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演变与

点赞:3420 浏览:87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依据欧盟在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中的两个重要事件――莱姆法路西框架的建立和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推出为分界点,对监管一体化发展进行了阶段划分,明确了各阶段的一体化进展情况以及欧盟层面金融监管机构的演变,并对危机后欧盟监管改革的一体化特征进行了归纳与评价.

关 键 词 :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3-0056-04

一、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阶段

在整个监管一体化进程中的两个最重要事件是:2001年启动了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和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其中莱姆法路西框架成为迄今以来欧盟进行监管协调的主要依据.而2009年的欧盟监管改革则是近年来欧盟金融监管历史上最为集中的改革行动.据此,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莱姆法路西框架前的基础阶段(1985-2001)

在这一时期,欧盟金融一体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1991年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马约)并在1998年启动了统一货币――欧元.为了配合马约和欧元启动,欧盟在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欧盟国家金融监管法规,促进了欧洲金融单一市场的建设,为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加速深化奠定了基础.

早在1985年,欧盟在《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中确认了在金融监管等关键领域运用“相互承认”“最低限度协调”二项原则来促进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成为欧盟监管规则纲要的基础.真正奠定欧洲金融业一体化法律基础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第二号银行指令》,其主旨是在银行领域推行单一银行执照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为了配合欧元的启动.1999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欧盟委员会金融怎么写作行动计划》(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FSAP).该计划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支付清算、会计准则、公司法、市场诚信以及纳税等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均做出了统一规定,力图统一规范涉及金融怎么写作业监管的各个方面.此外,该计划强调监管对金融业发展与创新的跟进,重视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以及投资者、消费者的保护等问题.

(二)莱姆法路西框架后的显著阶段(2001-2009)

为了符合《欧盟委员会金融怎么写作行动计划》的一体化要求,在各国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监管协调与效率,2001年欧盟根据莱姆法路西先生的报告对欧盟的监管规章实现优化.建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该框架报告承认各国之间的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则的差异,提出了监管程序的四层次的工作思路,改善了欧盟监管决策程序,成为迄今以来欧盟进行监管协调的主要依据.据此,欧盟在此期间建立了新的监管体系框架.莱姆法路西框架在金融体系的启动使欧盟金融监管更好地对市场变化迅速反应,提高了欧盟监管协调的效率.此框架最初仅对证券业有效,在2003年该框架的内容也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使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方法更加灵活、有效.该框架在金融部门全面展开之后的2003-2006年是欧盟集中加强各国监管当局协调的显著时期.在2004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金融怎么写作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将全部42项中的39项列入共同体法律,要求各成员国执行,从而使欧盟金融怎么写作的监管体系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平,大大提升了欧盟层面的各国监管制度的一体化程度.

(三)危机监管改革后的深化阶段(2009-)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欧洲在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方面遭受重创.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使得欧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存在的疏漏,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加强监管、深化协调、促进监管一体化成为欧盟自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具体改革的内容包括:

第一,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这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它突出强调欧盟层面对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

第二.和其他国家一样,欧盟认为欧洲金融监管标准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在2009年7月7日的欧盟经济与金融会议上,各国就如何减少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达成了共识.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fair value principle)的修改等.


第三,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欧盟委员会先后在2008年10月和2009年7月,两次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此外,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管,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第四,此次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欧盟国家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危机救助的效率与效果.在危机发生之后.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随后在2008年6月,欧洲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其中就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演变

(一)莱姆法路西框架下的欧盟监管机构体系

在欧盟莱姆法路西框架前的监管机构体系在欧盟金融一体化全面开展的同时,有关审慎监管的权力仍然在“母国控制”的原则下分散在各国监管当局手中.因此为了消除在监管方面存在的对进一步加深金融一体化的障碍,欧盟成立了联络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监管大会等多种具有咨询性质的监管机构,成为促进各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换和相互合作的重要平台.

2003年11月按照莱姆法路西框架建立了欧盟监管体系,欧洲监管协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见表1).其中,在莱姆法路西框架第二层次下的管理委员会负 责辅助欧盟委员会形成有关金融管理的技术性规则,实际上有“准规则制定权”,在莱姆法路西框架第三层次关于金融监管方面,欧洲监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包括:促进执行欧盟监管指令的一致性,建立最优的监管实践;建立有效操作体系以确保监管的趋同和信息交流.监管委员会在各成员国层面上出台使用欧盟监管法律的指引(guideline),提供有关解释性建议,以及为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没有涉及的问题制定标准或者最优的操作方法,但是这些手段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

(二)危机改革后的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图1),这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

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于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具体职能是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性的审慎监管,监控和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识别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和措施,执行预警后的相关监控,与IMF、FSB以及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有关合作.但是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监管机构.

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 Svstem of Finance Supervisors,简称ES),作为欧洲监管操作系统.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在欧盟层面上,升级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简称ESA),在各国层面上,日常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则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为了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Steeing Committee)将负责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目前新的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尚未最后确定.欧盟监管当局将获得独立的财政,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对欧盟理事会、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拥有独立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

此次欧盟金融改革方案主要基于欧盟委员会金融监管高层小组的de Larosière报告,经过欧盟理事会讨论修改后而形成的.按照该报告的改革计划,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发展方向是建立欧盟层面的双柱式监管机构.第一,改革生效后三年之内对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如果结果是富有成效的,那么欧盟金融体系将向建立两家监管局的体系发展,其中一家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保险业及其他和金融稳定相关问题.另一家负责经营行为和市场问题;对于把银行和保险监管统一起来,欧盟委员会金融监管高层小组的理由是可以简化当前复杂的机构框架,也有利于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第二,建立二级监管机构,统一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对于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在欧盟政治一体化加深,欧盟拥有统一财政救助手段的基础上,分别以跨国机构和本国机构为监管对象,建立二级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

(一)欧盟金融一体化是欧盟继续监管协调的主要推动力

欧元的启动,欧盟金融市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一体化.特别是欧元区货币市场在欧元启动后几乎立刻进入“高度”(Advanced)的一体化阶段;对于银行业市场,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欧元启动、一体化政策的推动以及技术进步、放松管制、经济自由化等综合因素的变化.欧元区银行业通过并购实现了本土集中一跨境渗透一泛欧经营的一体化模式.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和监管一体化的滞后使得危机在欧盟国家迅速蔓延,为加强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是的地位,维持世界对欧元的信心,欧洲唯有克服利益冲突,推行欧盟监管改革,继续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监管机构权利不断扩大,分散化的财政主权成为主要限制

危机后欧盟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重新确立欧盟监管机构的性质及权力范围.较之改革以前,新的欧盟监管当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拥有了法人地位,其权力范围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在欧盟监管当局是否拥有采取约束性决策来解决争议的权力方面,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9月关于新的监管当局的职能的提案中,表示新的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成员国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如果这样的建议仍无效,则监管当局可以发出约束性的决定.因此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欧盟监管当局一定的确保监管有效的权力.

由于财政主权的分散化,当出现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或一些监管者(a college of supervisors)的监管分歧,欧盟监管当局提供沟通机制,并帮助监管者解决分歧,但不能干涉各国的财政权力.2009年9月欧盟委员会赋予欧盟监管当局针对一些特定的泛欧主体的全面监管权力,对此内容的提案是仅限于信用评级公司,这一项规定同样从实际上赋予了欧盟监管当局实际的监管权力.目前所有成员国代表一致同意暂不将这样的监管权力延伸到银行、保险、保险公司、金融联合机构等如监管失败将产生财政费用的金融机构.

(三)重视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

危机中大型金融集团的流动性与融资风险问题使欧盟意识到欧洲国家对大型金融集团,特别是泛欧银行集团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在监管决策上继续依赖母国监管当局的判断和决定的基础上,欧盟机构在莱姆法路西框架下的三层次增加永久性监管主体―金融集团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0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JCFC),负责欧盟《金融集团指令》在各国的贯彻工作.此外,欧盟理事会表示要在2009年底之前,针对主要的跨国集团,建立由各国监管当局组成的监管协会(Supervi-sory of Colleges),促进对跨国集团的监管协调与合作.

在成员国层面上,欧盟各国也认识到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对于跨境银行监管,欧盟国家认为由于没有完全一致的监管方法,各国监管的差异存在明显漏洞.2008年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英国金融怎么写作局(FSA)达成了共同监督计划的协定.共同监督计划(Common Oversight Programm)是通过对两国监管措施的协同和对监管职责的合理划分而实现东道国和母国对分支机构实行共同监管,这是两国监督合作较为具体、深入的形式.根据该协定,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可以充分地对在英国资本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德国信贷机构在伦敦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从而消除了这类机构利用两国之间较为有利的监管条例而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演变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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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进成员国与欧盟监管要求趋于一致,促进欧盟监管一体化

在对成员国监管要求方面,欧盟监管通过欧盟立法要求成员国共同遵守,欧盟监管机构对各成员国监管规则的协调和沟通,从而促使欧盟层面的监管法律不断成为各国监管立法的基础.以德国为例,对自1991年之后的德国对其最重要的监管依据――《银行法》的几次修改都是基于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因此,就监管而言,危机的来临在很大程度将会加速欧盟的一体化进程.

(五)着手启动宏观审慎监管,赋予欧洲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特殊地位

此次的改革中,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了《关于赋予欧洲银行在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中的特定任务》的提案,正式明确了欧洲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在人员安排上,欧洲银行行长、副行长必须成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普通董事会的成员.其中,欧盟委员会倾向于由欧洲银行行长担任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席.第二,对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支持.具体包括欧洲银行对系统风险委员提供分析、统计以及管理、后勤等方面的支持,代表系统风险委员会收集并处理包括统计数据在内的有关信息,为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任务做分析准备,在国际间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合作中,从管理层面上给予支持等.

(责任编辑:昝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