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

点赞:9086 浏览:338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环境受到较大幅度的污染和破坏.深入开展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将不断促进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理论入手,通过分析国内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关 键 词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会计信息;披露

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将环境问题纳入会计学科便产生了环境会计.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会计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问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企业环境活动的财务影响信息,表现为环境会计要素信息.本文将环境会计要素确定为“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和“环境收益”,通过对这四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生成企业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绩效信息;二是关于企业环境活动影响的环境业绩信息,主要包括: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质量情况、环境治理和污染物利用情况、环境收益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方式主要有补充报告模式或者独立报告模式.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自然环境受到较大幅度的污染和破坏,然而,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混乱,没有摹本的规范可循,使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所以有必要从相关角度对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我国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最早是从环境会计的研究开始的.李若山教授与葛家澍教授在1992年发表的《90年代西方会计理论的一个新思潮——绿色会计理论》,首次向国内介绍了西方的环境会计.这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积极响应,对环境会计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就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这方面的研究来说,我国还处在初步探讨和研究阶段.

随着我国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也将面临着类似于发达国家的企业所面临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外部压力和环境会计信息需求.特别是作为我国企业代表的上市公司代表着国内比较高水平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所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环境会计的发展,也有利于增强我国会计界和企业在国际上的影响.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会计制度,企业内部也未建立环境会计体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企业应用的《企业会计准则(2001)》除了简要提及绿化费和排污费等环保支出外,并没有规定企业应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环境成本及业绩.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增加了与环境有关的内容,但是仍不完善.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颁发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2008年颁发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环境信息披露做了相应规定.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1.我国法规对企业污染费用的处理要求

我国法规中有很多对污染费用处理的规定和要求,对环境保护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向污染单位征收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除此之外,国务院还颁布了两个专门法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21号,现己失效)、《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与此相应,在原《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中,对排污收费制度作出过补充规定;《工业企业财务制定》也有将排污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等.而这些法规主要是通过罚款等财务手段强化企业内部工作,没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其结果必然足减弱企业的环境保护压力,影响相关人员的正确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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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有法规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尽管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环境法律法规的监督体系,但是却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目前,关于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主要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1)中国证监会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一招股说明书》的通知”中,有三个地方提到相关环境会计信息的要求,其中第四节“风险因素”第四十三条——关于业务经营风险,应说明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怎么写作、自然资源或供货渠道以及客户的风险.第四十七条——关于募股资金投向风险,应说明投资项目因市场、技术、环保、财务等因素引致的风险.第四十八条——关于政策性风险,应说明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致的风险.

上述规定只是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提及环境风险因素并没有严格规定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披露方式等.对于上市公司的年报,更没有关于环境问题的具体而明确的披露要求.

(2)国家环保总局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在2003年至2005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中提到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环境审查制度,2003年发布《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2004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2007年8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环境会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己于2007年2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一次局务会议通过,以予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几种文件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等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操作中,企业的环保责任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没有公认的计量基础,环境会计信息收集与计量存在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中.还未建立与环保费用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对此,企业应该承担起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环境会计信息的责任.可见,我国企业环境会计报告的发展明显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