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等

点赞:12794 浏览:564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重构法律职业共同体

(《财经》2002年4月5日号封面文章《法官再造》)

刚刚结束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虽然所受到的社会关注程度远逊色于大众对足球界“黑哨”问题的关注,但并不能降低这一事件的里程碑式的意义.可能要经过相当漫长的沉淀之后,这一事件对于中国整个社会的真正影响才会逐渐凸现出来.

寄希望于仅仅通过这样的司法考试就可以荡涤存在于中国司法界的滚滚尘埃,并不现实.因为困扰我们的很多沉疴,其形成的根源有些不是整个法律界能够掌控的.只是当这些很多层面的制度性缺陷造成的恶果,最后通过司法这面镜子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司法体系本身的任何缺点都有可能被这种负载无限制地放大.

但同样,司法改革所取得的任何一点进步,也都有可能成为支撑社会制度变迁的一个支点,从而帮助大众重建对于法律乃至整个社会的信仰.对法律本身以及背后庞大的支撑体系的信仰,将有利于我们舒缓改革带来的巨大压力、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振荡以及消解社会断层所带来的阵痛,使得民众的心理依托更加厚重.

司法界在未来的改革选择中仍将持续地承受压力,这种压力也应该被向前传递到整个法律的教育制度中去,使得一个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具备良好的土壤.法律教育应该致力于培养严谨的执业者,而不是通晓法律的历史学家以及“高级票友”, 因为公众直接受益的渠道首先是你行“道”,其次才需要你知“道”.

北京王宇

法学教育要培养真正的“法律人”

(《财经》2002年4月5日号

《确立法治要从改革法律教育做起》)

近几年法律渐成热门,高校扩招,表面看来法律教育如火如荼,实则深层次问题却是日趋严重.

目前很多大学法学院或法律系的课程安排,仅是对几大部门法的蜻蜓点水般的介绍,少有案例教学实践,更遑论知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本人所在的城市,即便是一所全国重点知名高校,其法学硕士教育的师资力量也严重不足.就目前而言,拿到一定的法律学位与所受到的法律教育并不能完全对等,即便如该文作者所说,将取得大学法学第一学位作为报名全国司法考试的基本条件,对于法律职业的门槛来讲,或许仍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如果不对法律教育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这一规定反而可能助长“文凭教育”的歪风.

然而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法律共同体应有足够的气量去接纳那些虽然没有法学背景但却有正义、有良心、愿意维护法律公平并从事此项职业的人们,以暂时弥补历史给我们留下的巨大空白,并逐步通过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规范化实现法律教育的专业化.

说到底,中国的法律教育要致力于培养真正的法律人,而不是拿着法学文凭的毕业生.

上海杨子

“合伙制”:离出台还有多远

(《财经》2002年3月20日号《会计事务所:合伙制为何难产》)

西方会计业近200年的经验使他们选择了“合伙制”,这是相似度检测机构向社会证明自己过得硬的公信力的惟一办法,也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惟一办法.

事实已经证明,“会计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在中国是弊大于利.一个伟人曾经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家甘愿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使查重的会计师可以获得3000%的利润而不必冒上绞刑架的风险.这等“好事”简直是开仓济“鼠”.这样明显不合理的事怎么会发生,并持续了那么长的时间?原因很简单.先钻改革的空子,又反过来利用这种优势.当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或许是市场经济的经验不足,或许是法律空白、粗糙、不成熟,让那些人按确保既得利益的原则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获取不当利益而又可以避免社会的制裁.这么多年来,这些既得利益者已经形成了利益集团、利益行业,他们当然不会自动放弃无法约束他们的“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制”,并会千方百计地阻挠“会计事务所合伙制”的实行.然而如果一个行业的组织形式是以全社会经济活动不安全为代价,这必定为社会不允许,国家是必然要干预的.


如果《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仍然无法取消“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制”,必将引来更深的矛盾和更大的隐患,而此时法律能否摆脱行业的短暂私利而倾向于保护公众的长远利益,对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意义重大.

上海 李绍峰

需要反思现有扶贫方式的缺陷

(《财经》2002年4月5日号《扶贫转型:从行政到市场》)

扶贫开发的资源在政府手中被层层消耗,得不到有效的使用早已不是新闻,惟一可以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毕竟每年还有那么几百万的脱贫人口数字.且不论其是真是检测,只就其一年花350亿元、脱贫300万人的速度就够让人忧心了.原来说2000年底消灭贫困的豪言壮语,最终被不可掩盖的贫困事实所击破.政府不得不用“基本完成”四个字去搪塞.

难堪的事实迫使政府去寻找更多的扶贫办法、资源和力量.这时,那些为着各种各样目的想把扶贫当成自己事业来做的社会力量,成为政府可资利用的最佳资源.于是他们在新世纪的扶贫宣言中,终于小心翼翼地把扶贫攻坚的领地向社会力量开放.

扶贫本来就是影响全社会大事.政府大包大揽几十年了,这不也是一种垄断吗?办公益事业,并不意味着与市场相脱离、与利益的驱动机制相脱离.君不见国外非营利组织之欣欣向荣之势,或许他们的确另有所图,但客观上的结果却是社会效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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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国目前农村贫困的现状,需要认真反思现有扶贫方式在体制与机制方面的缺陷,借鉴世界上有效的反贫困思路,引入社会力量,吸引多方资金,为政府减负,为贫困农户造福.

青海 长合