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血站账务处理的

点赞:3631 浏览:121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献血法》的颁布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给血站的经济活动和账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解决血站经济活动账务处理的困难,经过调查研究,笔者提出三个解决核算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关 键 词 :血站;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DF436 文献标识码:A

《献血法》的颁布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给血站的经济活动和账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困难之一是《献血法》规定血站取得的血液是公民无偿捐献的,即血站取得的血的国家没有规定,无法进行账务核算.《献血法》刚实施的一段时间内,哈尔滨市血站采用《献血法》颁布前每毫升0.35元的记入材料账,将对方科目记入“其它应付款”的贷方,显然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因为这样做会虚增债务.而审计部门对这块虚增债务明确指示,作为“无偿献血准备金”列入“专用基金”科目,只能用来支付有献血证的公民,在用血时应享受的免费用血部分的返还及直系亲属的等量血费,但这个费用是不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此笔作为将来的赔付资金积累越来越大,享受此待遇的人也越来越多,此项资金储备到多少时,既不影响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又不把资金全部限定在此用途,这两者的矛盾如何解决呢

困难之二是全国现行的血站财政管理模式分为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都有,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也不相同,最难处理的账务是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全额单位,当单位收到血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不能直接做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只能等财政返回款项时才能记入“事业收入”科目,实现了收入而不能确认为收入,与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符,仍然回到了“收付实现制”的老路上.

为了解决血站经济活动账务处理的困难,经过调查研究,笔者提出三个解决核算的方法供大家参考.

1 将血站全部变为差额单位,就可采用《医院会计制度》.将血视为药品或产品,采用卖价进行核算,其账务处理方法是:

1.1 取得血时:

借:药品――血

货:药品收入――血

1.2 发出血时:

借:银行存款

贷:药品――血

采用这个方法的好处是:账务处理最简便,消除了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干扰和核算原则的矛盾,采用卖价,简单明了,对财政部门没有什么损失.不足之处是需要和用血单位协商或签订合同,及时回款,不能拖欠,形成三角债;再者,变全额为差额,改变了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往的管理观念和模式,是否可行有待磋商.

2 全额单位的核算模式不变,无偿取得的血液不入总账(即基本账户)核算,只设备查账,在备查账中设“材料”和“其它应收款”两个科目,采用卖价.其理由是:血是无偿取得的,无法记入总账核算.其账务处理方法是:

2.1 取得血时,单科目,卖价记入材制――血的备查账中.

2.2 发出血时,单科目记入其他应收款――某医院备查账中.

2.3 取得回款时,记入基本账户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4 上缴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血

贷:银行存款

2.5 财政返回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血

2.6 对取得血和加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平时记入

借:事业支出――公务费、业务费等

贷:银行存款或

采用这个方法的好处是:解决了取得无偿献血时,无法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和虚增“专用基金--无偿献血准备金”问题,也解决了核算原则矛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干扰,费用和财务成果真实,不足是:取得血时没有记入基本账户,有不全面和账外账的嫌疑.

3 核算模式不变,借鉴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和方法,将无偿取得的血视作公民对社会的捐献,将净资产“专用基金”视为“资本公积”,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账内处理.

其账务处理方法是:

3.1 取得血时

借:材料――血

贷:专用基金――无偿献血准备金

3.2 发出血时

借:事业支出――业务费――血

贷:材料――血

同时,借:其他应收款――某医院

贷: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未收回血费

3.3 收到回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缴财政未收回血费

贷:其他应收款――某医院

同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血费

3.4 上缴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血费

货:银行存款

财政返回款项时

现行血站账务处理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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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货:事业收入――血费收入

采用此方法的好处是: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一切经济活动全部纳入账内核算.不足是:血是无偿取得的,却有了,与《献血法》精神不符.况且血是血站的主要产品,年年虚增“专用基金――献血准备金”,越滚越大,捆住了单位的手脚.同时核算时借用“其他应付款”为过渡科目,也没有依据,无端形成债务.当然,借鉴企业会计方法有待各有关方面的认同.

为了解决虚增问题,我们设想将无偿献血准备金定为一个常数,根据实践经验确定以500~600万元为宜,多出部分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或按比例再分一部分进入“事业基金”,用于献血事业的发展,或用于流动资金的周转和对外投资、补亏.取得的收益用于集体福利和回报献血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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