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点赞:10154 浏览:432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几年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高,并出台了很多政策和法规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文章针对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所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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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研究分析

随着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建设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质量逐年改善;中小板从2004年6月25日首批8家公司上市交易开始,到2012年已有近700家,为中小企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1.1 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基本情况

(1) 中小板从2004年到至今,每年深圳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考核,总体来说,考核质量有所提高,根据2010年-2012年深圳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考核情况来看,中小板考核为优秀(或A)的比例最高,其他指标也基本优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者的平均值.

(2) 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近三年违规处罚与处分现象,2010年共有26家 ,2011年共有25家,2012年为15家,2013年1-9月份有13家.主要处罚类型为: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交易所通报批评、内部批评; 信息披露违规主要有临时公告违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业绩预告披露违规,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季报出现重要数据错误、业绩快报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

(3) 监管部门对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深圳交易所在2011年修订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办法》,在对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动态评分的基础上,从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等方面建立了量化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增加了上市公司自评环节,进一步提高了考核标准的客观性、考核过程的公开性、考核结果的公正性以及考核方面的科学性,同时更号的发挥信息披露考核对上市规范运作的正面引导作用.

2013年再次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稿),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做出如下创新:a.

明确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的内容;b.增加对上市公司报送报告备案文件真实性的考核;c. 增加对上市公司准确、完整选择公共类型、录入业务参数的考核,d. 增加对业绩预告和修正公告披露及时性的考核,e. 强化对信息披露公平性的考核,f. 强化对上市公司及时报告并披露证券变更相关事项的考核.

(4) 监管部门对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的创新.2011年10月24日,深圳交易所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进行重大创新,对在2010年信息披露考核优秀的155家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实施大大提高了试点上市公司的披露效率和质量,充分体现出“诚信规范”的原则;另外深圳交易所根据2011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调整试点上市公司范围,按A类公司直通披露的原则,中小板调出17家,调入67家.

1.2 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2.1 信息披露不及时

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职责.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来看,上市公司披露的及时性一般都能保证,但从临时报告的披露来看,则及时性就存在很大问题.由于股票市场监管机构往往难以准确确定一些重大事件在何时发生,因此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从而降低了相关会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1.2.2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近几年,我国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规定尽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有所加强,但会计信息披露充分性程度现状仍不能令人满意.主要表现在: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财力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行为的披露.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必将使投资者不能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

1.2.3 会计信息披露不具有可比性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同一项业务通常有几种会计方法可供上市公司选用,其结果仅造成各个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致使同类报表数据在各个上市公司之间缺乏可比性,而且为上市公司中的操纵利润行为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而且同个上市公司不同阶段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也缺乏可比性.

1.2.4 业绩变脸现象比较严重

据证券时报网报道,截至2013年7月17日,沪深两市1491家公司发布了业绩预告,有201家曾对之前的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对比修正前后的业绩预告类型,有78家公司业绩在修正后出现变脸.统计显示,业绩变脸公司中,有59家公司修正后的业绩预告类型为预亏或预降,占业绩预告变脸公司的近八成,而修正后预增或预盈的共16家.从板块来看,业绩变脸公司中,深沪主板公司有5家,中小板、创业板公司分别有68家、5家,总体来看,业绩变脸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公司,这与中小公司规模小,业绩更易受各种因素影响也有很大关系.

1.2.5 上市公司被处罚的成本低:第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第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检测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检测法规,有关惩治查重的规定过轻过宽.给上市公司查重者就有博弈空间.

2.提高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2.1 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在机制

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从公司高管、关键技术人员、接触关键信息的人员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检测会计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检测信息的产生.第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才能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优势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客观性和及时性提供了保障.

2.2 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强制公开披露量

首先,通过充分披露信息增强上市公司的透明度.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其次,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最后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2.3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具体措施包括:(1)加重处罚力度:加大对违法查重案件处罚力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2)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3)建立诚信档案.为上市公司、相似度检测机构、董事、监事建立诚信档案,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上市公司、相似度检测机构和个人,应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4)保护投资者实质是要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可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也建立股东代位诉讼权制,在公司因故没有追究经营管理人员责任时,由股东代位进行起诉,以维护股东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