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与消除银行业金融风险的若干建议

点赞:5770 浏览:1804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引向深入,银行金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已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银行金融形势总的来说是好的,促进了国民经济适度、健康发展,但近年来积聚起来的银行金融风险正逐步暴露出来,不仅制约着银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可能危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

一、当前我国银行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

概括起来说,当前我国的银行金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企业融资渠道过于集中.我国企业融资的主渠道是银行,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方式单一,使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由于目前银行以国有制为主,所以银行风险及损失最终主要由国家承担.历史上每一次较大规模核销吊账贷款就是明显的表现.

第二,法律制度严重滞后,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人们在银行金融活动中的行为.笔者查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银行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中关于银行金融刑事犯罪专章及《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文书,这些法律中只规定了对金融诈骗罪和内部人员违法发放贷款造成严重损失的法律责任追究.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了对借贷不还、恶意逃废债行为实施法律追究的条文,政法部门相关人员对此也深有同感.由于法律制度严重滞后,造成银行部门收贷、信息手段不硬,说话不响,并且缺乏可操作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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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政府部门从狭隘的经济发展观出发,偏袒甚至怂恿一些企业和个人逃废债.一些银行部门的同志反映,如今实在不愿意打官司,因为银行部门一旦对借款人上诉,借款人从此再也不会理睬银行部门收贷收息,一旦找上门,他就会说“你们找我干什么,找法院去”.这样就更增加了银行收贷收息的难度和经营成本,加大了信贷资产的风险.

第四,信用法制观念淡薄.一些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对逃废债和借贷不还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错误地认为:“银行的钱是国家的,是婆婆的奶,大家都吮得.”有人以逃废、侵占银行部门资金为荣,称能从银行贷到款的有手段,贷到款又不还款的有本事.有的人用银行的贷款吃喝玩乐,嫖赌逍遥,购置固定资产和高档豪华用品,将银行的钱据为己有.

二、防范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对策

对当前出现的各种银行金融风险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坚决采取一系列防范和化解银行金融风险的对策,用若干年时间逐步铲除各种银行金融风险的隐患,保证国民经济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第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银行金融规范化、法制化法制环境.建议人民银行总行提请立法执法机关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犯罪范畴调整,制定银行贷款法、合作银行金融法,或者在《商业银行法》和《刑法》关于银行金融刑事犯罪专章中增加制裁、惩处、打击悬空、逃废、拖欠银行债权行为的法律条款,明确借贷不还,肆意挥霍信贷资金行为是侵占、贪污、挪用国家、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刑事责任,以从法律上规范借贷行为,这是至关重要的.

第二,加强银行的银行金融监管力量,对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规范化、系统化监管.要把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与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职能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协作、功能互补的银行大监管体系.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监管和本外币业务的统一监管.尽快健全非现场监控和预警系统,逐步实现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信息系统与银行监测系统的联网,对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业务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

第三,推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同时保留必要的信贷规模控制,强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调整银行资产结构,适当增加高流动性资产,大力发展商业票据业务,通过贴现再贴现等来增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促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趋于对称.坚决抑制不良贷款的上升.一方面是堵,防止银行债权的不正常流失;另一方面,更要积极地疏导,研究使不良资产流动和化解的办法.

第四,加大股票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与股市监管力度.严密监测股市走向,改善股票二级市场的管理办法,积极防范股市风险,有关部门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券商、新闻媒介要加大股市投资风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证券监管部门要严密监测股市动态,及时引导股市合理走向.严把股票上市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对股票发行计划管理建立更严格的监管和制约机制.


第五,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要完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少数信托投资公司、人民银行与有关证券公司的脱钩.严禁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对于银行用信贷资金拆借资金写卖股票及其他直接投资,通过占用银行资金写卖股票和用银行资金垫交股票交割清算资金的,一经查处就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继续查处各类银行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和私设账外账,加强和储户账户的管理.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违规经营和私设账外账、谋取个人和团体利益严重的,要严肃查处负责人和经手人员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