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罚措施

点赞:14160 浏览:5929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时有发生.正如有的犯罪学家所言:“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的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在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起步虽然较晚,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差距,但其发展也是十分迅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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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一、域外关于本罪刑罚的规定

国外刑事立法中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适用罚金刑和自由刑.由于各国社会状况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也不尽不同,所以量刑幅度也就相应的各不相同.例如:

1.美国法典第18篇第1030条“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的活动”(1996年10月1日修正)对于行为人非正常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该法典在处罚上规定了非常细致的规则.另外,行为人犯本罪的可以处20年以下或者罚款,或者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二者并处,行为人在实施其中一项非法侵入被发现并定罪后,其所实施的另一项非法侵入也被发现,或者行为人试图实施其他类型的攻击,并且依照该法典该攻击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依据美国法典的规定,该罪的犯罪目的也有可能影响到处罚 .

2.英国《计算机滥用法》规定,没有经过合法授权而进入计算机系统,如果该犯罪是经简易诉讼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最高判处6个月,并处或者单处不超过最高限额的罚金;如果犯罪是经起诉程序作出有罪判决的,则最高可判处5年,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加拿大在1985年对本国的刑法典做过修正,根据该修正之后的刑法典,我们可以得知,在加拿大任何人不得使用诈欺的方法或没有权利而直接或间接获取任何计算机怎么写作;不得使用计算机、机械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截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有效信息或使截取的计算机系统降低或丧失功能;违反前款规定的内容或违反第387条关于信息或计算机系统的规定,直接或间接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是公诉罪,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对犯罪行为人处以简易判决罪

4.依据法国刑法第323-1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法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也就是“行为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非法侵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全部或一部的,对该行为人处一年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果该犯罪行为人除了上述行为以外还造成了系统内储存的数据信息丢失或被篡改,或者影响了该系统的有效运行,则应当对该犯罪行为人处以2年并处30万法郎罚金.”

二、适用刑罚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罚适用,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所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我国之所以把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单独定罪,是为了加强对危害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秘密的法定保护,以避免这三类国家秘密被非法获取.把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属性及其重要程度纳入考虑范围,是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适用刑罚的一个重要原则.也就是说, 由于被行为人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该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属单位的属性有直接联系,所以应当着重考虑被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换言之,如果行为人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关系到国家重大决策、国防布署等极重要的系统的,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内较重的刑罚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侵入的是一般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那就应当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内较轻的刑罚定罪量刑.


(二)其他情节因素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可能影响到本罪的刑罚适用:1.行为人非法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次数;2.行为人的侵入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影响及其影响程度如何;3.是否存在已经构成其他犯罪的后续性行为.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上所述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罚幅度范围内对其适用较重的法定刑;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不具备上述情节,而仅仅是非法侵入以后就自行离开的,则可以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三、结论

我国目前对规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定还是不完善的,在现实生活中,有时还是会出现受害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仍然无法可依的状况.所以笔者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部分问题作了研究与分析,指出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孙景仙,安永勇.网络犯罪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16.

[2]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37.

[3]央吉.试议非法侵入特殊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J].攀登,2006,Vol.25(146):137~139.

[作者简介]李安祺(1990—),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