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的制度环境

点赞:3948 浏览:149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金融创新是在既写作度环境约束下进行的,产权制度、管制制度、法律制度等是最为重要的外在制度因素.考察我国金融创新的核心制度要素可以看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推进我国金融创新必须要加强制度环境建设.

[关 键 词 ]金融创新;制度环境;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 F8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10-0087-05

一、引 言

金融创新在金融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Miller,1986[1];Merton,l992[2]),金融发展的历史实质上就是金融不断创新的历史.在既定资源、要素的渐强约束下,人们通过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去影响、改变和选择适当的制度安排或许成为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对金融创新的外在制度及其运行进行深入思考十分必要.

市场中的任何经济行为都是在既写作度环境约束下进行的.金融创新也不例外.金融创新滥觞于所属的制度环境,并在与现行制度的博弈中不断成长.产权制度、监管制度、法律制度等是制约金融创新最为重要的外在制度因素.本文在综述金融创新文献的基础上,考察了金融创新所依赖的制度环境,分析了影响和约束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因素,并观察了我国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建设状况,提出了有关建议.

二、金融创新概述

经济学意义上的“创新”,是熊彼特在《经济发展理论》(1912)一书中提出来的.按照熊彼特的定义,创新就是企业家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从而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金融创新基本上是从熊彼特“创新”概念中衍生出来的.

金融创新在不同语境、角度和立场下的含义有很大差异,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的解释.普遍认为金融创新是对各种金融要素的新的组合.从创新的对象属性来说,大致可分为主体、行为和行为客体的创新,即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怎么写作手段、金融产品三方面创新.从宏观层面看,金融发展史上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可以视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技术、金融市场、金融怎么写作、金融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的创新等;从中观层面来讲,金融创新是指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相似度检测功能的变化,可以分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以及制度创新;从微观层面来讲,金融创新仅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如货币互换、利率互换、长期贷款的证券化等.

金融创新的动机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效率提升动机、技术运用动机和规避监管动机.创新目的在于增强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能力和效率,通过节约资本的使用或放大杠杆效应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并实现风险的对冲、管理、缓释和转移.

在接下来的研究中,将取金融创新狭义的概念,而将制度创新、组织体系创新等内容作为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加以考察.

三、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分析

金融创新的制度环境是指金融创新所依赖的所有金融体系运行规则体系的统一体.

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管制制度构成了金融创新最基础、最主要的制度环境,也是金融创新最为重要的外在约束.

1. 产权制度

第三代金融理论认为,作为最基本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在经济增长中起着关键作用,同样产权制度对一国的金融发展和创新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转轨国家来说,明晰或安全的产权是金融发展的充要条件.[3]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创新的本质是对交易主体财产权利和财产责任重新配置的行为,经济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是金融创新活动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主体不能真正拥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财产处分权利,也就没有资格进入市场同别人签订契约进行金融交易,并承担风险和责任,从而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金融创新行为.

LLSV(2000)[4]的研究发现,政府拥有银行的所有权在世界范围内非常普遍.他们利用了92个国家的数据实证分析,进一步发现法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越差,政府在银行中拥有的产权比重就越大.而政府在商业银行中拥有的产权比重越大,则金融发展与创新的效率越差,经济也就越落后.在一个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由于金融活动中的当事人完全或大部分属于国有,其对货币资金的需求通常只有较低的部分通过金融市场满足,或只需要经由特定的金融格局来满足,金融创新的动力就会相当匮乏.

2. 法律制度

法与金融学理论认为,金融的发展不仅需要明晰的产权安排,而且法律制度在金融发展和创新中同样起着关键作用.作为金融创新外在制度环境核心之一的法律制度几乎构成了一切与金融创新相关的制度环境的基础,公司治理规则、会计审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支付结算体系等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法律制度不仅确定了创新活动的产权基础和权利主体,也划定了创新的边界.相对保守的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限制着金融创新的效率和空间,具有前瞻性的法律制度则对创新活动融入了更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

3. 管制制度

管制制度对金融创新的影响,无论设定限制还是给予鼓励,都是显然和直接的.实践中金融创新产品多以利率、汇率等变动为标的或参考,因素或者产品定价的自由度是影响金融创新的关键因素,因而以利率为核心的货币政策工具、汇率以及资本管制措施等对金融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对利率、汇率、资本项目等要素的管制将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定价和交易带来障碍,只有在有序放松管制的条件下,才能真正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

4. 市场基础设施

金融创新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运行相关的硬件设施和规则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写的《金融部门评估手册》中将其划分为法律基础设施、信息和治理基础设施、系统流动性基础设施.其中最为关键的当属信用体系、公司治理、会计及信息披露标准以及支付清算体系等内容.近年来,信用相似度检测的怎么写作已涉及众多的金融创新领域和产品,尤其在固定收益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已成为投资者接受新型结构性产品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准则是金融市场的重要规则,是金融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约束金融创新风险的重要制度环境.以支付交易系统为主的流动性基础设施为金融创新搭建了重要的技术支持平台,不断完善的支付系统提高了金融创新的效率和安全性,交易控制系统中零散构件的发育或完善对于促进金融创新和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三、当前我国金融创新核心制度要素的考察

我国金融创新真正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逐步进入了由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共同推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时期.通过对相关制度的考察可以看出,我国在制度环境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绩,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产权制度[5]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但是从市场的集中率来看,不管从存款份额、贷款份额还是资产份额来看,它们仍基本占50%以上.如果再加上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其他国有银行,存款、贷款以及资产总额比重将在70%以上(详见表1).

显然,从产权结构讲,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处于一种垄断状态.作为竞争性市场的对立面,垄断被主流经济学认为是低效率的.即使是由于规模经济原因所导致的垄断,由于产品定价高于边际成本,其社会福利结果也是偏离帕累托最优的.拥有优势的国有银行在竞争中往往有一种限制竞争的天然倾向,力求避免竞争带来的压力和风险,为维持垄断地位必然要投入成本参与带来利差收入较大的传统业务的竞争,而在创新方面投入不足.近年来的存款大战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当前的金融产权制度下,形成的是金融业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不仅带来金融创新真正市场主体的缺位,而且带来金融创新激励的不足和效率的低下.


2. 法律制度

一是基本金融法律制度方面.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和制定,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较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司法解释方面.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随意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创新的进程.如2005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有关抵押房产的新司法解释放大了银行业的房贷经营风险,必将对以银行信贷为中心的创新产生冲击.三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近年来,《外汇管理条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极大地影响了金融创新的进程.

总体看来,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环境已经取得较大发展,但仍相对薄弱,转型时期许多法律制度不完善成为制约创新深化的重要因素.

第一,立法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原则性过强,往往需要司法解释以及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客观上使得行政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培育市场主体的自主创新精神.部分政策法律执行的区域差异性较大,如房地产销售备案、抵押登记等配套制度,使一些创新产品的推广受到限制.

第二,重要法律制度缺位,现有部门立法层次低,不成体系且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金融创新的法律出台,缺乏统领整个金融创新的立法.“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且往往只针对某一方面,难成体系甚至存在冲突;许多规定都是在金融创新推向市场后,作为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和规范而出台,滞后性明显,前瞻性不足.对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制度支持,导致同质化竞争严重,开发机构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发新产品,但往往推出不久便被其它机构复制,尔后带来恶性的竞争,新产品的盈利周期大大缩短,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创新能力,不利于开展差异化竞争和培育具有持续生命力的产品.

第三,法律制度执行不到位问题对金融创新产生较大冲击.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体制等原因导致包括金融创新引发纠纷在内的金融案件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严重束缚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3. 管制制度

管制制度主要包括以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为核心的管制体系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两个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的分设,使得银行得以集中力量于货币政策的制定、执行,其主导的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对金融创新影响深远.利率市场化是央行近年来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允许存贷款利率浮动,推出Shibor使这一进程显著加快,以及差别性货币政策、基准利率体系的逐步形成对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领域产品定价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汇率形成机制对远期外汇写卖、进口保值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引入OTC交易制度,增加非银行金融企业等交易主体以及推出远期交易等品种行为,对于培育衍生品市场、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监会则出台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等一系列规范银行业创新活动的监管制度.保监会逐步实现由传统产品事前备案、新型产品事前审批的监管格局向传统产品事后备案、新型产品事前审批的监管格局的转变,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销售和怎么写作创新.证监会出台了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的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大力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主导下的管制制度制约着金融创新发展.

首先,“内外有别”的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金融业提高竞争力.仅就银行业来看,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在业务范围上是不一致的,后两者的经营范围比前者要大,如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怎么写作、写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等.其次,分业监管可能阻碍新业务的推出和造成监管真空.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推出一项具有跨行业交叉特点的创新业务和产品,通常需要经过多重行政审批或多个监管机构的长时间协调,增加了金融创新在人力、财力、行政和时间等方面的成本.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难度较大,很难做到信息充分交流,而金融机构则可利用金融创新进行业务转移从而逃避监管.再次,分业经营阻碍了金融要素跨行业流动以实现优化配置,缩小了创新范围,同时也不利于金融机构通过金融创新分散风险、多渠道获利.

4. 市场基础准则设施方面

(1)信用体系的完善.随着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功能不断完善,征信系统在信用风险管理、信用产品开发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凸显.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已启动了信用评级试点,在短期融资券发行等方面已引入了信用评级制度,丰富了金融产品设计要素.

(2)新会计准则的实施.2007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旨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系列准则主要包括CAS22《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CAS23《金融资产转移》、CAS24《套期保值》、CAS37《金融工具列报》,新会计准则的引入,使得包括债券市场在内的多类金融产品创新出现积极变化,市场收益曲线趋于完善,产品的估值定价、交易设计日益与国际接轨,对于证券化产品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意义重大.

(3)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支付体系已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体系为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支付体系为基础,票据支付体系、支付体系、金融市场各内部系统等为组成部分的支付网络体系.央行相继完成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构成了我国现代化支付体系的主体和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系统.《电子支付指引》认可电子支付指令具有与纸质支付工具同等法律效力,为基于卡基支付工具的网上银行等业务发展提供了保障.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立,能够提供多方的清算怎么写作和支付需求,信息传递效率提高,极大的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我国关于金融创新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一个很重要的表现是信用制度的发展不健全.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部分信贷创新产品门槛设置过高,在产品创新中普遍强调抵押担保要件的齐全性,使得纯信用类贷款产品开发力度不足.支付系统建设虽进步神速,但与发达国家先进的结算系统相比仍然相去甚远.新会计准则仍然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的道路上.

四、推进金融创新的政策建议

前文已述,制度环境是决定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我国金融创新的内容、机制和制度环境的特殊性与成熟市场经济体相比有很大不同.金融领域的改革长期滞后于整体改革进程,迄今为止许多关键领域的创新仍处于初步阶段.结合以上的分析及现实情况,我们认为今后尤需加快制度环境建设,为金融创新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1. 完善金融法制建设

外部制度环境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法制的问题,因此要重视法律在制度环境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强化金融创新的基础法律支撑,将市场主体的趋利冲动科学合理地引导到法制化的轨道上.应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更加清晰地界定金融创新活动中的物权、债权等基础法律关系.可以考虑制定《金融创新促进法》,将金融创新正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从国家层面为金融市场主体从事金融创新活动制定原则与规则,激发金融行业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加大金融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首创性的金融产品在市场准入、营销宣传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为创新产品开发机构设置一定的保护期提升金融机构持续创新的能力.积极推进以法治为核心的信用制度创新,加快以征信管理条例为中心的立法进程,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规范的征信市场,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失信者成本.此外,还必须极大地提高现行法律的执行实效,着力解决生效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2. 进一步推进金融产权制度改革

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完成股份制改革,但仍存在着因“产权不清”①的国有股占绝大比重而导致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融资结构失调等问题.大量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在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中,不仅不利于硬化对国有企业的市场约束[6],而且也不利于实现资本的合理流动及有效配置[7],从而会严重地影响金融的健康发展及创新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和证券领域也基本如此.国家对金融的实际控制导致金融机构自身的效用函数被国家的效用函数所淹没,金融机构自我主体意识丧失.因此,只有彻底地进行金融产权改革,推动产权主体多元化,促进产权结构合理化以提高产权效率,以使金融机构形成真正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垄断的金融市场态势,才能为金融创新奠定良好的产权制度基础.[8]另一方面,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鼓励各种所有制因素进入市场,激励有着更大创新能力和经营灵活的股份制、外商独资、合资类等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创新能力.

3. 积极推进金融市场化步伐

在金融创新机制逐渐变化、复杂程度逐渐加深的情况下,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深入探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作用机制,在坚持审慎管理的前提下,为金融业务创新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和条件.政府对金融的管制虽然在一定时期有利于金融的稳定与发展,但随着开放程度的提高,严厉的金融管制显然不符合经济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因此,应渐次放松金融管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等相关金融领域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在条件成熟时放松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界限,逐步转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增加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空间.整合“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能,探索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建立监管、行业自律与自我监管相结合的多层次市场监管体系.

4. 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在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信托类产品以及公司债券等领域较为活跃,应重点围绕这些产品和市场发展,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基准利率和收益曲线等基础市场设施建设.统一征信的关键技术和业务标准,加速整合社会信用信息,加强对各类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监管.加快与金融创新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的规范,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提高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规范有关财务和业务数据的归集、反映、核算、统计和分析披露制度,对金融创新的管理、操作和风险控制进行有效评价.

5. 强化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微观主体的创新能力

金融机构是金融创新的主体,金融创新的进展和水平取决于金融机构的内在动力和管理能力.要建立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尊重金融机构创新精神,培育市场的自我理性成长,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和创新活力.因此,应大力改善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四自”的微观主体.大力改善外部治理环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强化广大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大力发展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和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提高各类新兴相似度检测公司治理标准,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的金融机构体系.

[注释]

① 这里是指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革而形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国有股权实际上仍然缺乏真正拥有所有权及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

[参考文献]

[1] M.H.Miller. FinanciaI Innovation:Achievements and Prospects[J].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iaI,1986,4:4-11.

[2] Robert C.Men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J].Journal of Applied Corporate Financial,1992,4:12-22.

[3] Johnson,McMillan,Woodruff. Property Rights and Finance[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2,92:1335-1356.

[4] 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Government Ownership of Banks[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0:7620.

[5] 江 春,许立成. 金融创新的新制度金融学探索[J]. 武汉金融,2006(4):4-7.

[6] Cull,Robert, and Lixin Colin. Xu.Bureaucrats, State Banks, and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Allocation: The Experience of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J]. 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2000,28.

[7] Boyreau-Debray,Genevieve,Shang-jin Wei.Pitfalls of a State-dominated Financial System:the Case of China[Z].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005, No.11214.

[8] 刘 越. 制度建设与金融创新[J]. 新疆社会科学,2009(4):14-21.

Research on the Institution Environment in Financial Innovation

Ma Yunquan 1,2

(1. The Center For Economic Research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China;

2. The Jinan Branch of the People' Bank ofChina,Jinan 250021,China)

金融的制度环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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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is paper emphasizes that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carried out under the restriction of the set institution environment, and property right, regulatory system and law system are the important external institution factors. The investigation indicates that there exist lots of problems in China's institution core element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 thu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 environment is essential for promoting China's financial innovation.

Key words:financial innovation;institution environment;law system

(责任编辑:张丹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