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

点赞:10334 浏览:437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我国改革金融体系,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侵入我国金融系统的洗钱活动越来越多,加强金融业自身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尤其是强化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真正把反洗钱工作做到最基层日趋重要.

一、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一)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律,而由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然是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规定,但仅属于部门规章范畴,其法律效力与反洗钱所承担的任务极不相称,特别是对洗钱犯罪分子的惩罚,人民银行更是鞭长莫及.从各金融机构来分析,大多数基层金融机构只是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执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而没有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订与反洗钱的规范文件相结合的内部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各项业务工作仍沿用原有的管理制度,缺少反洗钱工作导向,没有有效地将反洗钱措施渗透到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去.

(二)反洗钱工作的机制体制不健全

反洗钱工作对金融机构来说涉及到、支付结算、存取款、外汇等业务的各个方面,需要相关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统一组织,单靠一个部门很难完成监测、识别、分析和上报工作.基层金融机构大多没有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有的也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了工作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大多对反洗钱工作具体内容、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等缺乏理解,基本上没有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水平残次不齐

目前绝大多数基层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没有对反洗钱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还缺乏系统的反洗钱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与反洗钱工作要求差距较大.特别是对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缺乏敏感性,不能根据自己的经验、业务特点和客户情况恰当地进行总结判断.

(四)反洗钱工作的科技手段落后

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缺乏经验,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之间信息系统共享机制建设相对较慢,对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和跨地区、跨行业频繁进行资金运作的现象,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另外,基层人民银行在着重加速银行间资金清算网络信息化建设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建设过程中,忽略了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建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基层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反洗钱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

一是当前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依据,除全国人大制定的《刑法》和国务院制定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外,《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颁布的规章,仅对金融机构具有约束力.

(二)相关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全社会方方面面综合治理的工作,它需要各金融机构、司法部门、海关、税务、工部、保险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各部门在反洗钱问题上不自觉地向部门利益看齐,没有形成社会共识,未承担应有的权利及义务,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业务流程.各部门协调机制不强,未形成反洗钱社会合力,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监管不力

当前反洗钱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多数基层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起健全、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专项防范机制,精力投入明显不足.即便是肩负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基层人民银行也因人员状况、活动经费及人员素质等条件限制,对反洗钱岗位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有限,不论是政策理论水平不高还是专业技术能力与反洗钱的要求相比都存在一定差距,而基层金融机构的业务素质就更差了.金融监管人员不足,业务素质偏低,监管方法单一,监管工作局限性较大,加上缺乏反洗钱专项监管措施,金融监管远未达到防范洗钱活动的目的.

(四)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知不足.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普遍未纳入到绩效考核工作中,和其主要业务相比,明显处于次要地位,再加上反洗钱工作需要管理、支付结算、信贷储蓄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工作协调难度大,久之就形成了不肯为甚至不愿为的观念.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有限.在反洗钱工作中实践中,基层金融机构囿于经营成本和人员素质条件,难以按规定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或虽建立了组织,配备了反洗钱岗位人员,但由于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制度存在漏洞,相关制度也大多难以真正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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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的法律规章制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条文予以整合、扩充,尽早出台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的定义,主管机关的地位、任务、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职权,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银行、工商、其他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公民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法人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数额、保存电子交易记录、卡片数据法律价值认定、举证责任、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密设限等问题;解决反洗钱与为银行客户保密的矛盾,用法律的形式规定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金融机构摆脱当前的两难局面.

(二)健全反洗钱工作联系机制

由于反洗钱是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努力的一项复杂工作,因此作为反洗钱工作主要负责部门的人民银行应加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建立以人行为主,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保险、证券等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强有力的反洗钱分工协作机制,推进反洗钱工作的步伐.同时积极协调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交流解释工作,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与反洗钱工作之间的矛盾,摆正短期的经济利益和长远经济发展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长治久安的关系,

(三)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和监管

基层金融机构应立足反洗钱工作的实际,建立和发展预防洗钱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机构预防洗钱的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只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内部操作程序,切实贯彻“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监测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银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认定标准,对于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报告表》,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并及时向金融机构和有关政法部门反馈洗钱犯罪嫌疑.要提升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秘密级别和紧急程度,将重大可疑支付交易列为重大紧急报告事项,限定金融机构报告时限和有关政府部门认定、查处时限.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

各金融机构要将宣传重点放在内部,将反洗钱知识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法律意识,提高对洗钱的警惕性,使每位金融员工将反洗钱工作作为自身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和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基层人行要严格按照“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除履行好自身反洗钱的职责外,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认真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同时要根据新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的出现,制定实时的可疑标准,使可疑识别标准变化于“洗钱”手法变化之前.

(五)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反洗钱数据中心

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我国银行系统反洗钱金融信息数据中心.在金融系统内部建立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信息监测系统,以达到反映灵敏,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承担受理银行和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关于客户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责任,涉嫌洗钱犯罪的应移送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