯罪手法诡秘,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增大了查处和防范工作的难度.

5. 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携款潜逃者增多.金融系统的支行(公司)及分理处、储蓄所和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的基层单位,其中直接与资金货币打交道的操作岗位,往往是金融职务犯罪的诱因.基层金融机构不仅发案率高,而且还常常发生携款潜逃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和危害.

二、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金融业是从事和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行业,容易诱发与金钱相关的职务犯罪.从总的情况分析,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与其他职务犯罪一样,都是利用职务便利而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它的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是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既有其外部的条件影响,也有其内部的原因所致.当前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受消极腐败思想的侵蚀和影响,贪婪膨胀.由于金融行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的经济环境使金融业成为人们经济活动的矛盾焦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资金,千方百计拉拢腐蚀金融干部职工.如果再遇到本身政治、思想、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就很容易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滋长和膨胀,从而不顾政策、法律的约束,公然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公款作为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直接手段,最终沦为人民的罪人.


2. 执行规章制度不严,内部管理松驰.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和严密的.但“十案九违规”,由于管理执行上的松弛,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成为金融机构发生案件的一个重要内部原因.比如:有的机构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缺乏严格规范的制度约束,以人手少为由,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或脱岗等都使管理在执行上没有约束力.还有的内部储蓄、出纳、会计、信贷等部门对印鉴、凭证、票据等保管不严,对过期作废的重要凭证不及时清理,随意摆放;有的不按规定管理计算机,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不按保密要求管理使用和定期更换口令等,这些都给了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诱发其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另外,还有的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造成信贷业务违规操作,甚至出现以贷谋利和诱发受贿等案件.

3. 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和金融业逐步迈向商业化的进程中,出现了金融经营体系和监管体制相对滞后的情况,从而使一些金融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的业务监管不力,内控机制不健全,缺乏对职务犯罪的防范意识,忽视对某些权力的监督,造成整体控制上的失衡.有的机构开拓发展业务,管理相对滞后,在新业务不断推出、基础手段不断更新的同时,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建设跟不上,造成乘隙作案增多.有的机构用人制度改变后,出现了临时工、聘用工和正式工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情况,而对职责权利关系却未作相应调整,这就使所谓“临时(聘用)工不敢监督正式工,新职工不敢监督老职工,一般职工不敢监督处、所负责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形同虚设,特别是基层“一把手”掌管权过大,使得其中有犯罪意识的人作案轻而易举,很容易得逞.

4. 在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两手抓”不够落实.近几年来,浙江省依靠沿海有利条件,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合理调整经济结构的推动下,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从而也使金融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这种状况并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迫于客观形势和竞争的压力,思想上存在着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倾向,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内部思想建设相对薄弱,防案意识淡化,“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突出.还有的金融机构对查处案件的处罚规定大多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加之下属单位领导存有“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扣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对发生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不愿深查严惩,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甚至将当事人一辞了之.这就明显降低了查处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在客观上助长了图谋不轨之人的犯罪作案心理.

5. 选人用人把关不严,埋下道德风险隐患.由于前几年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金融系统招收了不少人员.有的机构在招聘选人过程中,存在着重才轻德、重业务轻思想政治表现的倾向,有的为了解决就业,照顾性地招收了本系统干部职工的家属,这就使一些不合格的人员也进入金融队伍.这些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素质不高,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实施犯罪.由于用人把关不严,也为一些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惩治提供方便,有的单位对一些“带病”跳槽的人往往顺水推舟,推送出去了事,致使这些人的“病根”未除,在金融队伍中埋下了道德风险隐患.还有的机构用人失策,对选调进来的人员重使用、轻管理,只看重业务工作能力,不顾及思想品行和作风表现,甚至对有的业务做得比较大的人员偏信过宠、放任自流,久而久之使这些人借机实施犯罪也就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