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合法化有利于新农村建设

点赞:31399 浏览:1453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各大商业银行向大、中城市集中,造成农村地区资金匮乏.怎样解决发展农村经济的资金来源必须重视发挥民间资本的作用,实现民间金融合法化,并加强对民间金融利率引导.

关 键 词 :金融市场;民间金融;利率浮动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7-0050-02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2000个农户的问卷调查,目前只有20%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农民能贷到的只是一些小额贷款,通常在3000-5000元间,5000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很难拿到.因为通常大额贷款都需要担保或抵押,农民既没什么可担保的物品,更缺乏可抵押物品.

目前现实是我国农村一方面信贷怎么写作覆盖率很低,另一方面,即使覆盖到,也只能满足农民简单再生产的信贷需求,如果要搞扩大再生产,比如深加工等所需的大额信贷需求,基本上很难满足.建设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必须有相应的金融支持,正规银行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的金融支持自不待言,同时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

在中国许多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异常活跃,既起到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也减轻了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对银行信贷的压力.目前,我国资金供给突出表现为两个缺口:其一是农村地区,其二是中小企业.造成这一问题并非因为我国资金供给绝对数量不足,相反,大量证据表明,由于国民储蓄大于国内投资,我国实际在进行净资本输出.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之所以资金匮乏,一是它们自己先天具有弱质性,二是中国金融体系逐步走向商业化,银行出于控制风险和降低成本的考虑,不断加强贷款管理,大量撤并收益较低的基层网点,县以下农村地区继续依赖工、农、中、建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越来越不现实.因此,在遭受打压情况下悄悄存在的民间金融因为市场需要而发展,起到了农村地区和中小企业资金匮乏的必要补充.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投资公司等,其外延相当宽泛.长期以来,民间金融被视为“地下钱庄”,并被冠以“”、“不合法”的帽子.然而,由于多元化市场的强劲需求,各地民间金融十分活跃.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民间金融规模已达1万亿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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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不是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洪水猛兽”.据凤县人行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全县有60%以上的乡镇企业参与过民间融资,这些企业注册资金约3亿元,其中民间融资高达9000万元,约占企业总投资额的30%.民营企业几乎都参与过民间融资,有些企业创建初期几乎全部依靠民间融资起家.在2004年全县农户借贷统计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与民间融资之比也达到了7:3.近年来,全县民间融资年均发生额高达4亿元之多,并呈进一步上升趋势.尽管2002年商业银行实行了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但由于手续繁琐,贷款难度较大,因而对自然人来说,民间融资有着独特的魅力.

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尤其是在农村投资渠道狭窄的情况下,在金融监管鞭长莫及的背景下,闲置资金自然纷纷转向收益相对于银行存款优厚的民间金融.

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民间金融也具有两面性.其积极作用在于,它作为一种民间调剂资金短缺,解决部分生产经营、生活中的特殊需求,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受群众欢迎的一种信用补偿机制.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相互帮助的民间关系.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民间金融使闲置、游移的资金得以重新配置与调剂,在银行和信用社力所不及的领域和范围内起到了拾遗补缺、取长补短的作用.民间金融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来说,与银行信贷相比,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在我国各种经济成分高速发展,在党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民间金融利中有弊.由于长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民间金融经常被列为公共安全隐患而遭到打击,只能以隐蔽形态在“地下”生存,缺乏有效监管和外部约束的“地下金融”必然“藏污纳垢”,有的蜕变为带有金融诈骗的组织,造成许多纠纷.

民间金融的弊端根源在于缺乏监管的“高息”所引发,解决办法是摘掉其“地下帽子”承认其合法存在,进而对其利率进行调控.

目前的民间金融市场和正规金融市场是近乎分割的,因而作为金融市场核心因素的资金――利率在两个市场表现不一致也在所难免;即使在民间金融市场内部,由于其自身隐蔽、分散的特点,利率也是五花八门,高低参差不齐.

根据利率的由低到高可以将民间利率分为三种情况:零利率或低利率、中等利率、高利率.零利率或低利率主要体现在以互助互济为原则的借贷形式上,即借贷本身并不是完全为了获取利息,而是为了相互帮助应付生产和生活中的紧急情况,如季节性的生产,建房、婚丧嫁娶等.实行低利率或零利率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是友情借贷、某些合会、农村合作基金会等.

高利率就是通常所说的,其年利率一般高出银行贷款利率4倍以上,甚至更多.的形式虽然在全国各地都有存在,但主要集中在两类地区:其一是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其二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沿海地区,前者主要是落后地区由于市场信息传人引发的消费观念的突变,为追逐超前消费而求助于;后者主要指受、贩毒、查重、贩支等违法活动的暴利刺激却又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得融资,而这些活动的利润也足以支付很高的利率,于是也容易产生.实行高利率的民间金融形式有:某些非法典当业、、类似河南省三星公司的非法集资等.

中等利率处于零利率和之间的利率,一般来说,它要高于银行利率,但不会超过其4倍,中等利率是民间金融的主要利率形式.

由于民间金融的复杂性,利率的高低并不能成为各种民间金融形式的分类标准.虽然某种金融形式通常侧重于某一层次的利率,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利率是会发生改变的.基本上每一种民间金融形式都不止出现过一种利率情况,有的甚至三种利率同时存在.这说明民间金融形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兼容性,能够根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及时调整融资的具体形式,要求不同的利率.

各种民间金融形式都有不断提高利率的倾向,这可以从这些金融形式的历史演进中得到实证.像友情借贷,传统上是以零利率为主,现在也有转向低息或较高利率的倾向,而且生产经营性的友情借贷的利率还随着资金季节的需求变动而浮动,一般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农村合作基金会成立的初衷是为了互助,因而利率较低,经营所获利差收人只是为了支持日常的营运,而现在则存在明显的趋利性,利率的定价不再以成本为主要的标准,而代之以资金的市场供求,结果造成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甚至出现高利现象.另外,民间金融形式的一
个普遍情况是,当资金严重供不应求时,几乎所有的形式都会抬高利率,甚至其利率也倾向于一致.


民间金融自身利率如此,另外其对主渠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存在着明显的依存关系.在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金融支持问题时,可以考虑对民间金融的贷款利率进行间接调控.

从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分析,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形成了一条适度变化的利率波动区间:信用社借贷资金的丰缺,对民间金融借贷利率的高低产生直接作用.因此,可以考虑将民间金融利率纳入市场利率监测范围,运用市场手段,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上限,加快信贷资金返回农村步伐,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通过调整银行基准利率,影响农村借贷市场利率,进而引导民间金融利率的波动.

放开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增强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弹性,引导农村借贷市场的不同利率确定方式是可行的,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市场调节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配置作用.据湖北省对300个民间借贷监测点收集的数据分析,2005年农产民间借贷走势平稳,利率波动幅度较窄,反映民间金融市场供需总体平衡.前11个月,个人借给企业907笔,金额12983.4万元,占企业借贷总额的83.64%,最高利率24%,最低利率12.95%,间距相差0.86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利率上半年呈现上升趋势,下半年呈现向下滑趋势.研究发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水平是引导民间金融利率波动的主要参照系.两种不同的利率确定方式,在同一时间内的波动表现出较强的依存关系,在波动趋势上,两种不同利率的波动依存表现更为强烈.分析其利率浮动的轨迹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区间在合理的范围内浮动,改变了过去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状况,贷款定价趋向理性化和市场化.可以说,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的时机已经成熟.

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是运用经济杠杆促使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参与农村信贷市场竞争,以缓解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矛盾.实践证明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短缺与日益发展的农村经济需求之间的矛盾,推动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与发展,一旦民间金融资金流动性增强超出区域性范围,农村金融市场资金短缺会推动民间金融借贷利率上扬,加剧民间金融风险.因此,应采取信贷杠杆手段,出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调控政策,加速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的步伐,打破“一社支三农”的单调局面,减轻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压力,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以多层次的市场结构和规范的市场资金运用方式影响和带动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将民间金融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纳入规范化、理性化发展的轨道,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让金融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