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账项的形成与调节方法

点赞:4332 浏览:137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文章将对未达账项的形成原因及未达账项的四种具体情况进行讨论,并说明对未达账项的调节方法及其弊端.

【关 键 词 】未达账项的形成 银行存款调节表 未达账项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未达成账项的基本情况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单位与银行之间,对同一项经济业务由于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所形成的一方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因未收到相关凭证,尚未登记入帐的事项.

未达账项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和银行收到结算凭证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比如,企业委托银行向外地某单位收款,银行收到对方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后,就记账增加企业的银行存款,再将结算凭证传递给企业,企业在收到结算凭证后再记录增加自己账上的银行存款.在银行收到结算凭证至企业收到结算凭证期间,就形成了未达账项.

就具体而言,企业和银行之间可能会发生以下四个方面的未达账项:

一是银行已经收款入帐,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收款通知因而未收款入帐的款项,如,委托银行收款等.

二是银行已经付款入帐,而企业尚未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因而末付款入帐的款项,如,借款利息的扣付、托收无承付等.

三是企业已经收款入帐,而银行尚未完转帐手续因而未收款入帐的款项,如,收到外单位的转帐支票等.

四是企业已经付款入帐,而银行尚未完转帐手续因而未付款入帐的款项,如,企业已开出支票而持票人尚未向银行提现或转帐等.

而如果出现第一和第四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小于银行对帐单的存款余额;出现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时,会使开户单位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大于银行对帐单的存款余额.但无论出现哪种情况,都会使开户单位存款余额与银行对帐单存款余额不一致,很容易开出空头支票,对此,必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二、现行制度对未达账项的处理规定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新会计准则在对“银行存款”会计科目作出解释中也规定“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但“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只是用来核对双方记账有无差错的手段,并不能作为原始凭证据以记账.只有等银行结算凭证到达企业后,未达账项才能进行相应的账户处理.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方法有3种,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企业帐面存款余额等于银行对帐单存款余额+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帐项-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帐项+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帐项-银行已收而企业未收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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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银行对帐单存款余额等于企业帐面存款余额+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帐项-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帐项+银行已收而企业未收帐项-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帐项.

(三)银行对帐单存款余额+企业已收而银行未收帐项-企业已付而银行未付帐项等于企业帐面存款余额+银行已收而企业未收帐项-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帐项.

三、关于未达账项的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处理

目前,会计实务中对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期末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先将未入账的未达账项登记入账,下一期初再用红字冲回,待收到有关凭证后再作正常整理;二是期末不做账务处理,根据重要性原则对其中重大的未达账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以便于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


上述方法虽然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避免重复记账,但往往使企业账务处理滞后,账务风险加大.因此,期末“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必然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正确反映.

首先,上述方法违背客观性原则,未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客观性原则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的账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但目前企业会计实务对未达账项的处理并不与银行完全同步,这将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其次,导致流量不实,影响投资者有效决策.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流量信息,不受折旧方法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具有比利润指标更强的优势,可以保证价值的客观性.然而由于未达账项不能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期末财务报告中不能反映该内容,必然影响到企业流量的真实性.不论少报流入量还是流出量,都会使流量不真实,最终影响投资者的有效决策.

最后,不利于未达账项的会计管理.企业关注未达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即使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也不能排除存在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实务中,利用结算凭证传递上的时间差异,虚构银行对账单、虚增未达账项,从而挪用资金等舞弊行为时有发生.仅仅通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管理远远不够,其只是审查未达账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开始.

我认为合理进行未达账项的账务处理,需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一方面,加强银企合作,严格实行银企对账制.银行及时安排银企对账工作,使银行的业务准确及时入账,从而减少结算业务风险和操作风险;企业更应及时主动进行结算和银企对账,以防错、纠错及防范账务风险.另一方面,完善账务处理技术. 目前,未达账项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银行已入账,企业未入账”的经济业务,因企业未收到相关合法的原始凭证,未能据以登记入账,故未能反映在当期会计报表资料中.鉴于国际对此的通行做法为当期编制调整分录登记入账,考虑我国会计制度要求需根据真实、合法、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可开设一过渡性科目“待处理账项”对此类未达账项进行处理.该账户隶属于资产类,借方登记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及转回的前期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贷方登记 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及转回的前期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项,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银行已付企业未付的款项.“待处理账项”还可根据开户银行开设明细账,并设立备查簿,以实现对未达账项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