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经销企业收取返利的会计核算

点赞:13707 浏览:580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12-234-02

摘 要 随着市场化领域经济的不断提高,我国汽车经销企业也呈现出了供需两头旺的发展势头.但汽车经销商收取返利所存在的问题还有待规范,可以说汽车经销企业收取返利这一快的最终收入并没有同经济发展而实现同步,因此汽车经销商企业收取返利相关问题应当引起进一步高度重视.

关 键 词 收取返利 汽车经销企业 会计核算

近些年以来,我国汽车制造业及附属产业等高速发展,尤其是当前各大汽车经销市场销售场面异常火爆,专业从事于汽车经销的商企如3S、4S、6S店等在全国各大省市中的发展数量为之可观,并与之取得不错的经营收益.但以汽车市场价位角度来看,制造企业销售与经销企业之间的销售差价并不算大,并且有的企业存在倒挂现象.究其原因,不少汽车经销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内,都能从汽车制造企业中获得一定利润,即通过收取返利行为获得一定收益.但是,目前来说,汽车销售企业在收取返利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仍需加以规范.

一、汽车经销商收取返利存在的问题

(一)收到返利时进项税额冲减不足

为了堵塞平销活动收取返利过程中税收不按规范冲减税金的行为发生,我国自1997年1月1日起,已经明确各纳税人不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均应按照各个销售方式所取得的返利资金进行合理计算冲减以进项税金,即从当期的返利税金予以冲减.但是,目前汽车经销企业中不少存在取得返利资金后长期挂账的行为,同时还有返利不予入账、供货方用报销方式体现返利且在往来帐以收付款进行处理、以及返利过程中存在模糊记账等行为.也就是说,在账务处理上存在不正规冲减费用与销售收入管理混乱的现象.这无疑增加了返利正规计提税金等相关工作的负担,且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违背.

(二)收到返利后不入账

不少汽车销售商在收到返利后并不入账.如某一公司在销售一款汽车时,并且赶上自身销售业绩不佳之际,加之此时供货方以实物方式返利时,(两部小面包),价值7.5万元,则该企业会收取返利实物时及销售后不予入账,并且会让返利单位出具给购写者.

(三)加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

汽车经销企业的收取返利通常指销售商品以外的价外费用会计核算,是应当合并销售额进行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国家税法也早有此项规定.但是不少销售企业为了能避免纳税,不少纳税人对收取的挂牌手续费用、出库手续费用、以及加急手续费用等的价外费用,都未能按照规范所需进行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价外费用本该缴纳的增值税通常以怎么写作取代,或者直接不弄出账外账,以此偷逃缴税义务行为.

(四)购车赠礼品、送保险、不计收入

如不少企业销售企业存在以帐外馈赠商品实物等方式作为促销手段,这种形式就间接地以低于市价的形式进行了汽车销售.也就是说,这种以实物馈赠方式而来的差价部分却不能按照实际销售进行计提项税.一方面使得自身销售业绩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却也侵犯了国家计提税务相关政策,并在账务方面利用返利加以掩盖.

二、建议与举措

汽车销售行业在收到返利时往往不进行正规核算,存在不入账、涉税违法等不正规行为,因此此类问题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必要举措才能解决其当前问题.

(一)提高管理失准、强化税源监控

如果单从相关税务报表上分析销售企业的收取返利事项,很难找到问题症结所在,且容易被“毛利点低”、“存货积压”等说法的存在而影响税负.经过有关调查显示表明,造成汽车经销税收流失的根本症结所在就是返利事项相关问题的不正规会计实务处理.一般而言,汽车经销企业往往实际上获得返利金额比重会占据进货比重的1%―5%之间,且占毛利接近百分之五十.这一事项表明,如果汽车经销企业利用返利而不入账或者少入返利账、或者很迟才入账、以及变相减少应纳税款等,势必会滋生税务偷逃与内部财务管理的工作重担.因此,就要明确这些病症所在,控制源头,进一步加强监控管理.

(二)加大稽查工作力度,整治纳税秩序

首先,稽查工作要学会总结当前形势下的偷税处理整治手法,务必做到措施得力与严厉打击.如当前形势下不少汽车经销企业在表面形式上合法合规,而实则上却是利用自身所铺张的表象内容加以掩盖自身销售返利过程中的涉税违规行为.对此,这就需要检查人员具备一定的敏锐洞察力以及当前形势下过硬的政策体系处理技能进行整治处理,以此才能逐步解决问题,进而避免相关汽车经销企业帐内公开帐外隐匿的现象存在.另外,还要对汽车企业进行专业专项检核,以此才能整治纳税秩序,逐步杜绝对收到返利不正规进行核算的现象发生;与此同时,还要对个别长期账务混乱、会计原始凭证等数据不全、核算不当、坚持体外循环的逃税人员进行严肃整治,以此才能净化核算环境.尤其是那些以返利事项做表面铺张内容并严重涉税的汽车企业要严加处理.


三、汽车经销企业收取返利事项的会计实务处理

关于企业经销企业收取返利的相关事项,国家税务方面已经下达了相关明确政策规定,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给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明确不属于平销返利相关事项费用

企业向供货方渠道获取的部分收入(返利)应当明确哪些费用是不在平销返利范畴之内的费用.也就是说,商业或企业在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业绩、销售规模并无必然关系时,且企业务必也要向供货方提供一定的劳务所得收入,例如广告包装费、管理费、进场费等,同时如果这些费用并不列入平销返利范畴之内,就不应当作为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金,应按照营业税相关会计科目税率进行征收处理;反之,如果企业或商业收入的各项返利收入与销售业绩、销售规模有直接联系时,即按照一定比例、数量、金额计算等的返利收入也同样要按照相关平销返利所需的规范规定去作为当期的冲减增值进项税金,不必缴纳营业税.

(二)收取各种返利的会计处理

1.汽车经销企业再向制造企业收取与汽车销售业绩、销售规模无必然关联的返利时,如广告包装费、管理费、形象返利等费用,付给成产企业的相关就要以5%比例计算征收一定营业税.

作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营业税

2.当汽车经销企业向制造企业收取正常折扣时,制造企业要能开具出负数示列的增值税票据.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汽车(列示的正数)库存商品――折扣(列示的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3.汽车经销企业向制造企业收取正常折扣时,而制造企业一方未能同货物出具负数示列的增值税票据,而在销售货物清单中用以负数示列形式,则做会计实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汽车(销货清单列示的正数)库存商品――折扣(销货清单列示的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4.汽车经销企业在向汽车制造商收取折扣时,如果汽车制造企业要用单据开具的负数增值专用票据,现做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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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总之,了解汽车行业的人们都知道,汽车经销商每个年度会结合自身销量从企业制造企业收取一定返利,且销售目标或销售业绩越大,返利也会呈更为猛烈的势头递增.但是,无论汽车经销企业如何收入返利,都应当规划好自身行为,避免偷逃税务与不正当进项计提等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