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S39与IFRS9金融资产分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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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9年5月出台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1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IASC及IASB多次修订了IAS39.截止到2004年修订后的IAS39将金融资产分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四类.迫于金融危机重大影响的压力,并为响应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复杂性的要求及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建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9年7月发布草案《金融工具:分类与计量》,继而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金融工具》.IFRS9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两类.本文旨在深入分析IAS39与IFRS9关于金融资产分类方法的不同,并为我国是否采用IFRS9金融资产分类方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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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AS39金融资产的四分类法

(一)IAS39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 IAS39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是基于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与能力并结合金融资产的特征与所处市场环境而判定的.图1描述了据IAS39如何以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能力、金融资产自身的特点及所处市场环境来判定金融资产类别的.由图1可知,金融资产分类标准以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为主,并将此目的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归入相应的四类,同一标的金融资产在管理层不同的持有目的下划入不同的金融资产类别,比如权益类的金融资产在以短期获利为目的下划入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类,否则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债权类的金融资产在不同的持有目的下可以划入四类金融资产.由此可见,IAS39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具有主观性的特点,缺乏客观约束力.而且分类标准复杂,界限模糊.四类金融资产都具有各自的判定标准,但各判定标准之间的界限模糊.

(二)IAS39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 具体而言:(1)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是国际会计准则追求的目标.IASC/IASB长期以来一直以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作为金融资产计量的目标,表1列示了公允价值计量在IASC/IASB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历程(整理源于省略的资料后所得).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决策相关性已经成为各国制定会计准则的重要理论原则,会计信息就是要为使用者提供有利于进行决策的信息,从而为企业的相关利益人带来经济利益.在会计计量基础的领域里,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何者更适合成为计量基础,一直颇受争议,可以说历史成本从会计产生那一天起就一直在会计计量中占主导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历史成本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历史成本的局限性也暴露出来.与历史成本计量相比,公允价值计量无疑更具有相关性,更符合决策者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公允价值随着金融工具准则的演变由引入到扩充适用范围在不断地成熟.如表1所示,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第一个阶段――金融工具的披露和列报阶段(1988年~1995年),要求披露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对某些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在第二个阶段――考虑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问题阶段(1995年~1998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试图在金融工具计量中全面引入公允价值,但是遇到了重重困难.1997年3月,IASC发布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讨论稿公开征求意见,在该讨论稿中建议对所有金融资产和负债都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然而该讨论稿的发布引起了很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会计和未实现损益的处理上,人们对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存在质疑,另外将未实现利得,尤其是长期债务的未实现利得计入收益的意见,造成了人们对该讨论稿会计影响的担心.在此阶段,依然是以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摊余成本)混合计量的模式计量金融资产,但公允价值较第一阶段更受关注.在第三个阶段――着力修改或者取缔旧准则(1998年~2009年),虽然依然采用混合计量模式,但是引入公允价值选择权,扩大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范围.(2)公允价值选择权既是妥协又是进步.IASC/IASB以全面公允价值计量为目标,但是由于集团利益冲突,全面的公允价值计量一直未能实现.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实质上是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在形式上表现为会计过程的一组技术规范,但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博弈规则和利益分享的制度安排.为了权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保证各方接受博弈的结果,就必须放宽会计准则对一些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也即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的引入就是一种利益集团之间博弈后的结果.引入公允价值选择权,即承认混合计量模式的存在,混合计量模式成为从历史成本(摊余成本)计量到全面公允价值计量的过渡.因而,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引入是对各利益集团的妥协,是全面公允价值计量征途中的一次受挫.2005年IASB正式发布了《对IAS39的修改: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此次修改将公允价值计量选择权限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内,即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这些条件为:第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第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第三,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品的金融工具,除非嵌入衍生品未曾重大地改变相关流量,或者分离被明显禁止的情形.即混合工具不符合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相分离的条件,可对该混合工具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该选择权的重新界定,产生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这一新的类别.并且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归入此类:为交易持有的金融工具;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后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表1及以上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条件可以看出,在IAS39(2004)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基础上,公允价值选择权的引入实质上是公允价值计量范围的扩大.当然,企业有权选择将某种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有权不选择.此种选择权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三)IAS39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2008年金融危机中,为避免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的应用导致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加剧,IASB迫于压力于2008年10月对IAS39进行修订《对IAS39的修订:金融资产重分类》.表2列示了经过修订后IAS39中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情况.修订后的IAS39允许主体在罕有情形下,将某些满足特定标准的原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及“可供出售”类别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对此修订的解释为:(1)此次对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修订,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对非衍生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对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不得进行重分类.任何衍生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不得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分进或分出.(2)此次修订的重分类的金融资产包括满足特定标准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被重分类的标的物为此两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及应收款项在本次修订中不作为重分类标的物.(3)此次修订中所指的特定标准是指:该项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而不是其在初始确认时没有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此次修订中所说的罕有情形是指不常发生的特殊情形,如此次准则修订当时的市场环境.即此次修订中的重分类仅限于“极少数情况”下发生.(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满足贷款及应收款项的定义,在主体有意图及能力在可预见的未来持有该项金融资产或将其持有至到期的前提下,可以重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6)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主体不再为近期出售而持有的前提下,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者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仅限债务类工具).


(四)IAS39中混合工具的处理 在IAS 39中,对于混合合同(一项非衍生主合同和一项嵌入式衍生工具)的计量比较复杂.有些混合合同是作为整体以公允价值计量,有些将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进行分离,主合同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式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1)IAS39中嵌入式衍生工具的定义.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主合同中的,成为包括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在内的混合(组合)金融工具的组成部分的,并且使组合工具的部分流量,以类似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的变动方式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使得本由该合同要求的流量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特定的利率、证券、商品、汇率、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等进行修改.(2)IAS39中嵌入式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离的情况.嵌入衍生工具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应与主合同分开,并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作为衍生工具核算: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没有密切关系;与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相同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混合(组合)工具不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也不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如果嵌入衍生工具被分开,则当主合同本身就是金融工具时,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核算,如果不是,则按其他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即分离后,嵌入式衍生工具依照IAS39的相关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主合同若为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的对象时,一般按摊余成本计量,主合同若不属于金融工具,则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主合同.(3)若嵌入式衍生工具不符合跟主合同分离的情况时,应将二者组成的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4)如果IAS39要求企业将嵌入衍生工具从其主合同中分开,但企业不能在购写时或在随后的财务报告日单独地计量这项嵌入衍生工具,则企业应将整个组合合同视作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工具,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5)附属于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独立于金融工具进行合约转让或者具有与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方,则其不是一项嵌入衍生工具,而是一项独立的金融工具.

二、IFRS9的金融资产两分类体系

IASB于2009年11月发布了IFRS9《金融工具》,并于2010年10月发布了修改版本.IFRS9将金融资产分为两类:后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后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IFRS9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 IFRS9要求企业依据以下分类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该金融资产的合约流量特性.图2列示了IFRS9下金融资产的分类体系.金融资产若同时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则归类为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约流量为目的而持有该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的合约流量仅为支付的本金及流通在外的本金产生的利息.并指出该利息是对货币时间价值及特定期间内流通在外本金金额相关信用风险的对价.在这两项判定条件的先后顺序上,IFRS9规定只有先通过业务模式测试才能进行流量测试.金融资产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则归类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中,对于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该指定不可撤销;其他的则定义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此,按照以上判定标准,金融资产具体可以分为三类: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IFRS9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 具体而言:(1)IFRS9采用以公允价值计量得以扩充为特性的混合计量模式.前述三类金融资产均采用公允价值初始计量.对于后续计量,三类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分别为: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综合收益.IFRS9要求所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都以公允价值计量,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的权益工具投资从以成本法后续计量改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虽然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得以扩充,但采用的仍然是混合计量模式.(2)公允价值选择权.虽然有前述金融资产的分类基础,企业仍然可以在初始确认时行使公允价值选择权.将某金融资产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前提条件是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的不一致.

(三)IFRS9下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IFRS9允许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时,可以将金融资产在“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与“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之间重分类.重分类的前提条件不包括金融资产的合约流量特征发生改变.而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参与重分类.如图2所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可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即一经指定,不可撤销.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亦不可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FRS9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是以严格限制为出发点的.仅当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才可重分类,但业务模式的改变是很少发生的,而且由高级管理层决定,会对企业的运营产生重大影响.当业务模式改变后,在会计上的重分类处理必须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在业务模式变更的当期不作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重分类对当期财务业绩的影响,限制了滥用重分类进行盈余管理的问题.

(四)对混合工具的处理 IFRS 9对于包含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的主合同(即主合同为金融工具)的混合工具,取消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概念,将混合工具作为整体计量,对其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和流量特征测试,并且如果金融资产的任何流量不代表IFRS 9所述的本金和利息付款额,则该资产整体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如图2所示.对于主合同不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范围内之金融工具的混合工具,仍依照IAS39的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分离条件的混合工具,分离后的嵌入式衍生工具依照IFRS9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处理,分离后的主合同依照其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处理.


三、IAS39金融资产四分类法与IFRS9金融资产两分类法的对比分析

(一)二者分类的判定基础对比 IAS39主要以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为判定条件,四类金融资产中的每一类别都有特别规定用以判定金融资产可以或必需归以此类,种类繁多,相关规定复杂.四类金融资产体现的是管理层持有金融资产的四类意图.IFRS9改变了IAS39中繁杂的以规则为导向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实行单一的以原则为基础的分类方法――以“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及“金融资产的合约流量特征”这两项结合起来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定条件.此判定条件也是计量属性划分的理论基础.由此判定条件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两大类.两类金融资产体现的是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趋近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方法(业务模式)和流量特征,因而可提供相关性更强的财务信息,以便评估企业未来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等状况.表3列示了IAS39与 IFRS9关于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属性的对比.


(二)二者的计量属性对比 具体包括:(1)计量属性与类别的划分关系对比.IAS39四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为混合计量属性,包含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成本计量.但四类金融资产未能直接体现各自的计量属性,其体现的是管理层的持有意图.IFRS9两类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亦为混合计量属性,包括公允价值计量,摊余成本计量.两类金融资产按照计量属性的判定基础直接划分为以两类计量属性计量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因此,两类金融资产直接体现了各自的计量属性.(2)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适用空间对比.如表3所示,IAS39中在活跃市场无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权益工具投资,按成本法后续计量.IFRS9对此类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的空间得以扩充.(3)公允价值选择权适用范围对比.如图3所示,公允价值选择权适用的范围在IFRS9中缩小,仅仅适用于为消除或减少会计匹配不当的情况.虽然公允价值选择权的适用范围缩小,但公允价值计量的范围并未缩小.对于以公允价值进行管理的资产组,由于其不以收取合约流量为目的进行管理,故划分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对于混合工具,则以整体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和流量特征测试,未通过测试的归类为以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4)IFRS9其他综合收益的引入.其他综合收益是指计入综合收益但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等于综合收益-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列入综合收益表(中国列入利润表),实质上指的是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税后净额.与IAS39相比,IFRS9引入了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IFRS9规定,以非交易目的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应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该指定不可撤销.“该指定不可撤销”有两层意思:第一,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后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项列示,且不得变更.第二,此类金融资产不得进行重分类.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不得重分类为此类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亦不得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的股利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应列示于其他综合收益.IFRS9取消了IAS39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将公允价值变动先计入所有者权益再转入损益,将与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有关的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列示于综合收益表,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更相关、更有用的会计信息,同时也避免了管理层利润操控的嫌疑.

(三)重分类的对比分析 前述修订后的IAS39对重分类的规定比较复杂,重分类的情况较多,重分类出现的频率较高.而IFRS9的出发点是禁止重分类,对重分类的限制更严格.仅当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时才能重分类.但业务模式发生改变的概率极低,且应有企业的高级管理层根据外部或内部的变动来决定.

(四)对混合工具处理的对比 前述IAS39对混合工具的处理复杂,难度较高.企业成为混合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判断及处理过程极为复杂.IFRS9降低了难度,对于主合同为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的混合工具,不再进行拆分,以混合工具整体为对象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和流量特征测试.对于主合同不属于准则范围内之金融工具的混合工具,仍适用IAS39的部分规定.

IFRS9定于2013年生效,而目前我国金融资产准则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趋同于IAS39.与CAS22相比,IFRS9金融资产两分类法简化了金融资产的分类方法及会计核算方法,降低了金融资产会计的复杂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面对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我国是否采用IFRS9,是完全采用还是部分采用IFRS9还存在诸多疑虑.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特征及金融资产结构特征,针对IFRS9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取证分析,测试出其对企业的影响,最终决定采纳的程度,制定出贴近我国市场特点的实施细则,举出具体事例,避免对会计准则理解不当所造成的操作风险.总之,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现行经济环境和金融稳定,在认识我国全面应用公允价值计量所面临的困难之基础上,综合发挥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各自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余春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国际比较》,厦门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刘永泽、王珏:《我国金融工具两分类的适用性探讨》,《会计研究》2010年第8期.

[3]贾文勤:《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及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金融会计》2010年第10期.

[4]许志胜:《金融工具分类体系与混合计量模式研究――兼评IAS39与IFRS9》,《会计研究》2010年第11期.

[5]IASB.IAS39 Financial Instrument: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2004.

[6]IASB.IFRS9 Financial Instrument.2009.

(编辑 余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