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主体几个问题的

点赞:15104 浏览:676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会计实务中,由于会计主体概念不清,引出了许多麻烦,只有界清会计主体的确切含义,才能进一步搞好会计核算,从而做好企业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状况的核算,不使会计信息失真.

关 键 词 :会计主体;定义;表现形式;特例

一、会计主体的定义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怎么写作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其作用在于界定不同会计主体会计核算的范围.从企业来说,它要求会计核算区分自身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区分企业的经济活动与企业投资者的经济活动.会计主体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报告内容及具体会计方法的设计密切相关.明确会计主体的内涵和外延,是会计理论探索的基础.

二、会计主体的表现形式

1.按所依附的实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划分,可分为法人会计主体和非法人会计主体

一般而言,法人都具有独立目标和经济上独立的资金,因而都可形成会计主体.当几个法人的资金目标趋于一致时,还可将几个法人合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对待,如企业集团.非法人成为会计主体必须有独立的资金,而且应将经营资金与业主或资金写作技巧人区分开.自然人开办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投资基金、信托基金都是这类非法人会计主体.

2.按会计主体包含的层次划分,分为单一的会计主体和合并的会计主体

每一笔符合会计主体特征的资金都可成为一个单一会计主体,如单个的企业,单个的基金等.但在资金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各资金虽然仍存在各自的独立性,但又部分地具有了控制资金的资金目标,因而这些具有双重目标的资金在各自形成的会计主体之上共同形成另一种合并会计主体.依据会计主体的特性,这些单个会计主体所构成的合并会计主体,必须消除各单个会计主体间活动所引起的权力、义务、收入、费用的影响.这就是企业集团编制合并报表的原因.

3.按会计主体的具体经济形式,可分为企业、政府基金、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信托基金五种会计主体

这五种形式的会计主体也是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会计主体,基本上涵盖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需要指出的是信托基金既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也是独立的报告主体,在报告上不与管理及保管机构资金相混合.

三、会计主体的特例

1.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

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不同于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企业的会计主体,它是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控股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各自都有独立的财务报表,进行单独核算.因此,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是虚拟的,没有真正的会计机构和会计资料,一般是根据母、子公司的会计资料按相同项目进行汇总,然后通过抵消进行 “表结”式核算.抵消的目的在于避免虚增合并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及实现的利润总额.正因为合并会计报表的主体是“虚拟”的,就使得合并会计报表过程中,“会计主体”观念显得重要而复杂:首先,它不如一般会计主体直观,主体的经济业务需要事后进行分析确定;其次,它是编制抵消分录的依据.从集团这个主体角度看,母、子公司的交易可分为母、子公司间交易和与集团外部公司交易.母、子公司间交易属于内部交易,对于整个企业集团来说,这些交易仅仅是内部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的划拨,充其量是集团这个主体的一些会计事项,而不是会计主体的真正交易,应通过抵消分录予以扣除;集团内企业与外部企业发生的交易才是集团对外的真正交易,在合并报表时应予以汇总填列.

2.证券投资基金会计主体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这一界定将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经营活动区别开来,从而界定了从事会计工作和提供会计信息的空间范围.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如公司、工厂、车间等核算主体,都是具有一定机构和人员的实体性组织.而基金会计则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会计主体,其特殊性在于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而无具体的组织机构和空间范围,即不具有实体性.基金的各项功能都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代为行使,基金的会计核算与其会计主体是相互分离的,即基金虽然是会计主体,但并不承担会计责任,而是由其管理人进行核算,提供会计信息.将基金界定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其意在于:一是将基金的管理主体――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二是将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经营活动区别来开,从而真实、公允地反映基金的投资增值情况.

3.企业合并的会计主体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下事项.企业的合并不仅需要编制合并报表,而且在会计处理过程中涉及到若干会计主体,会计人要扮演多种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为不同的主体怎么写作.因而,企业合并涉及到多个会计主体:在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相对于合并企业仍独立存在,对于合并企业来说,尚需要把被合并企业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看待,但其会计主体与被合并企业原有的会计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其所编制的会计报告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摒弃了原有的历史成本原则;对于合并企业,由于需要编制合并日的会计报表,会计主体不仅要考虑其自身,还要考虑被合并企业.在企业合并之后,合并企业应从企业合并的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合并方式考虑企业合并之后的会计主体.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三种方式中,吸收合并结束后,被合并的企业全部解散,只有实施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仍是一个单一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新设合并完成后,原来的企业均不复存在,新设的企业是一个单一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在控股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成为合并方的子公司,其仍然是一个单一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但其应当纳入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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