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选择差异的影响

点赞:3994 浏览:98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8年度,内地与香港会计准则的差异,对北辰实业净利润额的影响高达7.16亿元.北辰实业今后如何分步消除巨额“选择差异”,令人关注

中国内地与香港在经过为期一年的两地会计准则比较研究后,于2007年12月6日签署了两地会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确认两地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了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这两项差异,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但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2009年5月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两地财务报告除上述两项准则差异外,还存在相关准则的“选择差异”以及“执行差异”.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属于相关准则的“选择差异”.

“选择差异”绝佳样本

北辰实业2008年年度报告称自己是“国内目前惟一一家A+H股地产类上市公司”,其A股财务报告“采用成本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而H股财务报告“在初步确认后,投资物业按公平值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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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对北辰实业2008年的净利润数额,产生了重大影响(见表1).这就为我们分析“选择差异”问题,提供了绝佳的样本.

从表1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差异对北辰实业净利润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冲回中国会计准则下出租物业所计提折旧”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出租物业评估值的变化对损益的影响”.

2008年度,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对北辰实业净利润的影响金额高达7.16亿元,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因素就占到7.10亿元,占99.16%.

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下出租物业评估值的变化对损益的影响”,金额达到了6.56亿元,甚至超过了按中国会计准则报告的净利润4.49亿元.

北辰实业A股财务报告披露的其业务分布中,“投资物业业务――对外交易收入”为339,501,800元,与其H股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业务分部中“投资物业――收入”339,502,000元,是基本一致的.

不存在“执行差异”

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施后,两年来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家数逐渐上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也有所增加.

其中多数上市公司确定公允价值的主要方法是采取房地产评估,仅五家公司参考同类、同条件房地产的市场(见表3).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曾经表示:“企业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市场公开报价)来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的,可以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予以确定”.

而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在其2007年第2期的《会议纪要》中进一步指出:“新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应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不允许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但在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仍然有10家上市公司采用房地产评估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见表3).

实际上,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财政部会计司的上述表述已被修订为:“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市场公开报价),无法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现行市场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最近交易,并考虑交易情况、交易日期、所在区域等因素.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也可以基于预计未来获得的租金收益和有关流量的现值计量.”这就意味着,现在已经允许采用估值技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

北辰实业在H股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公平值根据活跃市场计算,如有需要就个别资产的性质、地点或状况的任何差异作出调整.如没有此项数据,本集团利用其他估值方法,例如较不活跃市场的近期或贴现流量预测法”.

由此可见,该公司在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确定上,目前两地财务报告并不存在“执行差异”.

差异将“分步消除”

刘玉廷司长在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还表示:“企业新持有或新增投资性房地产的,A股报告和H股报告的处理应当一致.在此前企业已经存在的投资性房地产,H股报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A股报告采用成本模式,这种已经存在的差异一次性消除暂时存在困难的,可以分步消除.”

根据有关规定,由于成本模式不可能比公允价值模式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通过会计政策变更转为成本模式.而同一企业又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已经存在的)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新持有或新增的)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因此,北辰实业今后如何在会计处理上“分步消除”巨额的“选择差异”,将提供一个会计实务的范例,值得我们继续关注.

作者为本刊特约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