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金融法制化

点赞:3240 浏览:7464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以法律为视角,从有法可依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违法必究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等四个方面,论述了金融生态的本质就是金融法制化.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促进金融法制化,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谈了几点思考.

关 键 词 :金融生态;法制化;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4-0004-04

金融生态是借用生态学上的提法对金融环境进行的描述,通常指金融运行的一系列环境要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等方面.在金融生态的诸要素中,金融法制环境最为关键,影响着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序性、稳定性、平衡性和创新能力,决定着金融生态环境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概言之,金融生态的本质问题就是法制问题.在金融领域,“法制”一方面体现为所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是科学的、完备的;另一方面则要求金融从业者、监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金融活动中均能严格守法、执法与护法.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金融法制化,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一系列规则,以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秩序,保障金融市场的公正与效率.金融法制化是建设和谐金融生态的实质内容,是金融立法、执法与司法的综合体现,是金融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有机统一,也是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基础设施”与坚强保障.

一、有法可依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金融领域的有法可依,是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即要制定出一系列反映经济金融发展规律,反映金融实践客观需要,特别是反映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金融法律法规,为发展和治理金融业、建设和谐金融生态提供依据和尺度.我国的金融立法,主要开始于改革开放并逐渐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这一时期的立法奠定了中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基础,并为金融业全面走向市场提供了可靠保障.

金融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础法律.《反洗钱法》、《破产法》、《反垄断法》等也将出台,这些法律将会成为中国金融法制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行政法规方面主要出台了《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消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等.部门规章方面主要实施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实践证明,十多年来,以金融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为补充的金融法律体系促进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科学性、权威性,完善了金融宏观调控,较好地满足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外汇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信托市场的发展与金融业改革的迫切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金融政策规范下来,不仅能够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并减少执行成本,还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利于金融生态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台,避免立法错位.金融法制可以为和谐金融生态建设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有法必依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中心环节

金融法制化的有法必依,是要求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金融从业机构和人员都必须把已公布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为准则,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在法制社会,法律的宗旨在于引导、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有了法律,即使是完备的,如果弃之不用,不依法办事,就无法实现其存在的价值,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并影响人们对法制的信心.

有法必依是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的中心环节,我国当前金融领域,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和谐金融生态的建设.要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思想是行动的总根源,思想上始终有着法律意识,行动上自然迈着法制的脚步.第二,要加强对金融从业者的法律培训,强化合规监督,把握法律规范本身和透过法律条文领会立法者的意图.只有对法律条文及立法者的意图有着准确的理解,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依错法的现象,立法的初衷才能得到完满的体现,金融活动才能有条不紊地进行,金融环境才能秩序井然地运转.第三,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严惩有法不依和有法乱依现象.从单个有机体着手进行清洗过滤,完善内控制度,让金融生态环境下的每个细胞健康运行,金融生态环境就会呈现出生机和活力.

三、执法必严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关键

在金融法制的生成过程中,树立金融法律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执法必严是这一系统工程的关键一环.健全执法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与效率,都是我国金融法制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必须予以足够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制的执行问题已不单是国内问题,随时随地都可能成为国际问题.成员国的当事人可以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对抗我国的执法不公.这既可能影响我国在国际经济环境中的形象,也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适用法律规范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时至今日,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信用文化建设是我们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执法必严,有益于构建和培育一种良好的信用文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执法必严,要求有一支用法律武装起来的高素质的监管队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关系到整个金融监管法制水平的提高.要把防范地方政府干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具体措施制度化,要明确监管主体的地位并将权责规范化.监管主体内部职能部门的划分也应该顺应监管形势的需要进行改造,强化合规监督部门的作用,要强化金融监管工作人员对金融法律的掌握与执行,使他们成为新时期共和国得力的金融卫士.

四、违法必究是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保障

违法必究,是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于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予以追究、制裁和纠正.违法而不追究,法律必将失去权威和人们对它的信心,也等于放纵违法,最终使法律形同虚设.违法必究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得到贯彻实施的综合体现,是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神圣地位的基本要求.金融领域的违法必究是实行金融法制的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


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对查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违法违规形式发生了许多变化,应当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坚决维护投资人权益,保护和确认存款人利益等,从而优化金融生态的经济运行环境,引导和促进积极向上的金融文化的确立和发展.

司法部门要严厉查处金融犯罪行为.要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对银行业犯罪在《刑法》当中没有明文规定的,金融监管部门要推动提请全国人大尽快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并协调司法部门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另外,建议进一步加强司法国际合作,加大引渡犯罪分子的力度,从而更有效地遏制金融犯罪的发生,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为建设和谐金融生态书写好违法必究的重要篇章.

五、促进金融法制化,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的思考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金融法制建设

法制不仅在于有法,也并非仅仅是一种手段,法制自身是一种理想,一种运动,一种过程,一种世界观.尽管我国金融立法取得瞩目成就,但在立法理念、具体规范、实施效果等方面仍有待改进.可以说,完善金融法律是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前提与根本.

在立法观念方面:首先,立法宜先行且层次清楚,增强立法的规划性和科学性.依法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避免越位立法以及由此而生的有法难依现象.其次,立法宜精细化,要增强立法前瞻性,减少盲目性,理顺不同立法机构之间的接口,避免多头立法.支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基础法律应按照为经济建设与金融改革怎么写作,兼顾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以及提高市场效率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系统修改.第三,立法宜统筹安排,规范进行.要用统一的规则规范机构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行为.通过立法手段逐步推动各金融市场运行规则的统一,保证不同的市场在其基础设施方面如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方面的规则基本统一,对于同质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同的金融管理规则进行约束.第四,立法宜采取“负向清单”模式.“负向清单”是与“正向清单”相对应的立法模式.前者指立法上采取“只说不准做什么,其他都可以做”的模式,后者则指在立法上采取“说允许做什么,才能做什么”的模式.长期以来,中国金融立法主要采取“正向清单”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主体开拓创新的精神,因为他们负有“法律没有规定则不可为”的心理压力.转向“负向清单”立法,不但有助于充分调动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避免当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时监管当局面临的尴尬处境.

在制度设计方面:一是填补银行法规的空白,建立健全新时期与银行履职相一致的法规,如金融投资与控股公司条例、金融协作监管条例、政策性银行条例、征信管理条例、银行海外债权条例、金融信息监测条例等.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破产的专门法律,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高效率配置.三是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解决通常由国家承担的金融机构破产风险问题.四是建立和完善独立监管与问责制度,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五是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有效防止行政对金融监管及金融业务运行的不正当干预.六是建立政策法规定期更新机制.对金融政策法规要进一步在规划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等方面下功夫,并且很有必要对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及实施效果进行科学地、持续地评价,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法规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政策法规动态跟踪评价和定期更新机制,力求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

总之,作为立法者,既要满腔热忱地鼓励市场创新精神,同时又要以审慎的眼光审视其中隐含的各种风险;制定规则既要讲究不同位阶之间的协调,又要考虑同一层级法律规则的内在和谐,还要具有前瞻性,并为未来金融业的发展预留空间.此外,制度的架构必须符合法律政策运行的实际要求.

(二)提高金融执法效率,改善金融执法环境

当前,我国金融执法效率低,法制没有真正落实.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国营企业的贷款中形成的呆账.国营企业到期不还银行的贷款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些国营企业没有钱不还贷款,有些企业有了钱也不想还贷款.平心而论,银行为了保全国有资产,没有少打官司.结果是,赢了官司,输了血本.银行不但不能从企业受偿债权,还得赔上一笔又一笔的诉讼费和律师费,常常得不偿失,徒劳无获.这也反映了诉讼状况与执法效果相脱节的现象.于是就出现了银行“丢失一只羊,吃掉一口猪,牵走一头牛,找回一只鸡”的说法,这些民间的顺口溜反映了我国目前金融法律执行困难的程度,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律判决没有起到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效果.

金融法律的执法效果不理想,除了法律本身尚不健全的原因外,与现阶段我国社会的执法环境不佳、金融市场信用基础还没有建立等薄弱环节也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注意做到:一是要在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强化公信力,提高执法效率.依靠各地党委、政府的力量,协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涉及金融领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保障.一方面,要提高银行监管机关的执法水平,尤其强化执法者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讲法、护法、依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另一方面,要完善和加强司法对金融监管的执法监督.使司法程序增加透明度,减少内部行为和随意性.权力天生具有自腐性,缺乏监督的权力将会走向扭曲,损害被监管人的利益.二是要建立金融市场信用基础,大力推行信用的商业化和证券化,这是真正解决金融市场信用不良的有效方法.采用信用商业化的方法,就是采用了以“预防为主”的方法,对信用记录不好的客户,银行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采用信用证券化的方法,就是银行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将担保的风险分散给大众.这是针对信用出现问题时的救济方法.通过证券化的方法,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向大众出售担保证券、债券或契约,以及商业票据,可以筹集到大众担保的资金.由于大众分担信用风险,所以,再大的风险也会被“由大化小,由小化了”.信用承诺的执行有了市场和经营技术的支持,就变得真正可行了.解决我国的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好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信用建设的完善.法律不是全能的,法官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再好的金融法律也只有在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的情形下,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执法效果.

(三)发挥法制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长期以来,上海金融业处于中国金融业的领头羊地位.上海不但云集了大多数中外资银行和跨国公司,而且集中了大部分金融要素市场.因此,优化上海区域性金融环境对建设全国和谐金融生态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既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又是促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的一项重大举措.

法律制度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因素之一,健全的法律制度不仅体现在立法完备、司法独立、执法有效,而且包括受民众普遍尊重的法制精神与民众的法律意识.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能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以及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如何,并非凭经济实力,而很关键的是凭法律环境.英国的经济实力不如美、日,但伦敦是世界第一的国际金融中心,正是胜在法律环境上.在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征途上,我们要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经验,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推进和保障作用,着力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制约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争取形成与建立专门的法律体系,并强化立法机构及司法机构的权威,以促进市场法制化及行政法制化进程.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一个整体规划、有步骤进行的系统工程,与此相应,起主导作用的法律体系也应该是一个有机系统,应符合系统的整体性和动态性要求,从而实融生态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整体性方面,要在实践中推动符合金融中心建设的框架性法律、放权性法律、优惠性法律、监管性法律的完善.动态性方面,要高屋建瓴、与时俱进地完善政策法规定期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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