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点赞:22612 浏览:1056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倒逼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猛,呈现强劲的发展势头.然而,由于起步晚、发展快,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野蛮生长的监管“真空”状态,整个行业比较混乱,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通过分析研究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经验,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意见建议.

【关 键 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意见建议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0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4%.互联网与金融“双向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将冲击现行金融体系,深化金融行业变革,促进传统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迈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盖互联网银行(NB)、互联网保险(INSWEB)、互联网基金(Pay-pal)、电子券商(E-TRADE)和网络贷款公司(包括P2P、众筹)等类别齐全且成熟的网络金融体系,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诞生,开启了网络金融时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贷机构Lending Club拥有投资者4.5万名,美国P2P借贷规模2013年预计将达到50亿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活跃账户总数超过700万,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最大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已为超过10万个项目成功融资5亿多美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同时,数量庞大的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独立运行的征信机构为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传统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专门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立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联邦保险公司、互济贷款监管署、国民信贷联盟协会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这些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制度共同构成了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美国联邦监管法案划定各自的职责分工.

(二)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欧洲监管当局则致力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欧盟各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和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以德国为例,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实行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之特别风险的审慎监管战略,设立最低准入标准.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问题,三是怎么写作技术能力,四是信誉和法律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怎么写作商,欧盟曾将其定位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各成员国也可以自主向其颁发银行牌照.从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怎么写作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英国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即诞生于伦敦.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联合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四是征信体系齐备.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圈征信体系,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较低成本购写客户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业欺诈等风险.针对以P2P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粗放的现象,英国金融怎么写作管理局计划于明年4月起将P2P纳入政府监管.

(四)澳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澳大利亚拥有目前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纯网络银行UBank和高度发达的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早在2000年互联网支付刚刚起步的时候,澳大利亚就开始关注网上第三方支付怎么写作的监管问题,目前已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澳大利亚将第三方支付怎么写作商视为“授权存款机构”或“金融怎么写作机构”,分别由审慎监管局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颁发牌照,例如PayPal获得了澳大利亚监管部门颁发的“授权存款机构牌照”和“金融怎么写作机构牌照”.除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外,澳大利亚还借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权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

(五)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在金融混业监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乐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电商,也是比较典型和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003年乐天收购了一家证券公司,2005年开始重点打造金融业务,目前其金融怎么写作已涵盖证券、信用卡、银行、保险、预付卡等众多领域.日本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综合集团是SBI,其依托互联网打造了证券、银行、保险、外汇交易、盘后交易等多个平台,形成了独有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实现了通过互联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怎么写作.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厅就着手研究出台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政府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给予相对宽松,积极扶持的政策,但随着业务壮大,风险聚集,监管当局加大了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手段,逐渐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与传统业务不同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主要怎么写作产品和怎么写作形式上来.二是监管当局将互联网金融定性为金融业务,对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实行准入许可证管理.并制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三是建立了规范、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发挥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积极作用,推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防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管理,实时出台专项技术风险管控的文件和法规,加强多部门多层次的合作,消除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对金融业务的负面影响.五是监管当局以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为立足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要求透明、公平、规范,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大概念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实质上应为金融电子化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传统银行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的网上销售及怎么写作平台.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影响力日益扩大,各家银行也纷纷“触电”,发起设立电子商务金融怎么写作平台,例如工商银行的“金融超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和平安银行的“网上商城”等,虽然规模都不大,但也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业务类,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和“快钱”、“拉卡拉”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虽然从金额上看占比很小,但是从交易笔数上看,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经占到整体的40%,互联网支付表现出单笔量很小,但海量长尾的特征明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二是融资业务类,主要包括P2P人人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出现的众筹网.P2P人人贷目前主要有单纯相似度检测的无担保线上型和“网络相似度检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有担保线上型两种,同时也存在一些债权转让和民间借贷性质的融资平台.截至目前,我国P2P网贷企业已经超过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国总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时间内,数量增长了50倍左右,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目前,我国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众多,比较混乱,比较有影响力的有阿里小贷等.据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规模还不大,但大都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投资理财及保险类,典型代表为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万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也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已成为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怎么写作,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投融资模式,能够按照市场化规则,更快速、更准确地引导资金投向,实现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资源运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怎么写作水平.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柜台怎么写作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让消费者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怎么写作,同时也赢得更多的客户.三是开辟了融资新通道,成为现有金融体系融资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网络系统为平台,以客户需求为目标,以资金配置为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助推金融创新,彻底摆脱传统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担保”为基础的借贷模式,顺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四是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运行成本,解决了门槛低的问题,能够覆盖和怎么写作于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同时也较好地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获得蓬勃发展,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在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粗放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状态,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其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都不明确,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的监管.对于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和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由于归类为网上民间借贷相似度检测而未纳入监管体系,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整个行业自由发展、极度混乱,一些P2P机构已经严重偏离了金融相似度检测的定位,实际上已经转化成线下违规甚至非法集资的网上版本,这些所谓的民间融资最终风险将由政府来兜底.以承诺高回报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于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风险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另外,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准备金、存货比、备付率等乃至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适用性较弱甚至根本无用.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也导致一些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做大作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资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金融互联网中起着资金周转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这些沉淀资金会滞留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则和监管,会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如有问题,必将引发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风险.网络信贷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由于缺乏银行同业往来和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借贷双方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例如我国大部分P2P机构都是通过“拆标”方式将来自不同投资者不同期限的资金集中借给融资者,一旦融资者违约,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便会引发信用风险.另外,网络借贷门栏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网络融资公司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导致信贷违约风险增加.近年来,P2P网贷案件频发,倒闭不断,给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以“余额宝”货币基金和“百度理财”等形式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筹集的大量资金,存在着用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之嫌.在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效益不佳,股市疲软,债市下跌的情况下,理财资金的投向、回报有着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有游离于规范和监管之外,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极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将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困难,交易违约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环境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互联网金融产品高调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0%甚至达到50%,这种击鼓传花式资金募集的最后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费者来埋单.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且日趋严重.

四是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选择综合金融业务发展,寻求最大边际效应,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怎么写作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恶意竞争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有产品和怎么写作,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容易导致全局性风险.

五是影响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序发展、体外发展阶段.由于发展较快,资金量大,已对央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巨量网络货币,有着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金融调控政策的传导和结果产生影响.P2P网络借贷多依赖于客户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用状况,在经济繁荣时,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较为乐观,融资相对容易,所获得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业”或夕阳行业,势必增大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大多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交易双方绕过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拟账户,实施虚检测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加大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刚刚起步,因此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不失时机地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协调相关部委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优化类似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构建高效的防火墙,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即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明确金融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管

依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互联网金融应属金融业务,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即为金融机构,应纳入金融体系管理.而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建立起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监管准入制度.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结合其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允许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共同组建等形式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为鼓励创新设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宜过高.二是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风险承担能力限制经营业务种类,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资格准入审查.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隐瞒产品风险、过度夸大受益、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目前业务准入应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但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加强平台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必须明确平台的安全标准,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开展的网贷、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财等三大业务的风险权重,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四是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其从业者要有资格要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可借鉴传统金融高管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行业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的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数据库,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对防控风险意义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的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跨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相关科技、信息、商务、法律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相应职责,梳理监管范围,建立运行机制,落实问责制度,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约束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架构内实施延伸监管.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而运作的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怎么写作,“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应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监管,并责成相关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和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协调银证保监管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对于以第三方平台为主的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门,应承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主要监管责任,而从网络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怎么写作的监管以人行为主,证监、保监甚至银监共同履行监管职能.对于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具有跨地区、信息模糊、风险隐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应以银监部门牵头监管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征信系统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配合.众筹融资从实质上看应归于股权融资,可由证监部门牵头监管,银监等部门配合.

(四)探索补偿渠道,严防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一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二是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要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央行开户,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备付金.P2P网贷等业务要按比例提取呆账准备,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如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须按要求购置存款保险.要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渠道.三是多途径筹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财政部门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税收中按比例返回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通过多方筹集补偿基金,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控系统风险.另外,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和赔偿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损失.

(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要大力发展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网络查询等怎么写作.加强信用等级评估、信用咨信认证和信用咨询怎么写作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特点,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传统金融机构征收的基础上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应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快,风险大于传统金融等实际,进一步引导舆论宣传,加强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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