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民源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案

点赞:5130 浏览:172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营造良好经营业绩的检测象,达到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挽回所属公司原经营亏损的目的,违反国家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利润及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投资者,并造成“琼民源”股票交易停牌至今的后果,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持有该股票股民的利益.

案件点睛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罪的认定与处罚

案件情况

马玉和,男,42岁,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北京民源大厦董事长、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董事长.

班文绍,男,61岁,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财会人员.

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间,马玉和为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中营造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下述简称民源公司)的良好业绩形象,实现北京凯奇通信总公司(简称凯奇公司)发行价值10亿元人民币的可转换债券,以挽回凯奇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导致的亏损,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围绕北京民源大厦(民源公司为其股东之一)的再建工程“民源大厦项目”,在未有关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及没有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先后与香港冠联置业有限公司、北京开源机械设备公司、北京民源大厦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书》、《权益转让合同书》、《经营权转让合同书》、《关于北京民源大厦前期工作经济补偿协议书》.又以收转让费、合作建房投资款、管理费等名义,通过利用部分借款进行循环转账等手段,虚列4笔民源公司及其子公司1996年度“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谎报实现利润5.66亿元.班文绍按照马玉和的指示,在其他财务人员汇总核算后,将上述虚检测收入编入1996年度民源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等财务报表中.1997年初,民源公司将财务会计报表提供给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该所未认真核查有关账务就为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996年10月间,马玉和指使班文绍及其他工作人员,将民源公司所属多家子公司和企业进行重组的资产“民源大厦工程项目”的部分房产及农业合作开发的土地等,在未报呈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立项的情况下,提供给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请求进行资产评估.该事务所应民源公司的请求,违反有关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民源大厦东侧的1至12层写字楼的价值由7400万元人民币升值为3.01亿元;将970个地下停车场的车位由1862万元人民币升值为1.75亿元;将民源公司与海南澄迈县美亭乡龙坡管理区龙腰上村等6个自然村合作开发的土地及所属砌砖厂占用的军队生产基地以及未使用权过户手续的4300余亩土地等,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4亿余元;以上共计虚检测增加民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人民币6.57亿元.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向民源公司出具了评估报告.马玉和无视评估报告中关于“本报告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共媒体上,未经权力机关认可,亦不得作为入账之根据”的注明,指使班文绍及其他财务人员根据上述评估虚增资本公积金数额调整了有关账目,并编制了有关财务报表.1997年1月22日和2月1日,经民源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先后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民源公司199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补充公告,称该公司实现利润5.7亿元人民币;资本公积金增加6.75亿元人民币.该财务会计报告公布后,误导了投资者,并导致该公司股票交易从1997年2月28日起被停牌至今(指判决时,下同),给该公司股票的持股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营造良好经营业绩的检测象,达到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挽回所属公司原经营亏损的目的,违反国家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和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利润及虚编资本公积金增加的财务会计报告,误导投资者,并造成“琼民源”股票交易停牌至今的后果,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持有该股票股民的利益.被告人马玉和身为公司董事长,指使所属工作人员虚编财务会计报告,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班文绍身为公司聘用的财务人员,参与编制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等,系直接责任人员.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罪,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31条、第72条第1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以提供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马玉和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班文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马玉和、班文绍均未上诉.

裁判理由

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是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会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于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专门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公司在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检测,既损害股东投资利益,又误导社会公众投资,同时还扰乱公司财务会计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监督秩序,乃至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危害大的应予刑罚处罚.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主要是指给股东或者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等情形,主要表现为:1、股东应得红利大为减少;2、债权人不能收回到期的债权,甚至致其破产;3、影响股东和其他人正常生活,甚至引发某些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或严重危害经济秩序等.根据2001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时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如果公司实施了制作虚检测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或者虽然已经提供,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均不能按犯罪既遂处理,可以作为犯罪未遂.本案中马玉和、班文绍实施的提供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并导致该公司股票交易被停牌.至案件判决前,给该公司股票的持有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且造成了危害结果,构成提供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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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公司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可能或者必然会造成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虽然有虚检测内容或者没有真实反映重要事实,但并非故意所为,而是因为过失所致,如公司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熟悉,或者有关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所造成的,即使是严重损害了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在实践中,行为人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的动机目的不甚相同,但一般都是为了骗取非法收益或攫取不义之财,如本案被告人.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61条的规定,公司犯本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有代罚制和双罚制两种.代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或仅处罚单位,或仅处罚单位成员.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成员.本罪采取的是代罚制,只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而没有对犯罪主体本身――公司规定罚金,这主要是考虑到不应再加重公司的负担,以便于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公司判处罚金,势必造成对股东的新的损害,而且还可能使公司所欠债务难以偿还.

本罪的法定刑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时,要根据行为人犯罪情节的轻重及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特别是要注意罚金刑的运用,使其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真正起到遏制其继续犯罪的作用.如果行为人的罪行较重,且获取了非法利益或者尚有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的,应同时判处较重的自由刑和罚金刑;如果行为人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可考虑判处较轻的自由刑和罚金刑,或者只单处以罚金刑.罚金刑数额的确定要根据行为人牟取的利益的多少、股东及其他人受损失的大小以及行为人的实际支付能力等情况综合考虑.

但由于本案是国内第一起关于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罪的案件,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检测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订以前,依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本案应当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检测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被告人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酌予判处马玉和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班文绍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判决是适当的.

案件评析

我国证券市场从1984年发行股票算起,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证券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虚检测财会报告罪由于其专业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查处比较困难,审判也是一个难点,需要法官熟悉相关行业的知识.

另一方面,刑罚惩处具有事后性,减少和预防该种犯罪,从根本上说,需要规范证券市场主体,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上市公司真正改造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使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从而使公司的行为建立在科学的决策和运作机制的基础之上,减少非理性因素,改变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