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碳金融制度的比较

点赞:32983 浏览:1557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比中外碳金融制度,指出国外碳金融市场属于市场驱动型,实现了制度的诱致性变迁;而中国碳金融市场是政府推动型,需要制度的强制性变迁.最后,本文针对中国碳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 :碳金融;市场制度;比较分析

Abstract:In the view of market institutions,there is a parative analysis on Chinese and foreign market,indicating that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e market is the type of market promotion,which realizes derivative transition of market institution,and Chinese market is the type of government promotion,which needs pulsive transition of market institution. At last,suggestions on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market are supplied.

Key Words:carbon finance,market institutions,parative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5-0015-05

一、引言

碳金融(Carbon Finance)是伴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金融概念,是旨在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各种交易活动和金融制度的安排.碳金融理论源于二十世纪90年代人们对环境金融的认识.在这方面,国外已经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大量实践.国外学者Jose Salazar(1998)从保护自然环境的角度,提出应当探求金融创新,以适应环境变化的需求.Eric Cowan(1999)为了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然环境,探索性地提出了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融通途径.Marcel Jeucken(2001,2004)探讨了银行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角色,指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Sonia Labatt和Rodney R. White(2002,2007)针对环境风险等相关问题,提出金融业应如何进行评价的方法.国内学者任卫峰(2008)从环境金融的角度,总结了国外碳金融市场实践和创新经验,并提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策略.郑爽(2008)通过分析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和CDM市场及其交易特征,指出中国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低端位置,并就提高我国竞争力提出建议.曾刚、万志宏(2009)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指出短期内各国家间的争执难免,但不足以改变全球合作的趋势,国际碳金融交易将很快进入新的发展.王颖、管清友(2009)和蔡博峰、刘兰翠(2010)等从国际碳金融市场现状出发,指出碳信用具有国际货币的特性.吴玉宇(2009)在分析中国碳金融市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碳金融机制创新的策略.邹亚生(2010)指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较为缓慢,但在CDM市场上潜力巨大,建议中国要积极构建碳金融体系.王留之、宋阳(2009)提出八种碳金融创新模式以改变中国碳交易的被动局面.王增武、袁增霆(2009)总结分析了国内外碳金融的创新产品,并对中国碳金融发展提出了建议.初昌雄(2010)从低碳项目投融资和碳交易两个方面,总结了国内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并提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策略.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碳金融的研究,多数是对国际碳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和世界各层级市场运作流程及现状等内容做了不同程度的介绍和分析,缺少对国内碳金融市场制度的专题研究,对碳市场发展趋势和需求的阐释不够,对其发展规划和市场运作等实际问题的探讨不足.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从制度角度揭示中外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特征,并提出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对策.

二、国外制度的诱致性变迁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规范.制度是在不断变迁之中的.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种类型: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可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安排.在正式的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受它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说,无异议是一个自发的、正式的制度安排的前提条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个)人的一致性意见.相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指: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最初,个别创新者将被其他人认为是违反了现行规则.只有当这个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放弃了原来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时,制度安排才发生变换.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市场本身对于利益均衡的选择结果.当制度变迁的成本小于预期收益时,制度变迁就可能发生.《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以下简称《报告》)是第一本从经济学角度做出的关于气候变化的重量级报告,《报告》指出:到本世纪中期,仅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成本就可能达到全球每年GDP的0.5%―1%.在国家层面上,气候变化将会减少税收、增加开支,使公共财政情况恶化.在考虑到突发的大规模气候变化风险后,估计温度上升5℃―6℃将造成相当于全球GDP5%―10%的损失,而穷国遭受的损失成本将会超过GDP的10%.在此基础上,再考虑气候变化对环境、人类健康的直接影响,以及甲烷排放和碳吸存速度不断减弱的因素,到二十一世纪末,全球气温可能会升高2℃―3℃以上,这将会造成全球经济的GDP下挫20%左右.如果气候变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引发全球范围内的严重经济衰退,所耗费的成本将超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战争费用总和.《报告》还指出:到2050年前以每年全球GDP的1%用于温室气体减排就可以避免每年全球GDP的5%―20%的损失.相反,推迟行动的成本很高.尽管《报告》在方法论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其关键结论――“各国应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尽早向低碳经济转型”得到了各国政府、学术界、企业界及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广泛赞同.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市场自发的制度变迁.碳金融市场内生于排污权市场,后来随着对影响气候变劣因素认识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开发出碳排放权市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碳市场超出传统排污权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专业金融市场.在碳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中,市场制度或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是强制性的,如《京都协定书》成为控制CO2排放的一个全球性正式的制度安排;有的则是自愿性的,由一些区域、企业或者个人自愿发起的,成为控制CO2排放的一个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碳金融制度产生的源头可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的《公约》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的世界第一份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全球公约,设定到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它设定了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第一承诺期间(2008―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和加拿大削减6%.

《议定书》为了降低各国成本和实现减排目标,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即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CDM).其中JI规定,《公约》附录1中所列国家之间可以进行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ERUs);IET规定,附录1中国家可以针对配额排放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进行相互之间的交易.各国依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AAUs指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写卖该指标,以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完成减排目标;CDM规定,附录1国家和非附录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写的方式,来获得核证减排单位(Certificat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这三种市场交易机制使温室气体排放量成为可以写卖的无形商品,为促进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议定书》颁布后,世界上一些国家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的建设,包括加拿大的GERT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新西兰的排放交易体系、英国的排放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内部交易体系,如英国石油公司和壳牌石油公司等的内部交易体系.

2005年1月1日欧盟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与CDM的对接,2008年1月1日起与JI对接.在EU ETS体系下,欧盟各成员国政府通过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 将温室气体减排量配额分配给体系管制下的企业.大约95%的配额是由各国政府免费发放的,另外5%的配额可以拍卖给业主,核定的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在EU ETS下的交易对象被称为欧盟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EU ETS与《议定书》所约束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工业企业,交易主要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让;后者则是国家.EU ETS的正式运行和《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的生效,标志着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式形成.尽管目前美国政府尚未加入《议定书》,可是由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各州于2008年签订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已运作实施,该行动采用了“限额―交易”(Cap and Trade) 机制,制定了相应的减排目标.此外,《议定书》中的IET也于2008年正式实施.所有这些都推动了国际碳金融市场体系的迅速发展.

三、中国需要制度的强制性变迁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主导,并通过法令引起的变迁.当市场自己能够找到克服自己缺点的途径时,这时产生的是诱致性变迁;当市场自己不能找到克服自己缺点的途径,需要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来创新,这时会产生强制性变迁.将制度安排列为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而将规范性行为准则列为外生变量.

(一)内生变量

一是市场制度安排.目前国内关于碳金融市场的政策法规和市场规则很少,主要有: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此项政策仅涉及到绿色信贷方面,对于碳金融市场的综合协调发展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熊猫标准”.2009年9月23日北京环境交易所与法国巴黎Bluenext交易所宣布,双方将共同启动的中国第一个自愿碳减排标准.这一标准的开发与实施,对推动中国自愿减排市场建设、改变全球碳金融市场秩序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被纳入强制减排计划中,中国碳金融市场只能进行CDM项目的开发,包括CDM项目的投融资、CERS的交易以及相关的金融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2008年成立的以北京、上海和天津交易所为主体的碳交易市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化的交易合约,仍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与欧美的碳金融市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距离.现存市场制度安排的不足,成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

中外碳金融制度的比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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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生变量

一是对制度变化的需求.就当前中国碳金融的情况来说,市场规模的扩大成为了制度变化的外生需求因素.中国在CDM项目及CERS供应量方面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CDM项目最大的供应商.据世界银行(2010)的统计,2005―2008年中国CDM项目产生的CERS交易量占世界总交易量的比例分别为73%、61%、73%和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9年全球碳市场发展的速度趋缓,全球CDM一级市场成交量为2.11亿吨CO2当量,同比下降48%;交易额26.78亿美元,同比下降59%,但中国仍然继续保持CDM项目世界第一供应商的位置.在中国之后,巴西和印度分列第二、三名,市场份额分别为3%和2%(见图1).截至2011年2月26日,中国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的CDM计划项目1236个,占全球43.17%,第二位是印度,注册624个,占全球21.8%;中国预计减排CO2达到3.02亿吨,占全球54.66%,第二位是印度,预计减排CO20.92亿吨,占全球16.32%.目前,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占整个发展中国家排放总量的50%,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5%.国际能源机构估测,到2025年前后中国CO2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市场的扩大,意味着对碳金融市场新型怎么写作的需求增加了,这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市场空间.

二是对制度变化的供给.如果一个国家政府的能力很弱,那么强制性制度变迁是不会发生的.政府的能力包括财力和控制力等.中国当前财政收入逐年增长,2010年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8.3万亿元,比上年增加1.5万亿元,增长21.3%,紧随美国之后成为全球第二大财政收入经济体.另据新华社报道,到2010年底,全部122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4.3万亿元,净资产9.5万亿元,净利润8489.8亿元,上交税金1.4万亿元,超过全国税收的1/6.企业目前超过80%的资产集中在石油石化、电力、国防和通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以及运输、矿业、冶金和机械等支柱行业.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为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关键作用.

三是意识的转变.意识的转变与否常常决写作度变迁能否为公众所接受.现在,世人已经普遍认识到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在于人类活动产生的CO2过高.目前中国是CO2排放第二大国,面临着国际社会要求减排的巨大压力.与此同时,中国处于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中,存在着“高碳”路径依赖,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面临着严重的能源安全、资源问题和环境容量的制约.为此,中国政府在“十一五”期间确立了节能减排的硬约束指标,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中国《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明确提出,中国要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2007年6月,中国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12月,标志着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一座新里程碑――“巴厘岛路线图”孕育出台,中国为绘成“巴厘岛路线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此后,中国在各种国际气候会议上多次表示坚持走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在2010年12月墨西哥坎昆全球气候大会上,中国再次表示将本着对本国人民和世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地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1. 以欧美国家为主的国际碳金融市场主要是市场驱动型,已经初步建成完善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实现了诱致性的制度变迁.

碳金融市场内生于排污权市场,后来随着对影响气候变劣因素不断深入的认识,金融机构开发出碳排放权市场,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碳市场超出传统排污权商品交易市场的范围,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初具规模的专业金融市场.《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联合实施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并产生出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衍生品市场.

2. 中国碳金融市场主要是政府推动型,以北京、上海和天津交易所为主体的碳金融市场初现雏形,需要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在政府推动下,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8年建立之后,各省市的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商业银行、相似度检测投资机构和企业也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交易中来.2008年,兴业银行成为采纳《赤道原则》的唯一一家中国商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浦东银行等也与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各种有政府背景的碳基金、相似度检测机构也纷纷成立.

(二)建议

1. 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中国碳金融的良性发展.支持碳金融的发展,政府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金融机构对开展碳金融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相关政策,如降低碳金融相关业务的税率等,调动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另外,政府应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以增加中国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发言权.

政府应制定有关的规则,规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了便于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怎么写作,政府有关部门可在中国环保总局与国际金融公司2008年联合制定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基础上,制定碳金融业务的具体指导目录、项目风险评级标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审查等规则要求,使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做到有章可循.其次,政府依照联合国《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和世行《赤道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对环境和社会问题应尽的审核调查义务以及履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再次,政府监管当局要吸取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分析碳金融业务具体的风险因素,出台相关的风险控制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地开展碳金融业务.

2. 加大资金投入,建设交易平台,实现碳金融市场化.一是政府依据国家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增加投入,起到引导作用.二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法规,引导金融机构和其它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增加市场流动性,推动碳金融发展,充分发挥出市场发现的功能.

要实现碳排放权真实的价值,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公开透明、交易活跃的市场.目前,中国的碳交易还处于起步阶段,碳交易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现有的几个交易所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导致碳交易偶然性很大,低、数量少,这是中国作为一个碳资源供应大国,却处在碳交易产业链中低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国要加快建立一个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将更多碳交易项目从场外吸纳到场内交易所平台上,实现碳金融市场化.

3. 培育专业人才,创新碳金融产品.欧美发达国家的碳金融市场形成了以碳排放权为核心,包括直接投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货期权、碳交易货币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而中国市场还停留在项目层面上,碳金融发展的落后及其相关产品的缺失,使得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上定价权旁落,造成相关企业利润流失,并承受着巨大的市场风险.


加强碳金融研究,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的关键在于人才.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碳金融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取决于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的培养是重中之重.一是立土人才的培养.通过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培育本土人才.二是合作培养.通过与国外技术合作,在合作中培育本土人才.三是人才引进.通过海外人才引进的辐射作用,培养出更多的本土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