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性原则在债务重组中的体现

点赞:11152 浏览:463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在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中明确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资产或非资产偿还债务时,其差额不得计人重组收益,而应计人资本公积;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的资产或非资产偿还债务时,其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受让的资产低于应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接受的非资产,一般应按应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非资产人账价值.从这项原则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制度采取了比较谨慎的做法,在非正常的经营业务交易中,不确认收益,只确认损失.因债权人做出让步而减少的债务金额不再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人当期损益,而是全部作为资本公积.这从客观上限制了某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通过查重粉饰会计报表的目的,使企业的利润更加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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