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中的信任问题

点赞:25218 浏览:1177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民间金融是正式金融制度之外的一个主要的融资渠道,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作为一种自发的内生于乡土社会的金融模式,民间金融的存在有很强的本土色彩,是正式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的运作与正式金融是存在差异的,本文通过回顾以往关于民间金融的研究,试图从信任着手,探讨民间金融中信任的运作模式.

【关 键 词 】民间金融;信任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是交易的一方将资金交给另一方使用,并在一定期间按照规则取得资金回报的活动,交易涉及的双方是一种委托写作技巧关系,金融交易的本质是信任问题.从金融史的角度来看,具有非正式特征的民间借贷不仅先于正式金融制度产生,而且是正式金融制度的有效补充.

民间金融,又可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相对应,指的是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之外的非的资金融通活动和组织(李伟毅等,2004).本文所称的民间金融是指狭义意义上的民间金融,在我国常见的民间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私人借贷、钱会、私人钱庄等.就运作模式来说,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是存在差异的,正式金融主要基于制度信任,而民间金融由于自身特性,关系信任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文献回顾

(一)人类学领域

人类学家Geertz从金融演化论的视角出发,讨论了印度尼西亚、中国以及越南等地的三种不同的民间金融形态.在他看来,印尼的“arisan”,其主要功能在于加强社区感情,融资功能是次要的;中国南方的“标会”和日本的“ko”,有了更多的经济功能,经济功能较社会功能显著;越南的“ho”,发展更为专业化,主要从经济理性考虑问题,类似于现代意义上的银行.在Geertz看来,这几个地区的民间金融形态是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的过渡现象.

(二)经济学领域

经济学领域对中国民间金融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例如,Tasi(2001)认为民间金融在私人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史晋川、孙福国、严毅军(1997)研究了浙江民营金融业的发展,通过对浙江某城市信用社的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业的兴起与发展是在传统国有经济体制的金融深化难以有实质性推进的情况下,我国国民经济市场深化所引致的结果.张杰(1999)研究了中国渐进式制度改革的金融安排,认为内源融资和民间融资支持了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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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学领域

社会学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历史社会学、嵌入性以及信任.

历史社会学:黄宗智(2000)在研究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时,提出清代长江三角洲的农村信贷市场远不是完全竞争的货币市场,直到20世纪,他们最直接最常用的信贷资金,是来自本村的同族、邻居或者朋友,再大一些的信贷来源是同族朋友、邻居组成的“合会”.农村社会这种形式的借贷是基于互惠互利,基于感情和关系,而不是市场所遵循的成本收益的投资逻辑.费孝通在《江村经济》一书中,也做过相关描述,“互助会是集体储蓄和借贷的机构,由若干会员组成,为时若干年”(费孝通,2002).

嵌入性:格兰诺维特在批判经济学“社会化不足”与社会学“社会化过度”的同时,提出了嵌入性的观点,他认为在看待人类行为时,要考虑行为所嵌入的社会关系与网络,嵌入性的观点对“关系金融”的研究影响较大.罗家德(1999)运用镶嵌的观点研究台湾的关系金融,关系金融存在四种形式:私人借贷建立在人际关系感情连带的强度上,标会是建立在会员间关系网络的强度与密度上,储蓄互助社是建立在既有团体的内聚力与我群意识上,信用合作社则建立在地缘关系人脉连带以及团体化过程上.陈介玄(1995)研究了台湾的地方金融,他认为,正是台湾地方金融所形成的“自为的货币网络”,支援了台湾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

信任:福山在《信任》一书中指出,亚裔美国人能创业成功,非常重要的是“从他们的本土文化中带来了一个密集的社团组织网”(福山,2001),周转信用协会就是其中之一.如华人的这种组织是建立在血亲关系基础上,组织的对象一般是同乡或同宗族或同姓者.这种组织在最初的移民期间对在美华人的经济起了很大作用,这种建立在文化基础上的信贷组织为亚裔的小企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邱建新(2005)以社会转型为背景,选取了崇川镇这一个案,研究了作为民间金融组织之一的标会最终发生崩会的事件,展示了社会变迁和转型对人际信任关系产生冲击的动态过程.

三、本文的思路

本文在总结已有文献的基础上,试图探讨存在于民间金融中的信任机制,笔者认为,内生于乡土社会的民间金融,运作的信任机制主要是基于人际关系的特殊信任,关系信任与民间金融具有内在的亲和性,但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以及关系链条的加长,人际间的信任度降低,关系信任的进一步深化难以实现,在这一背景下,民间金融本身仅靠关系信任无法有效地运作,因此,在不损害关系信任的同时,应促使关系信任向制度信任进一步扩展,建立普遍性的信任机制,两者相互作用才能促进民间金融更好地发展.

四、民间金融的信任机制:关系信任及其扩展

正式金融的运作是建立在制度信任的基础之上,制度可以有效地降低有限理性带来的不确定性,而非正式金融的运作主要是基于关系信任,随着交易的进一步深化,作为一种补充,对非人格化制度的信任也变得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非正式金融的运作会涉及信任及信任的扩展问题.

民间金融作为乡土社会应付社会和自然不确定性的一种重要的原始性社会资本,体现了共同体中人际关系的社会性特征(邱建新,2006).就民间金融的运作而言,贷款人必须信任借款人,在这种模式发展的最初期,信任是基于借贷双方的情感关系以及贷款人对借款人人品、能力的信任.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以及关系链条不断加长,血缘关系逐渐扩展到亲属邻里,并进一步扩展到通过其他渠道认识的“熟人”,交易双方的强关系格局被打破.社会信任系统的规模是影响信任的重要变量,信任规模越大,成员间的信任度越低,关系信任的脆弱性与不确定性更为突出.人们逐渐设计出两种保证“信任圈”有效扩展的制度,一种是担保制,一种是发展金融制度的中间人(汪和建,1999),在这种规模扩大化了的交易中,交易能否真正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贷款人是否信任借款人,从本质上来说,一份成功的交易的实现对于借方来说,意味着他用关系网络获得了一笔未来需要偿还的资金,对于贷方来说,意味着他在用货币赚取收入的同时也承担了本息尽失的风险.一个特定的贷方对一个特定的借方具有要求权,但这种要求权仅限于他们之间而不具有普遍性,这是内在于社会网络,内在于个人的社会关系的.因此,当借款人不能真正有效的兑现其承诺时,例如不能按时还款或者恶意借款有借无还时,信任危机就会发生,信任危机将会破坏已有的关系网络,若信任危机进一步扩散,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受到影响,普遍信任将无法建立.

传统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在这一相对封闭的区域中,一旦某人失信于他人,其代价和惩罚极其沉重,关系在乡土社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再加上中国传统的信任模式是对自己人非常信任,对圈外人信任不足,关系信任的模式有其天然的合理性.早期非正式金融的运作是依靠个人关系网络,但随着关系网络的扩大,交易双方的熟悉度降低、关系的工具性不断凸显,原有的关系张力对失信行为的约束越来越弱.有些借款人就开始利用关系网络进行杀熟,在利润的驱使下,关系异化成了逐利的工具,例如各种崩会、倒会风波的出现.人际关系有利于建立信任,但这种非正式制度并不能有效遏制机会主义行为,当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时,关系信任的弊端就显现了,而要促进民间金融突破特殊信任的范围,从小圈子中走出进而惠及所有潜在的参与者,就要促使关系信任进一步扩展.

汪和建教授(1999)在研究市场何以不断扩展时也指出,信任是市场扩展的基本动力,传统信任的非普遍性及特殊主义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扩展的需要,相比而言,现代社会权利法律的发展带来了普遍主义的信任及交易的扩展,但也要防范非人格化交易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关系信任向制度信任的扩展,能推动市场经济秩序从较小范围向更大范围扩展,需要指出的是,关系信任与制度信任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从金融史的角度看,非正式金融的产生早于正式金融,作为一种本土化的金融模式,民间金融能够为乡土社会转移资金和防范风险提供一定的保证,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正式金融的缺位,台湾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仅表明民间金融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与中小企业之间保持着良性互动.罗家德在研究台湾民间借贷时,批驳了格尔茨的现代金融必然取代民间标会的“金融进化观”,他指出,具有中国本土文化特色的民间金融,并不会随着正式金融的发展而终结.在当前金融改革的背景下,非正式金融应成为催化金融改革的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