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现状改进

点赞:17500 浏览:80879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引言

民间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民间金融是与金融相对而言的,金融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根据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我国目前的民间融资规模约为9 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规模的资金在体制外循环,蕴含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在已有的研究中,通常认为民间金融市场与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极大的相关性,正规金融的缺陷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低,正规金融的缺陷越大,那么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越高,反之可以说是经济越发达,信贷满足度越高,民间金融市场就越萧条.另一方面,由于正规金融无论发展到何种程度,都无法涵盖所有的信贷业务,也无法满足不同资金需求偏好的客户群体,民间金融市场依然存在.由此可以看出,民间金融既不完全是正规金融存在缺陷的产物,也不会随正规金融的发展而逐步消失;民间金融的一部分恐怕会与金融资源的短缺长期共存(姜旭朝,2004),也就是与正规金融共存.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正规金融机构影响分析

根据国内外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正面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就曾为民间金融合法性给予了一定的承认,其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称:“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虽然民间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我们在鼓励其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可能会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在风险还未扩散之前采取措施防范.民间金融在与正规金融共存的情况下存在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增加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调控难度,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民间金融是一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体系,未纳入国家统计管理范畴.同时,其具有高利率、资金金额小、风险分散、形式多样等特点,从而使央行难以掌握其数量、投资方向、分布和运行情况,使其在货币政策的制定上有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造成货币政策决策的偏差.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民间金融本身的素质和质量不高,其对资金的放贷,项目的选择都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有的甚至违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投放资金.这不仅仅造成了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的存在潜在风险,还会极大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成果,这些都给整个经济发展的带来了很多风险.

其二,严重干扰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从而对正规金融的业务形成冲击.由于民间金融经营的不规范性、盲目性、逐利性这些都导致了其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风险;民间金融资金规模普遍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加之民间金融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落后等问题,导致民间金融具有较大风险性.根据《2007年辽宁省民间融资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12月,央行第6次加息后,5年以上贷款的年利率已达到7.83%,但被调查的民间样本融资年利率最高达到了84%,是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的10倍以上.在巨额利益的驱动下,极容易造成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发放贷款,“地下钱庄”等一系列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其三,加剧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分流.在民间金融存在的情况下,因其具有的高收益会吸引相当一部分民间资本.人们将其本应该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储蓄投向了民间的投资项目,使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减少.浙江温州从2005年2月开始,全市存款余额每月递减20亿元左右,累计至7月,减少总数超过100亿元.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和蔓延,到2007年底,浙江省借贷利率水平创历史新高,达到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的4倍以上,四个季度加权平均利率为12.30%、13.69%、14.53%、16.84%,同比分别提高0.76、2.76、3.58、4.76个百分点,可以看出长势非常明显,利率的不断走高必然会促使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从正规金融体系分流,从而进入民间金融市场.在资金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频繁,资金流入民间金融的规模越来越大,这对金融机构来说是非常大的冲击,尤其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增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给当地的信用社组织资金带来很大困难,甚至会影响到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发现,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有着积极作用的一面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多负面影响.目前要做的是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的信息优势同正规金融的资金优势相结合,笔者认为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实施差别化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监管.由于民间金融没有纳入国家监督范畴,才导致人民银行的政策效果没有完全发挥,同时民间金融规范发展,需要强有力的外部金融监管作依托,否则可能发生制度变迁中的更大风险.所以要有相应的措施来调控监管.第一,在建立对民间金融的整体管理和监督机制上,建立和健全有差别化的监管机制和监控模式,从而能更好的分门别类的处理民间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一刀切的现行出现.第二,加强对民间金融的规范管理.明确界定非法与合法民间融资的区别,对非法集资和行为要给予严重打击,保证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渠道的畅通和融资活动的正常开展.引导民间融资公开登记,使其从隐蔽走向公开,使民间金融机构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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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构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民间金融的存在,打破了国有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竞争,它是一个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银监会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就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贷款公司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但与此同时,我国目前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而这个特点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所以说适当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应该是小额贷款机构这样的微型金融机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要构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等的良性竞争环境,要求政府必须能够在制度上进一步放开对民间金融的束缚,提供一个两者公平竞争的制度平台.


最后,推动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通过制度手段对民间进行规范,这是解决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的治本之策.对民间金融实施合法化改革能有效解决当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特别是能规范民间金融市场,防止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出现,从而在整体上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长期的计划经济的思维下,国有经济被当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而国家金融更是当做整个经济发展的稳定器.而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历程来看,民间金融的发展的状态直接关系到整个经济发展的质量.所以给予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同样的待遇是必须的.但是这不意味着我们要将所有的民间金融行为都纳入法制轨道,而应该设置一个标准,因为即使将未达标准的民间金融纳入规制范畴,大量的纠纷也不会通过法律解决,这影响了法律的实效并导致立法浪费.我们在论及未达标准之民间金融不应作为民间金融法制化对象时,还需澄清一个误区,即无需纳入专门立法规制不等于不用规制,也不等于无法规制.事实上,没进入专门法律规制的民间金融在撇开民俗习惯的约束后更可能发生纠纷,也可能因此对局部或全局的金融秩序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我们在既定的公私法二元观的制度环境中可以将法律分解为私法、公法两大类,如果其他民间金融发生的问题涉及的是私权性的,就用私法救济,如普通借贷纠纷可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解决问题;如果涉及的是公法性的问题,就可用公法救济,比如构成犯罪了可用刑法解决问题;构成对公共秩序的影响又未达到对刑法的违反,以行政法对其规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